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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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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之一是环境污染问题,资源过度的消耗、环境污染变得更加严重,资源短缺于是便成为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瓶颈。一直作为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的税收,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税制体系的不健全,增进了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环境税制;完善;措施;环境保护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环境破坏对经济发展的约束作用在逐渐扩大。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工具,环境税在遏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已被国际社会认可。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必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保护环境和降低污染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没有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环境税制体系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资源税: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我国环境税制中的不足

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乏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优惠方式比较单一,现行的税种优惠措施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足。专门性税种的缺位和税收优惠的存在事实上不利于筹集资金,会减弱税收的作用。我国税法执法不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二、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国外推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

早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就开始构建环境税收制度。一直发展到今天,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美国、德国、法国先后开征了硫税,德国还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挪威开征了饮料容器税,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旧轮胎税,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还开征了噪声税。概括起来看,这些国家在推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中呈现出下列特点:

1.征税种多,课征范围广。从理论上分析,环境税所包含的税种数量众多。鉴于环境系统的生态性和复杂性,为保护环境而开征的环境税不是一两个简单的独立税种,而是由多个税种所组成的一个税种的集合。从各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往往以资源税为主,同时开征多税种。[如荷兰,同时开征的环境税税种有燃料税、噪声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税和消费税等。再比如挪威,其环境税税种包括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油税、能源税、汽油税、柴油税、机动车相关税、飞机升降噪声税等。

2.环境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年,荷兰所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约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9%,在希腊,这个比例是13%左右,在韩国这个比例也超过了12%。2001年,OECD的20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这一现象反映出环境税收入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环保事业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各国对环境税这一税种的重视。

(二)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效

环境税收制度在西方国家实施后,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推动环保技术革新等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显示出这项制度强大的生命力与活力。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税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该收入可用于改善环境。或者用于降低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2、环境税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刺激,使他们改变行为方式,用生态化的方式使用资源和开展生产,进而促进创新。

三、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环境税制改革的根本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我国的最大实际是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西方国家在推行环境税改革的时候,生产力已经很发达,人民生活水平已经很高。

循序渐进原则。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环境税改革也是如此,丹麦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环境税改革要逐步推进,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调整时间,税率采用过渡期逐年提高的方式,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应对新的税率,同时企业也更加可能选择恰当的时机更换原有设备,进行节能投资。

四、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建议

1、改革增值税。从中国增值税改革的取向看,增值税转型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不可否认,增值税转型会造成增值税税基缩小和收入减少。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以调整。

2.扩大征收范围。一是开征水资源税,将目前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收费改为征税,并适当提高标准,在水资源的开发环节上从量定额征收,对于难以确定的自然水资源可按产品的销售收入定率征收,对农业灌溉用水可以少征或免征。二是开征森林资源税,目前我国采伐破坏森林资源十分严重,并导致水土流失,是引起水灾的祸根,可按森林采伐的木材立方米从量定额征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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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康等.改进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0(9).

[5]徐守勤,刘植才.建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问题研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