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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恢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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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地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 探索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新路[N].科技日报,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