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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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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风险分析,结合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提出实施条件设想,旨在强调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迫切性,以供行业决策者参考。

【关键词】: 职业责任民事赔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is article by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risk analysis, combined with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ditions envisaged, seeks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necessary urgency for industry decision makers.Key word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civil compens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我国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经二十几年,它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政府的监管职能由微观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监理的执业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即增加监理的履行义务的成本,客观上也加大了监理的执业风险。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风险的咨询服务职业.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偏低,整体行业利润率不高是不争的客观情况。工程建设的具有固有的特殊性(多为露天作业、流动作业、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工期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彻底控制,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各自参建主体的责任界面分割存在模糊之处,也容易产生追责纠纷,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往往监理难脱干系,可能直接造成引发监理合同的巨额赔偿。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从它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所得收益不对等,影响了行业市场有效健康发展。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尤显迫切必要。

1有关责任保险的几个定义

1.1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源于中世纪海上借贷。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个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根据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更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 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的当事方进行赔偿。

1.4监理执业责任保险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对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一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经济赔偿责任及索赔处理过程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而规避不可预料的事故风险的机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这在国际上是一种常用的工程避免风险办法。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2002年4月首次在上海试行。

2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迫切必要性分析

2.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职业责任

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履行不当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履行不力),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尽管认真履行义务,但未能实现合同的规定标准,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仍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

中国建筑学会专家王家远教授(深圳大学)曾经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用风险重要性评分方法来识别工程监理可能面对的主要责任风险及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自身的影响, 得出排名前10 位的责任风险如下(见:表1)

表1

2.3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分类从上述监理表中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二是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受限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即使勤奋努力工作,也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涌现,技术更新并推广和实际掌握运用存在时间差。同时检测设施、检验的方法可存在局限性,所谓学无止境,人认识有限性。使得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受限于技术资源而产生的工作风险。 (4)管理风险:监理合同义务主要依靠监理工程师完成,由于岗位特殊性,监理工程师执业场所往往远离监理企业,企业是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具有难度。同时,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存在管理绩效问题。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约束激励管理机制是否富有成效也左右监理合同的履约质量的优劣。(5)社会环境风险。主要来源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识了某些偏差、误解而不支持监理工作,或者乱加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参建单位缺乏安全、质量意识忽视现场管理,或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拉拢腐蚀监理工程师,通过偷工减料、违章施工、以次充好,造成建设单位财产损失。

2.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赔偿后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通用条件第4条文规定:“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