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作者简介:曹森林(1989.05):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张婷婷(1990.03):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我国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飞《反垄断法》也确定了这一制度。本文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一般分析开始,结合我国实际,深入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构想。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完善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一般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发生在一个国境外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也可能会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国外市场进行垄断,而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的垄断则持反对的态度,一些国家主张对发生在境外却影响境内的企业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这就涉及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相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内适用而言的,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境外实施但对国内竞争产生实质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和市场竞争造成危害。自美国1945年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来,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已逐渐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以更大规模、更加频繁地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只有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和经济利益。基于此,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条款对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域外适用问题。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与我国而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才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较少,西方国家的经验又不能完全照搬过来,所以要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问题,以便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域外适用制度。
首先表现在立法的模糊性上。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确立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按照其规定,只要其行为影响到我国国内市场,就要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这样很可能会侵犯他国,引起国家间的矛盾与摩擦。
其次,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不合理。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共同执行,在反垄断执法域外适用冲突问题上,多头分别执法将使问题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
再次,反垄断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补偿责任,这种补偿性的赔偿不仅不能保护本国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也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垄断行为。
最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同其他国家一样,因为会遇到管辖权冲突和域外执行的冲突。对于我国来说,反垄断的执法刚刚开始,需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新的道路,在反垄断的国际合作中展现我国的和谐理念。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确立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实用的依据和条件,完善先关制度。
1,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当遵循的管辖原则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是在国际法上被广泛认可的效果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也明确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很多国家现在对该原则都作出了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很慎重,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对效果原则的适用也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将国外经营者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
2、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定要件
除了应遵循具体的管辖原则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定要件,才能降低其他国家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抵制。1,违法行为,即外国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2,损害事实,即特定事实对我国全国或局部地区的正常市场造成的足以限制自由竞争的客观损害后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引起的;4,过错,对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我国反垄断法的“阻却性条款”
对于他国反垄断法在我国境内的效力,我国也应采取抵制习惯的立法条款,这不仅仅是被动应付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也是适应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个潮流的大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应设置“阻却性条款”来禁止和限制外国机关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及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来抵制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
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合作机制
反垄断法从来就不仅仅是国内的,它自始至终就具有国际性的一面。要使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得以顺利实施,仅仅靠国内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寻求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必要的。我国应效仿美国和欧共体,尽快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鉴定反垄断法实施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高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效力的强度和效率,切实保护我国的经济和经济利益。(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于施文;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2] 鲁晓娟;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期
[3] 陈灿祁;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4] 杨美荣;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法制与社会》;2010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