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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女儿向法庭讨要老父的“赡养权”,法律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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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亡的老伴共生育四儿一女。孩子们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

原来,老人的儿子觉得他们应当多尽赡养义务,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而老人已出嫁到外乡镇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几位兄长的反对。前不久,老人的女儿来到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她家里每年呆两个月。

刘女士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刘女士的主张是否是权利

法律界有句名言,叫“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是赡养权利人(老年人)对义务人(子女)的权利要求或称法律救济(俗称父母与不孝子女打官司)。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儿的刘女士是无此权利的。

在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公婆问题的批复》也对出嫁女儿的赡养义务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刘女士作为赡养义务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这是权利,刘女士就可以放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然,刘女士可以劝说老人在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同意的义务。若其他子女不同意或者阻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老人就可以向法庭。但原告(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刘女士,本案中刘女士作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

法院应否受理这样的案件

根据上面的分析,有人认为刘女士所主张的权利是不为法律所保护和真实存在的权利,涉案法院不应受理这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院单纯依据初步审理就认定被告无权诉讼而不予受理是简单化的作法,因此,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在审理后发现被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立案,这也就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作为法院应当正确使用,既要防止审查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防止过于疏漏造成诉权滥用,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像本案,可以在立案前告知其诉讼风险(即很大程度上可能败诉),由其自行决定与否。实际上,本案就是在法官告知其风险后,刘女士认为胜诉无望而主动撤回,本案未能进入审理程序。

司法怎样应对新生事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对我们的立法、司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说到底,本案还是个道德问题。一个人的行为不道德,但他不一定违法。因此,决不能将法律和道德混于同一层面。刘女士的要求不为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道德、通过亲情的力量来解决,刘氏父女、兄妹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道德的自我约束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