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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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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令人担忧。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也使千千万万的家庭陷入痛苦之中。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犯罪特征的调查和了解,明确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指导思想,在其基础上制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做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预防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收入分配不均、就业率下降等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毒瘤。青少年意味着未来,意味着希望,因此我们对青少年犯罪进行调查,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特征,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教育改造对策,以求帮助未成年犯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未成年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违法性

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我国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其违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手段上的认识错误等;就客观因素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

(二)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一项对全国10个省、市近3000名未成年犯和1000余名普通初中生的调研报告显示,未成年犯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7.1%的人学习成绩中下或根本跟不上,50.3%表示很少或从未受過老师表扬,这些数字都远远高于普通未成年人。因此,闲散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排在前三位的是初中肄业、小学肄业、小学毕业,文盲、小学和初中水平的佔了97%。犯罪前多数已处于家庭、学校、社會监管无力的状态,他们中的72.5%有离家出走经历,24.4%的人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另外,有56.7%在学校期间经常逃课旷课。[1]

(三)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类型多样,危害性增大。

当今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日益多元化,传统犯罪继续存在,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涉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当中的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在青少年中,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破坏国家统一、想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有之;因泄私愤,报复,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有之;为获取不义之财进行绑架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有之;为攫取钱财,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的有之;为寻求刺激,寻滋生事,扰乱公共秩序者也有之;还有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物品。可谓“五毒俱全”,种类繁多,不一而足。[2]

(四)盲目而导致犯罪

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带有其明显的年龄特征,即与他们的认知水平不成熟相联系,常常是动机模糊,未能完全意识到。从表现方式上看,他们的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易受外界诱惑影响而变化,表现为较少的预谋性,随机性强。而且一般都带有强烈的情绪、情感性。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动机直接受情绪、情感的驱使,无论是起因,还是实施过程中动机的变化。无一不与情绪相连。

盲目性是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征之一,他们在犯罪时从动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时间极短,有时并无确定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往往为一点小事, 一言不合就大动干戈,直接酿成伤害、杀人,有的经同伴稍加挑动、怂恿,就干出抢劫、流氓或等犯罪行为。

(五)在行动结构方面显示出手段的暴力性,成人化、智能化的倾向明显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手段的残暴性和后果的凶残性之特征。青少年正处于精力旺盛的阶段,加上分辨是非的能力差,不考虑起犯罪行为的后果,感情易于激动,因为总是不顾一切地去行动。因此,他们的作案手段往往极其残忍,肆虐横行,无所畏惧,破坏性极大。

那些以前主要是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如绑架人质、拐卖人口、走私、逼迫妇女等犯罪,现在青少年都有涉及。那些传统的青少年犯罪,在形式上也日趋成人化。他们已不再满足于一般的扒窃偷摸、寻衅滋事,为是进行蒙面抢劫、持刀等成人化犯罪。就盗窃罪来讲。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就呈现出成人化的特点。

(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和抽样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抢劫、、奸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未成年人残酷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案例。比如,河北省唐山市年仅15岁的莫某因父亲长期虐待母亲和自己,为了让柔弱无助的母亲和自己能够得到解脱,莫某伙同两名男性未成年伙伴,杀死了自己的亲生父亲。[3]

二、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指导思想

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他既反应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呈现的社会结构内在的结构性矛盾与冲突以及其整合机制的破裂和松弛,同事也折射出青少年个体在适应当前急剧变化、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过程中思想上的困惑和迷茫,心理上的脆弱与孤独,因而要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犯罪,就应当立足我国的实际,整合社会资源,构筑起青少年犯罪的防治体系以及运行机制,同时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个多用途、多方面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培养与扶植,促进其树立起正确人生观和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一言概之,这就是应当对青少年犯罪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1. 社会: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在社会调控方面,我国应该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其社会结构再生、完善与彼此功能上的互补。具体言之,当务之急是需要在社会控制模式的构建中,不仅要促成自上而下的权利救助机制,强化其辐射力,而且应形成自下而上的权利救助机制,增强其在社会动态发展中的灵活性、能动性。在社会控制的策略上,政府就应对社会控制薄弱的地方增强管理职能同时应不断地培育、扶植新的“中间组织”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2. 司法:治理青少年犯罪的保障

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司法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既涉及如何科学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还涉及如何公正惩处和保障青少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其改邪归正、防治重新犯罪的问题。因此,科学地构建刑事司法运行机制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在目前我国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应当建立科学的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防治保护机制度和完善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

