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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斯莱斯被撞引起的天价索赔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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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豪车在我国的迅速增长,机动车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巨额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肇事者而言,是灾难性的。探讨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救济体系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正确处理类似问题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豪车;索赔;利益平衡;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28 ― 02

据报道,2012年1月31日下午,温州朱小姐驾驶广本雅阁撞上前方的劳斯莱斯。劳斯莱斯轮毂有点破损、右侧车门刮花。经现场勘察,交警初步认定,朱小姐负主要责任。这辆劳斯莱斯总价约1200万元,当时对方开出200万元的修理费。2月6日上午,上海劳斯莱斯4S店对受损轿车进行专业估损,经当事各方协商后,最终被撞的劳斯莱斯轿车维修费用确定在35万元。

据了解,朱小姐为自己的广本雅阁只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20万元。按照规定,交强险的赔付金额为2000元;第三方责任险可赔付20万元,但由于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只能按80%赔付16万元。这意味着广本车主需自己承担其余的18.8万元。

这都给我们带来深深的思考,如果事故再严重点,真出现了这样的天价赔偿,对朱小姐一生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而随着豪车在我国的迅速增长,此类事件会越来越多。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救济体系,以应对此类事件发生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影响。

一、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

1.利益平衡原则被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五章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显然,上面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条款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制订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过错方朱小姐承担赔偿是毫无疑问的。可我认为针对这样与豪车相撞的类似案件,现行的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虽然表面上看并不违背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1〕,但“利益平衡”被忽视了〔2〕。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3〕。

机动车与豪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直接导致利益不平衡,因为普通驾驶者即使万分小心,与豪车刮擦的概率仍然存在。就算我们驾驶熟练,遵守规则,养护爱车,我们可以保证不伤及行人,但我们不能保证一生没有刮擦。因为行人和机动车是基本上是分道行驶的,而豪车不是,而且它和行人的速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可一旦肇事与豪车刮擦,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甚至比肇事致人死亡结果还要严重,虽然我们说生命无价。以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为计算依据,2012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为436200元(21810×20),而对豪车的赔偿可能远不止这些。

另外,豪车存在,剥夺了普通驾车者的驾驶的平常心,使他们时刻处在紧张之中,注意不要与豪车刮擦,这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这等于超级富豪因其炫富而剥夺了普通人的快乐。

立法者不是没有考虑到利益平衡,实际上利益平衡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已经得到体现,上面的七十六条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是例证〔4〕。为什么利益平衡原则没有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条款得到应用呢?可能立法者也没有预料到环境变化这么快。以宾利为例,2011年,宾利汽车全球销售量为7003辆,中国市场销售量就1839辆,同比增长近一倍,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宾利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

2. 容易产生道德危害

不仅利益平衡被忽视,现行的赔偿制度还容易产生道德危害。像玛莎拉蒂、劳斯莱斯、宾利、布加迪、兰博基尼、阿斯顿马丁、迈巴赫等,这些车销量小,配件大都需要单独申请进口,许多配件还是手工制作,费用昂贵,刮擦及轻微碰撞即能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索赔。如果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一方面等于鼓励了超级豪车的配件整车价格倒挂,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超级豪车车主和4S店的利益勾结。

所以我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其值得商榷的地方。

二、现行救济措施的不足

虽然车主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摊风险,但必须指出,这实质上还是由肇事车主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本身就有失利益平衡。关键是与豪车赔偿相适应的巨额责任限额下的高保费是大多数车主不愿承担的。这等于还是带着风险上路。

在现行的保险体系下,交通肇事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直接损毁,我们可以通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救济〔5〕。

首先来看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责赔偿的财产赔偿限额仅2000元。这显然太微不足道了。

再看第三者责任险,现各保险公司执行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用适合自己的车险行业条款。三套条款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关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A款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B款分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似乎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责任限额,让保险公司来分担我们的风险。但事实上,不同责任限额的保费差别是巨大的,以平安车险(执行B条款)为例,最优惠的20万责任限额的第二年的保费是756元,而10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二年的保费是1534.33元。这个差额,随着超级豪车的迅速增长,会越来越大。就算不增加,让一般车主每年多缴近800元买平安,显然不现实,因为人们认为,如果没有超级豪车,这个平安本来是不用购买的。

何况,即使有保险,由于存在免赔率,肇事车主仍然要自己承担部分巨额赔偿。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就像本案例,朱小姐负全部责任,如果真正需赔偿200万元,即使投保了20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近40万元(交强险赔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199.8万元,所以免赔额不到40万元)的免赔额也是一般人无力承担的。虽然可以加保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可这等于又加重了车主的负担。

三、思考和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应的制度及措施。

1.解决目前的问题,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正如我们前面分析,从过失责任原则出发,肇事车主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利益平衡,又不应该全部赔偿,动辄几十上百万的赔偿,等于判了肇事者死刑,死刑不一定能够降低恶性犯罪。我认为,可以设定一定的赔偿上限,比如30万元。这个赔偿上限不能过高。过高,车主无力承担;过低,则不能引起人们重视,而且也可能发生道德危害,比如,人们通过碰撞蓄意报复豪车车主。那超出赔偿上限的,原则上只能由豪车车主自己承担。似乎这显得不甚公平,但这从危险控制理论上也是讲的通的。所谓的危险控制理论是指“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虽然,普通机动车驾驶者可以减少风险,但就像前面我们说的,由于普通机动车和豪车是同道行驶,速度又快,完全避免是不现实的。那只有豪车车主能控制风险,就是根本不用豪车。既然豪车车主开启了危险的活动,这个危险不仅在于可以使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受损,还在于可以使第三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豪车车主又在使用豪车中体会了快乐,那从报偿的角度出发,承担部分风险也理所当然,哪怕豪车车主没有过错。

2.上百万级别的损失,即使对豪车的车主,也不是小数目,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摊机制。比如,设立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或建立相应的基金。基金的建立可以通过对豪车征收道路占用特别税来实现,这个特别税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豪车上路,周围车辆从保护自身出发,纷纷避让,豪车的占道将明显多于其他车辆。

3.建立权威的豪车定损机构,该机构应对市面的豪车维修费用及配件价格较为熟悉,以此避免专业维修机构的漫天要价和维修机构与豪车车主的利益勾结。

4.对豪车进行登记并全国联网,每次事故都登记在案,防止碰瓷及骗保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罗时贵.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协调〔J〕.河北法学,2008,(11).

〔2〕 法丽娜.法制运行中相关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J〕.经济导刊,2010,(09).

〔3〕 魏增产,段祥伟.论经济法的利益平衡原则〔J〕.河北法学,2010,(01).

〔4〕 张伟.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探析与适用〔J〕.法学杂志,2006,(03).

〔5〕 孙琪.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和问题分析〔J〕.汽车与配件,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