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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的危害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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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贷公用”源于老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新的信贷管理机制,不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而且,给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带来诸多弊端,应引起金融部门的高度关注。“私贷公用”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给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带来很大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

关键词:私贷公用;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60-02

“私贷公用”,简单来说,就是私人贷款给公家使用。其含义是指从银行账面上看是个人贷款,资金实际被部门、村组集体、企业所用。《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显然,“私贷公用”与该规定不符,属违反金融部门法律规章的借贷行为,这种现象存在根源是什么,对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最近,人民银行安陆市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门调查时,结果表明,“私贷公用”源于老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新的信贷管理机制,不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而且,给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带来诸多弊端,应引起金融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安陆市“私贷公用”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8年12月末,安陆市“私贷公用”余额达2360万元,涉及个人5648人,村组、部门、企业15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占“私贷公用”总额的78%。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贷用于交提留款。20世纪90年代末,安陆市普遍存在乡镇为了完成财税任务,由村于部或包片的乡(镇)干部以私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上交提留,用于这部分的资金有64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7.12%。如基层乡镇每年年初进行村干部调整时,基本上要求每位村干部拿出3万~5万元的钱用于交提留款,不然就得退位,为了保住位子或是想当村干部,只好向亲戚借款或是向农村信用社贷款。

2.私贷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村镇建学校、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修路、架桥、搞开发等等,用行政手段强迫向乡镇村干部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每位干部累计都有四五千元,多者几十万元,用于这部分的资金有43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18.22%。对每个乡镇来说,该项借款总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当时乡镇村干部为了完成借款任务,大多数是用房产证做抵押或乡镇政府担保,向银行(主要是农行营业所和信用社)贷款。也有一部分是向住房公积金、农村基金会贷款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的。这些款借给乡镇政府后,除了部分乡镇领导的外,大多数乡镇干部的借款都还没有归还或没有全部归还。如某乡镇村干部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2万元用于集体企业,后该企业经营不善倒闭,该村干部一直承担着该贷款的利息,他说:“由于贷款人是自己的名字,每年贷款到期时只好先支付利息,再换借据,不然就要按贷款逾期加罚利息。几年下来,我支付的利息就有2万多元,现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村集体没有收入来源,这个钱我找谁要。”

3.私贷用于工资。在安陆市不欠外债的村组很少,这样,村组干部的工资只有靠贷款来发。以私人贷款用于发工资资金有7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97%。安陆市规定的村干部的工资标准为:村支书3800元,年,村长3200元,年,村副书记3000元,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村收入不能抵减付出,只好贷款或借款发放工资。某村干部在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元用于发放工资,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催收下,只好把孩子打工的钱归还了贷款本息。

4.私贷用于支付利息。在安陆市村组债务少的村,村级债务为20万。30万元,多的达100多万元,这样历年支付的利息就不是个小数目。特别是前些年,年利率达30%左右,民间利率有的高达50%左右。根据调查,在私贷公用中用于支付信用社的利息为300万元,用于支付民间借贷利息为20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1.19%。

5.私贷用于支付招待费。村组再穷,但迎接上级检查及开展正常的公务活动还是要开支的,没有钱就以私人名义贷款,用于这方面的资金有7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97%。

6.用于单位建房或企业流动资金。部分单位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资金有缺口,或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就以单位、企业职工名义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这部分资金大约有650万元左右,占总贷款金额的27.54%。某单位职工说:“单位以职工名义从贷款450万元,人均2万元,银行每月从个人工资上扣除578元。虽说单位认账,万一领导换了或是企业垮了,找谁要去。”

二、“私贷公用”成因

从银行方面分析:这一现象缘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上收,基层银行公司类信贷授信额度基本没有或很小,只有个人消费信贷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于是,部分金融机构为了使贷款投放不受信贷管理权限制约,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贷款,采取以企业法人或所在企业职工的名义办理借贷。借款手续有的是企业财会人员代职工办理,有的是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上门与企业职工逐一办理。

从农信社方面分析:有些农信社人员认为对乡镇企业贷款不安全。这几年乡镇企业通过改名和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事例太多,同时法人产权和股东个人财产的界定不明晰,企业资金容易被转移挪用,难以真正负起债务责任,用个人名义贷款比较安全。部分农信社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绕过对三农的贷款额不得少于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60%规定,便采取让企业以个人名义贷款占用农业贷款的办法。 从单位、企业方面分析:新办企业或改制企业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难以达到银行支持的信用标准,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可以不受此限制,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推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对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农户可以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担保。

从贷款个人方面分析:由于自己是村组干部、单位或企业职工,在组织要求自己为集体办事的时候认为是义不容辞的事,自己贷款被集体所用,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三、“私贷公用”的危害

1.金融部门统计数据失真。“私贷公用”的贷款反映在统计报表上是个体贷款,致使贷款数据统计不真实,从而掩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真实结构,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发出了错误信息。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数据缺失。因为个人贷款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反映为个人信息,所以,查询时系统不能准确提供企业贷款的真实情况,使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部分功效丧失,从而造成“贷前调查”失真,为信贷资产埋下隐患。

3.极易引发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银行债权落实难。“私贷公用”容易使借款人的贷款公私不分,导致公款被挪用,进而诱发经济犯罪案件,造成金融部门债权悬空。不少贷款的干部从这个乡镇调到了那个乡镇,或是调到其他单位甚至是外县外省,有的还退休了、死亡了。同时,金融部门在依法收贷时,往往要一并个人和单位,增加了诉讼难度,为信贷资产管理埋下了“祸根”。

4.借贷单位账目混乱,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私贷公用”贷

款的借款借据和还款凭证,都在单位财务账目上登记,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造成单位账目混乱。此外,“私贷公用”的贷款投向,银行很难掌握,增加了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难度。

5.是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引导社会公众及企业、银行重承诺,守信用,大量的“私贷公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给社会这样一种效应:借钱不还的人多,不还也没怎么样。无形助长了部分人攀比逃废债的侥幸心理。

6.影响了贷款干部的正常生活,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贷款干部面对银行一次次的追讨,心里不但窝火憋气,还会怨恨乡镇政府。有的被银行后,不得不自己挤出钱来还贷;第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贷款干部三番五次地上访告状,有的或是乡镇政府。

四、几点建议

金融机构:一是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要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和社主任的金融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营造依法放贷、企业依法借款用款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要加强对信用社贷款发放工作的管理。要认真履行贷时审查、把关的职责,发现“私贷公用”贷款,要及时制止。对已经发生的贷款,要督促其清收或完善手续。三是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乱贷款、贷人情款,特别是对贷款的用途要严加审核,坚决抵制贷款缴税、搞形象工程等虚报浮夸的做法,最低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以降低金融风险。

监管当局:银监会县级监管办事处要关注这一现象,特别要加强对信用社贷款业务投向和风险的监管,防范贷款风险隐患。

政府部门:一是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执政为民的角度着眼,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可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乡镇的“私贷公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乡镇政府要取信于民,兑现自己的诺言,打造一个诚信的政府。资金宽裕的,要立即归还;暂时有困难的也要做出还款计划,并向干部们解释清楚,承认过错,以取得他们的谅解。除此之外,县财政也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来帮助特别困难的乡镇;三是要彻底查清“私贷公用”资金的去向。对贪污、挪用、大吃大喝、盲目搞建设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从严惩处;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钱不还、还款不力或继续搞“私贷公用”的乡镇领导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还要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