3. 学校: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学校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基地。然而一直以来,对于小学、中学、高中的工作成绩与社会声望基本上以升学率的高低来作为学校好坏的评价标准,学校的工作基本也就随着这一指挥棒运转,这不仅本身给青少年违法犯罪潜藏了消极的因素,而且也制约了学校对于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发挥学校再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功能,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应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纳入到学校的中心工作中来,并将起作为评价学校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在社会中,政府应大力宣扬学校开展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工作的深远意义,以获得社会对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学校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防治作用。

三、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三大内容,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是教育改造所有罪犯的法定的、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和方式,自然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所必须依循的。

(一)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这是普遍适用于全体罪犯的思想教育内容,监狱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应当在这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倾向于未成年人的特点。

1. 对未成年人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对未成年人大多数是法盲,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是为了矫正其错误的法制观念和心理,管教干部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管教干部对未成年犯多讲关于其他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后,进行认真改造,在监内好好学习,争取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等案例;管教干部要善于与未成年犯建立感情联系和心灵沟通,以消除未成年犯的抵触对立情绪,促使他们的意识、情感、行为的良性转化。

未成年犯的道德水准低下,大多数未成年犯都是从缺乏道德观念、不讲社会公德开始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的,管教干部要对他们进行有关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等方面的教育。教育他们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文化知识,培养他们的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集体主义精神,树立正义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划清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并且要指导、督促他们以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已的行为,使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习惯。

2. 对未成年犯的政策教育

党和国家的政策既是立法依据,又是执法保障,是法律的延伸和补充,因此政策教育应当作为法制教育的补充,使受教育者对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更为确切、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促进行为守法。对未成年犯的政策教育应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他们体会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人道主义;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监狱教育与社会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等内容。

3. 未成年犯的前途教育和社会教育

前途教育的意义在于唤起罪犯对未来的希望,增加改造信心,提高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不能将他们与社会生活隔离开,大多数未成年犯入所后担心被父母、亲友和社会所抛弃,渴望得到家庭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怀,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和家属亲人并没有遗弃他们,而是时刻关怀他们,期望他们改好,因而从中受到鼓舞和鞭策,决心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要让他们正确了解国家四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及今后发展的目标,让他们看到自已的改造前途,树立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学有所长,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5条针对服刑的未成年犯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和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改变其智力结构,不仅是教育改造他们的需要,更是一次“立足眼前、着眼未来”的基础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4]

(三)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

《监狱法》第6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第75条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生产技能为主。”大多数未成年犯长期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他们既无劳动习惯,又无劳动技能,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他们进行劳动实践和劳动教育,促使他们逐渐感受各认识到劳动的光荣和不劳而获的可耻,让他们了解劳动创造人类、创造世界、创造财富的真理,从而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技术教育对于促进未成年犯改造尤为重要。[5]

四、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全方位的角度考虑,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下几点预防工作尤为重要:

(一)未成年犯罪的家庭预防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蛛丝马迹的当首属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与少年家庭签订防治犯罪的责任状,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通过落实承包责任制,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于整天忙于生意、事业、忽视子女教育的家长,要促使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

(二)学校预防

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关闭而不是开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大门,必须纠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归教育本来面目,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三)社会预防

随着科技现代化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始了多姿多彩。但是与此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随之产生。各种涉及暴力,黄色的媒体随从可见。对于处于青春期的孩子难免产生悸动。由于辨别是非能力薄弱,对于这些东西青少年自制力明显不足以抵抗。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对社会上,重点是学校周边进行整治与净化。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打击诱惑青少年的不法活动,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个人预防

未成年人自制能力低下,认知能力低。应当学习相应的法律,获取相应的知识来装备自己。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越轨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必须始终坚持其中的重点和侧重点相结合原则,遵循教育改造全体罪犯的一般规律和法律规定,在打击中预防,在预防中打击。并针对未成年犯个体的特殊性,在社会各方面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下开展扎实的、持续的教育改造工作。

注释:

[1]周华婷. 未成年犯调查:多有学业失败经历[J].北方网,2006-09-13.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M],2006. 第35-50页.

[3]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M],2005.第39-44页.

[4]刘学武、李淑娟:坚持以人为本打造未管所特色行刑理念文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网[J],2008-8-27.

[4]李纲:关于加强罪犯职教的思考.中国司法[J],2000年第02期.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M],2005.

[2]官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群众出版社[M],2004.

[3]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M],2006.

[4]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M],2006.

[5]刘世恩.中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M],2002.

[6]王秉中.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M],2003.

[7]周华婷. 未成年犯调查:多有学业失败经历[J].北方网,2006-09-13.

[8]刘学武、李淑娟:坚持以人为本打造未管所特色行刑理念文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网[J],2008-8-27.

[9]李纲:关于加强罪犯职教的思考.中国司法[J],2000年第02期.

(作者通讯地址:翔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