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黑幕or前台的生存尴尬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黑幕or前台的生存尴尬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外资“兵临城下”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基金业对外开放。中国所做的承诺是:“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001年末,中国证监会《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内部分证券公司与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与境外机构展开技术层面的合作。市场对“合营”与“合资”两个概念还充满困惑,但从证监会的规定来看,基金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应该是指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基础上引入外资,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原有股东的出资或者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新增股权成为新股东;二是组建新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即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第一种形式下,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就面临中方部分股东股权转让给外方或增资扩股由外资参股等问题,将涉及股东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公司章程修改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内现有已批准成立的16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普遍较低,最高仅为30%。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在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中将重新调整。如果境外机构持股比例达33%,将成为第一大股东,这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如果现有国内股东反对与境外机构合资,即便是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也有优先认购权。从法律角度看,监管层在政策层面上是不能“强迫”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向外资出让股权的。除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平等的股权交易。届时可能出现政府宏观上对外资做出开放基金业的承诺,但在微观层面上,具体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反对与外资合资,并且这种行为是符合《公司法》的。

由此可见,外资进入基金业将主要是通过与国内机构组建新的基金管理公司形式进行。由于各自利益存在冲突,中外双方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控股权问题上肯定有激烈争夺,外资在控股权问题不会轻易让步。未来在中国基金市场上,仍然是本土的民族基金业与纯粹的外资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排除合资或合作仅仅是过渡期的临时性安排,或者是加入WTO之后为实现承诺的权宜之计的可能性。除极个别成功的案例外,合资或合营基金管理公司将很难有真正的融合。

发展民族基金业的紧迫性由此浮出水面。一个有益的建议是,在按WTO承诺对外开放基金业的同时,中国基金业工作的重点应在于扶持和加速发展本土的基金管理公司。在3~5年的过渡期内让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数量与质量上有一个极大的发展。此外,为与国外混业经营的大投资银行竞争,必须重点扶持中国本土的大投资银行,支持其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方向发展,在构筑严格“防火墙”的基础上,让其业务横跨证券、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等领域。

陷入诚信危机的中国基金业

中国本土的基金业不论在规模数量还是运作合规等问题上,离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有相当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少、规模小,竞争不充分,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截止2002年1月18日,共有48只封闭式基金上市,发行规模690亿元,净值总规模654亿元左右。3只开放式基金首次发行规模共117亿元。已正式管理运作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为14家,已经运作和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共4家。从1999年12月底,景福、汉兴两只规模各为30亿元的封闭式基金发行上市以后,截止2001年8月底,整整20个月,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工作暂时停止。在此期间,新增的基金发行主要集中在老基金的转制扩募上。以2001年8月底基金通乾发行为标志,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工作才重新启动。虽然方方面面对开放式基金寄予厚望,但开放式基金发行仍然未取得预期效果。开放式基金在费率、契约条款、营销和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基金黑幕》以及极个别基金发生的令人痛心疾首的诚信危机,都将基金业推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基金业正在不得不咽下自己种下的苦果。如果说“519”行情与2000年春季行情的大牛市以及新股配售的特权优惠,造就了初生的中国基金业所谓“辉煌”。那么《基金黑幕》更像一柄利剑将基金业背后掩藏的巨大问题暴露无遗。而在2001年末之际部分基金超越净值规模巨量申报深圳高速的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公正地说,深圳高速发行规则存在缺陷是不争的事实,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是“过程违规、结果不违规”。但由于与社会缺乏良好的沟通,基金的行为对其社会形象造成极大的伤害。

超越黑幕好人举手

目前,基金业监管部门开始调整监管思路。监管围绕两条主线,一是继续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二是要让基金业取信于民,取信于市场,取信于投资者。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基金监管的文件,内容涉及法人治理结构、基金公司交易行为规范以及基金公司的发起设立等。其中以“好人举手”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内容。“好人举手”政策改变了行政审批与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要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推动“好人举手”政策其中涉及的一个基本的市场操作问题就是,制定什么标准、选择什么样的机构来进行市场运作。

可以看到,在中国证监会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为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体制引入了市场监督评价机制的新举措,以政策安排,逼迫那些想违规的机构三思而后行,从而规范经营与运作。并通过制度性创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表面上看,监管部门扩大了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范围,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均可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实际上,由于引入了市场监督评价机制,在短期内,却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通知》对各类证券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化运作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如: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严格规范证券投资活动;若出现有违承诺的行为,其有关申请将不被受理。

监管层已经建立了“好人”自愿登记备案制度。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好人”要规范自身的证券投资行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自身的证券投资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管。除向证监会提交自律承诺书外,“好人”还应当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人自有及关联资金账户与股东帐户资料、证券投资决策与操作人员的详细情况、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作者单位:银河证券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