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对醉驾入刑的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2011 年2 月25 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只有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消除醉酒驾驶存行为存在的土壤。

关键词: 醉酒驾驶 醉驾入刑 刑法谦抑性

一、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执行的是2004年5月3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其中关于“醉驾”规定为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0毫克。即只要驾驶人员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此临界值的就将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应当列入刑罚处罚的范畴。

对于醉驾,国外或将危险犯直接规定为犯罪,或将行为犯直接规定为犯罪,刑法构成要件理论中,通常称之为堵截式的构成要件设计。这一构成要件设计模式将构成犯罪的阶段向前推移,并进一步将前移的阶段直接规定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我国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先例,将危险驾驶纳入行为犯的范畴之内。

二、醉驾入刑的原因

(一)醉驾已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受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老百姓用餐喝酒、以酒交流感情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然而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而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而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失生命者高达200余人,其中大约有50%到60%的车祸与酒后驾驶有关。可见,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醉酒驾车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二)醉驾现行控制模式的失灵

醉驾入刑之前,对醉驾现象主要靠行政手段予以调控。但由于行政处罚过低、执法手段失范和不力,导致大量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惩戒和震慑不法人员。而且现实中,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的现象突出,人情车、特权车大量存在,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都有待商榷。

(三)醉驾恶性肇事案件频出,助推了醉驾入刑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2009年6月30日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六辆轿车,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近年来,由于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出,大多造成了极其惨重的伤亡结果,受到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也使得民众对于这种行为的感受到了高度危险性,担心这种行为会危害到自身的安全,从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做出了趋于从重的评价。醉驾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引起了立法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推动醉驾入刑的直接力量。

(四)对道路交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的运行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于路上无辜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这就导致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向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倾斜保护,这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醉驾入刑”成为了保护行人安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醉驾入刑引发的争议

醉驾自入刑以来,便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醉驾入刑提高了对醉驾的打击力度,增加了醉酒驾车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反对者认为刑法应保持其所具有的谦抑性。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刑罚的其他替代措施,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就呼吁立法,使用重刑,这种依靠重刑来治国的方法,恰恰是政治短视的表现。

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反对盲目的重刑主义,也不能过于推崇刑法的轻刑化。在我国目前,各种控制手段,甚至运动性严查,大力整顿,仍无法有效遏制醉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这符合当前社会民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显示了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醉驾的决心和力量。但从刑法理应具有的谦抑性角度出发,任何一种行为需要用法律最严厉的方法来管制时,必须慎重衡量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到达足以严重危害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地步。《刑法修正案(八)》急于将所有的“醉驾”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并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难免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因此,只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驾驶行为才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这也符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醉驾入刑引起全国强烈反响,产生广泛民愤,纠其深沉根源还在于行政法规执行不到位,未能够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对社会的损害。交通法规对醉驾的查处和惩戒一直松泛,甚至无力,导致了醉驾的盛行。刑法并非遏制醉驾现象最根本的手段,我们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社会手段,才能最终将醉驾现象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之内。

四、解决醉驾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是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开展清除法盲、普法教育,积极宣传法律制度,培养法制理念,让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观念在深深地老百姓的意识中扎根。意识是行动的指南针,只有加强法制观念,才能真正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完善代价服务

代驾服务是指服务者通过向“客户”提供代替驾车的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新型的服务方式。代驾的出现,可以有效避免许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悲剧。目前,代驾服务公司在各大城市已开始运营。但是,大多数代驾服务的标准不统一,市场不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代驾服务的法律机制和责任机制,以使服务方式可以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三)提高行政执法力度

行政处罚过低、执法手段失范和不力,导致大量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戒。行政机关应该适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行为。运用罚款等金钱类行政处罚措施的同时,设置相应的剥夺驾驶资格的处罚措施,如规定吊销驾驶执照,以及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允许重新考取驾照,情节严重或屡次违法者终身不得获得驾驶资格。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资料显示加拿大对于整治酒驾醉驾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对于酒后驾车初犯者,除了进行常规的惩处外,还运用行政手段在其车辆上强行安装酒精检测装置,要求一定期限内,该驾驶员每次开车前,必须进行酒精测试,不进行测试或者测试不合格,均无法启动车辆。又以日本等国为例,汽车厂商已经在研究预防酒驾、醉驾的汽车。对于这些新技术新方法,我们国家应该积极投入运用,并不断创新,使之成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醉驾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新彬.醉驾入刑问题之考量.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1,(04)

[2]徐迅雷.国外对醉酒驾车法律处置趋严.政府法制.2009(25).

[3]李永生.(八)内容解析.刑法论丛.2011(2).

[4]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1994(6):50- 56.

作者简介:马嘉慧(1990年4月),女,福建南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专业:法学(刑事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