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文章就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历史演变等问题进行阐述,着重分析了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违约责任;规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2-01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归责原则系认定违约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简言之,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机制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客观前提,而归责原则是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评判以得出当事人究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归责原则还决定着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内容、违约免责事由等事关当事人利益的因素。故采取何种形式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对违约责任构成的判断,进而也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及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违约责件之一,违约方不但在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明确规定责任方式和免责事由。

(二)归责原则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的内容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因不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方也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其可以举证免责事由。受害方要举证证明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 并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结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因其主张的不同而负不同的举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方必须举证违约方有违约行为, 违约方欲免除其责任,须举证法定的免责事由。

(三)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违约方的过错有无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要考虑损害的大小,还要考虑受害方有无过错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四)归责原则的不同,反映了一个国家立法者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倾向性不同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合同义务。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探析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确定责任根据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违约责任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相当的过错责任。如有关供电合同(第181条和第182条)、赠与合同(第191条)、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都规定了过错责任。

(二)对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我认为确立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更为妥当。

1.严格责任应当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原则,具有如下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被告免责的可能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总是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期逃脱责任的理象,有利于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合同。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当事人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建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的预定而非法律的强加。第四,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合同法》坚持以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有其重要意义。第一,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强调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补偿功能的同时,重视违约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第二,适应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不仅能够避免使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3.符合不同违约责任方式的特征和意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关中烈.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探析[M].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3]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