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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评刊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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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还要接受社会评价

郭巍青(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20年。正像许多旨在推进制度转型的法规政策一样,《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充满了曲折,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也充满了争议。而作为破天荒第一部专为“民告官”而设的法律,它所背负的期待更高,所面对的争议也更加尖锐。

纯粹从司法系统的工作成就这个角度来看,很容易找到案例和数据来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别的不说,在这20年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总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52万余件,原告胜诉率占30%。比起不允许民告官的年代,这当然是了不起的进步。尽管必须肯定这种进步,但还是要指出,这部法律具有重新规范官民关系的意义,因此对它不能仅有“官方”的评价,还要有“民方”的评价。换句话说,不能仅有政府系统自身的工作评价(在中国,司法系统属于政府系统),还要有社会评价。

然而,由于缺少公开的社会辩论和社会表达,并不容易明确社会评价是什么。不过,我们可以寻求替代品,这就是逻辑。在我看来,社会评价的逻辑至少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否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诉讼法》虽然有公民赋权和监督权力的效果,但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远未达到的。在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三个方面权力过大,甚至越来越大。它们分别是:不予立案、不愿应诉、热衷于和解。

其次是官民关系领域中的矛盾与冲突是否主要依赖司法渠道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情况非常不乐观。20年来,申诉、上访、的出现频率与规模并没有缩小,而是愈演愈烈。官民矛盾不但不缓解,反而有明显的恶性化发展趋势。这说明,法律远未能在公众当中获得普遍的认可与权威。

再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是否足够的专业和公正。从这个角度看,情况同样不乐观。尽管有异地管辖的实践,但是总体上说,司法机关处于同级政府的管辖与干预之下。审判的专业性与公正性随时可以放弃,这差不多已经成为老百姓的普遍共识。

从这样三个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与政府自身的工作评价反差非常大。弥合反差,需要尽快修订《行政诉讼法》,加大力度保护公民权益。同时还需要积极推进整体的制度性改革。可以说,对《行政诉讼法》的社会评价是,法律远未到位,改革呼声极高。(评《南风窗》2010年第21期《行政诉讼20年》)

社会企业是和不是什么

刘乃强(香港大中华青年在线总召集人)

“社会企业”对国人来说,毕竟是一个很前卫的概念,就算在香港,也是最近这三两年才开始较多人知道。所以包括报道“社会企业在中国”的记者在内,都不能简单地把它完全掌握。作为我国“社会企业”的一员,我觉得有责任澄清一下。

首先,它不是一般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不然的话,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它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没有作奸犯科、巧取豪夺,也算得上是社会企业了。

其次,它也不是一般概念中的NGO。作为企业,它要按市场规律运作,绝无特别优惠。社会企业需要赚钱才能生存、发展。但对社企来说,它的社会使命是第一位,利润是第二位,因为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恶。

一般NGO靠施主,吃十方饭;社企于开始时通常都有人赞助起动,之后便要自力更生。一般企业只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一条底线;社企于追求理想之余,还要挣扎生存,和创造发展空间,要同时兼顾两条死硬的底线。

_二个真正和健康的社企,其内部文化,以及行事作风等,都跟一般NGO和企业大不一样。它一方面要高举社会使命和高道德标准,并以此鼓动所有成员全情投入,尽力发挥其所长。因此这里没有太多的条条框框,人尽其才,荣辱与共,到处都是人情和创意。另一方面,理想需要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中站稳脚步,所以也隐含着自觉的纪律和同志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升。所以要做好一个社企,比一般的企业和NGO两者都要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成功的社企,其主事者往往都是前企业精英。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搞社企呢?首先,我们要扩大公民社会的空间,在这角度看,社企其实也是NGO的一种,丰富了公民社会的内涵。其次,社企不单是纪律和创新的要求都更高,而最重要的是,某些社会功能,例如“授人以渔”,―定要以社企模式进行,才能发挥得更好。(评《南风窗》2010年第21期《社会企业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