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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离婚时能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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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南某是三代单传的独子,从一结婚就叨咕着要生个儿子。可我怀胎十月偏偏生了个女儿。就因为这,南某就再没有一个好脸色,如今女儿已3岁了。我忍无可忍,收拾收拾就带着女儿搬到了娘家,一住就是两年。两年来,他从没管过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都没给过。本来想,如果他认错的话,也就回去算了,哪料等来的却是他的离婚诉状。既然他这么无情,也就别怪我无义了――我要把这两年里孩子该得的抚养费要过来,一分都不能少!等上了法庭我就提出这个要求来,法官能支持我吗?

读者:刘倩

刘倩: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实行AA制,那么,婚后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管孩子的抚养费是从妻子的收入中支出,还是从丈夫的收入中支出,法律上讲都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你和丈夫分居两年,但这不能改变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你丈夫也等同于抚养了女儿,这就决定了这两年的抚养费难以直接要过来,法官不会直接支持你的这个请求。

不过,如果离婚的话,你在抚养女儿方面的付出,也会得到回报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鉴于你分居期间独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倾斜保护。此外,夫妻双方有扶助的义务,如果你因为抚养女儿,导致生活困难,还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的帮助。换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说,法院会平衡考虑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冲突,间接地给予你补偿

父亲过世没留遗产,其债务我要还吗?

2005年夏天,我父亲患了喉癌,必须住院动手术,几万元的费用,全靠亲戚朋友帮助才凑够。父亲出院后,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家里的收入一下子没有了不说,接下来的放疗、化疗都需要用钱,又添了不少新债。今年10月份父亲走了,留给我和母亲一大把欠条,欠款总额5万多。我现在虽然已经毕业两年并且找上了工作,但每月不足2000元的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要还债可就困难了。像这种情况,父亲留下的债务还要我来还吗?

读者:唐妮妮

唐妮妮:

父亲留下的债务,儿女要不要偿还,这得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来讲。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就是说,一个人死亡后,其生前所负债务以他的遗产来偿还,遗产不足以偿还的,包括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人均无法律上的偿还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讲,“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不过,从道德的角度来讲,这笔钱应当还。众所周知,癌症对于一个人来说,就是绝症。在你父亲身患绝症,肯定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有那么多亲戚朋友伸出温暖的手,如此厚恩应当回报。你现在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虽然工资收入不是很高,但偿还5万余元债务的能力还是有的。你可以与亲戚朋友协商,承诺偿还父亲的债务,并请求在还款期限上宽延时日。

何去何从?你当认真思索,慎重抉择。

为逃扶养费前夫把房子送人,我能要求撤销赠与吗?

我是一名残疾人。两年前经法院调解,与丈夫冉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两套每人拥有一套;冉某每年支付扶养费7200元给我。第一年,冉某支付了7200元扶养费,第二年,扶养费却被他擅自缩水了一半,到今年我再找他时,他却一分也不肯给了,还说,他没钱了,房子也送人了,逼他也没有用。后来我托人打听,确认冉某的确已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了他亲姐姐名下。我知道冉某这么做就是为了逃避给我扶养费,有朋友建议我到法院去告他,要求他把送人的房子要回来。我想除此之外我也没有他法可想了,所以想问问:真打起这种官司来,法院能支持我吗?

读者:黄珏

黄珏:

离婚后,前夫冉某拒付调解书中约定的扶养费,你们之间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你是债权人,前夫是债务人。债务人冉某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赠送给其姐,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为自己“身无分文”便能成功逃避扶养费的给付,其实,他的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因为,作为债权人的你,可以对这种假赠与真逃债的作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冉某无偿转让房产,致使其无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你可以提讼,请求法院撤销冉某的赠与行为。

还提醒你的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果敢及时,且莫犹犹豫豫,以免过了时效。(责编/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