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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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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5年开始出现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从业人员35 626人,实收资本2464亿元,贷款余额2875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分别是28.77%、27.77%、38.35%、45.57%,比上年同期增幅分别是73.51%、75.97%、98.39%、130.18%。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根据笔者从某市工商局获悉,截至2011年9月16日,该市有小额贷款公司11家,其中市区3家,县域8家,该市共10个县,其中8个县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的5500万元(1家),最低的2000万元(1家),其余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无财政出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特别是“三农”的金融服务条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严重,需要尽快解决。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1. 设立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较正式文件,目前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法律保障。

2. 贷款投向不符合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主要投向是“三农”和微小企业。根据对某市金融和企业经理人员的调查,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确有一定比例用于小企业经营急需,但有相当比例贷款被作为以下用途: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倒贷、应付企业注册验资、交存银行承兑保证金等。笔者调查显示,设在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投向相对规范,设在市区的则较差。正如央行研究局庚力处长指出的“农业在小贷公司的贷款份额并不算太高”。

3. 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对这一规定,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能够遵守,但也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接受“关系可靠人”交来款项的现象,这些款项通常数额较大。有知情人士反映,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际放款规模估计在3亿元左右。《指导意见》规定的资金来源是资本金、捐赠及不超过资本金50%的银行融资,如此高的负债结构,必然有隐性资金来源支撑。

4. 正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况不佳。对于坚守资金来源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业务较小,可持续经营易出现问题。根据媒体报导和笔者对某市的调查了解,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两三个月后,可用于放贷的资金便告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前者主要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后者则主要用吸收的公众存款进行放贷,两者相比,前者生存空间太小。

二、政策建议

1.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要靠机制。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支农”、“支小”力度不足的问题,根源在于政策扶持层面。“三农”和中小企业作为弱势群体,对其发放贷款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需要国家对相应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政策。只要政策到位,依靠现有的金融机构就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否则设立再多的机构也无济于事。

2. 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以增加其资金来源。如果要保存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机构,确实发挥它们的作用,就应该调整对其定位,让其名正言顺地吸收公众存款,只有壮大了资金实力,才能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才能完成其被赋予的历史任务。

3. 应由银监会负责其行政许可并加以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体系的监管已比较成熟,该机构具有专业的监管人员、技术、物资保障,让它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会更为合理、有效。

收稿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