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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市政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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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和行业不断扩大。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同时明确了下一步“营改增”的试点路线和时间表。“营改增”在建筑业的试点工作也即将展开,按照2011年月11月16日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这将对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作为建筑业中的一份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将会受到何种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呢,本文仅对“营改增”后的市政施工企业税负影响进行分析,并浅议如何应对。

关键词:市政施工企业、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

[abstract] since 2012, the business tax of change the VAT pilot areas and expanding of the industry. Recently at a state council executive meeting decided to further expand the business tax change VAT pilot, at the same time, has been clear about the next "camp" instead of pilot routes and schedules. "Camp to increase" the pilot work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is immin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2011 November 16,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2011) no. 2011 issued by the tax change paid VAT pilot program in construction of the VAT rate is 11%, this will have profound impact on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as a par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pub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will be influenced by what and how to manage this, this article only after the "camp" instead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ax effect is analyzed, and the shallow discussion on how to deal with.

Keywords: municip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business tax and value-added tax

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的区别

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对营业税是比较熟悉的,因为现在的施工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中对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的营业税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纳税的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征收机关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可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就其增值部分按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1年月11月16日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

当期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暂定11%)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市政施工企业对销售额确认与按营业税确认的销售额有着显著的不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先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再确认销售收入。意味着原来以营业税为税基的纳税转变成以增加值为税基的纳税,在此过程中以扣除进项税额,减少企业的重复纳税。

从理论上来看,施工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额,转嫁生产环节的税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通过层层抵扣,避免重复缴税,最终会降低企业的税负。那么在现行环境下,“营改增”能否降低市政施工企业的税负呢?下面浅要分析一下“营改增”对市政施工企业的影响。

二、现行条件下“营改增”对市政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笔者多年来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的财务工作,凭多年来成本核算的经验,认为在现行条件下按11%的税率进行营改增,会使加重施工企业的税负,因为施工企业会面临以下问题:

营改增后,市政施工企业难以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材料方面税负的增加。市政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有水泥、钢材、黄砂、石子、石灰、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砖等等。其中水泥、钢材、能够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材料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的黄砂、石子、石灰等,这些原材料大都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很难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显不足。现行条件商品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增值税率为6%,就是能够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额也明显不足。还有一些工程有甲供材料,这些材料由建设方提供,含在工程造价中间。按原有营业税的管理办法,除了列举范围内的设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营改增后,这部份材料也是没有进项发票可以抵扣,比如本公司承接的一项污水管道施工工程,工程造价为3800万元,其中甲供材料就有1674万元,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这一部分甲供材需缴纳50.22万元,如果按11%的增值税税率就需缴纳184.14万元,仅此一项就要多缴133.92万元的税金(且不考虑其他附加税)。

市政工程施工成本中劳务用工一般占工程造价的8%—15%。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零散的农民工,这一部分也是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