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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不是政府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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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贫困群众面对矛盾和利益诉求时,都希望法律为他们带来公平,可是因为缺钱等原因,他们往往打不起官司。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贫困群众甚至不得不用极端的方式解决,如自杀、绑架等,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要让百姓打得起官司,能打官司,虽然已经喊了好多年,但是这么多年来,还是有不断有贫困群众如民工用极端方式解决工资等问题。他们之所以用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他们不愿意打官司,一个重要得原因就是他们无钱打官司,又得不到法律援助

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以往,我们虽然也要求政府部门对需要打官司的贫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都没有提高到政府责任的高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政府部门不提供不实施法律援助应承担什么责任。正因为制度的缺失,一些政府部门把法律援助当作一种施舍,一种政府可有可无的责任。从而使贫困群体很少得到法律援助。

在这种大背景下,河北省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能不说有积极的意义。既然是政府的责任,当然就不是政府对贫困群体的恩施。有责任,就要无条件地去做,不能有任何借口。做不好或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就要承担责任。这无疑使贫困群体寻求政府部门帮助、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更加理直气壮。政府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也更加尽心。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指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做到两点:一是信守政权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是了解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政府让所有贫困群体得到法律援助,解决他们的利益诉求,实际上就是谋求许多人的幸福。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无限的政府是不存在的,面对着许多矛盾和利益诉求时,政府不可能全部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有的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拖欠工资违反了法律,就应当交由法律,如果这时候也由政府解决,实际上就是政府做了自己不该做的事情,分担了政府在行政工作的精力,什么事都干但是什么事也干不好。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律援助是政府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可以把政府很大的精力省下来用在自己该做的事情上面。

法律援助从提出到现在上升到政府的责任并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社会的进步。这种进步成果应当扩大到更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