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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织的基石性原则之一,贯穿WTO各主要协定中。人世十年来,中国高度重视SPS领域的透明度工作,认真履行义务,积极享受权利,开展透明度规则研究,学习规则、理解规则、运用规则、发展规则,为促进WTO/SPS委员会透明度执行情况的改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中,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包括法规公布、通报新制修订措施和国家(成员)咨询点的建立。我国加入WTO后,国务院在质检总局设立了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代表国家在相关领域履行透明度义务,享受成员权利。
一般而言,WTO透明度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行使和规则的制定。权利的行使是目的,义务的履行是前提,规则的制定是根本。三方面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本文拟基于十年WTO/SPS透明度工作实践,从上述三个方面探讨应如何加强中国WTO/SPS透明度工作。十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认真履行义务,积极享受权利
十年来,我国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累计发出SPS通报364项,其中常规通报333项,紧急通报22项,补遗通报9项。强制性标准285项,占通报措施总量的80.28%。答复其他成员关于我国SPS措施的咨询3968项,处理其他成员对我国SPS通报的评议意见617项。
另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享受WTO成员权利,积极开展对国外通报措施的评议。累计评议国外SPS通报措施2243项,正式对外发出评议意见492项,其中30余项得到通报方的全部或部分采纳。
实质性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入世十年来,中国积极开展透明度规则研究,通过SPS委员会例会、SPS协定审议机制、透明度执行程序审议等多种渠道推动透明度制度改进,对SPS委员会《透明度推荐程序》提出的多项修改意见被采纳,获得wto成员的广泛认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的建议下,sps通报评议期的起始时间明确为自WTO秘书处散发之日起计算。此举统一了各成员认识,避免将通报报送处理过程计入,改善了“至少60天”评议期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新通报规则实施后的2009年和2010年,各成员提供至少60天评议期的通报在常规通报总数中所占比例提高为43%和45%,远高于之前一直徘徊在20%-30%的水平。充足的通报评议期是WTO成员对贸易伙伴SPS措施开展评议的基本保障,这一局面的改善也大大有助于我国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履行义务仍存在制度缺陷
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新制修订的SPS措施是履行SPS透明度义务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我国履行透明度义务时受其他成员关注最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内立法程序不配套,缺乏相关规定。SPS协定规定,通报应在拟议法规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其他成员意见时提早做出。具体何时,需要结合各成员国内的立法实践。
我国与SPS有关的措施主要为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涉及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没有关于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过程中,履行国际义务,征询WTO成员评议的明确规定,导致WTO通报工作无法可依,出现该通报的没通报、通报不及时、通报主体互相推诿、通报评议期受国内立法程序限制无法提供至少60天评议期等一系列问题,经常受到其他成员的指责。这也是主要贸易国家在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中经常拿来做文章的问题。
享受权利能力有待提高
SPS透明度关于新制修订措施进行通报的制度,给所有WTO成员提供了及时了解进口方政策变化的重要渠道,并赋予成员在评议期(通常为至少60天)内对他国SPS措施不符合SPS协定规定的内容提出评议,敦促其修改,从而将有关技术壁垒消灭在产生(生效)之前的重要权利。
与一些发达成员相比,我国在行使评议权利的能力方面还有很大差距。除了在技术水平、法规研究能力、应对技术壁垒意识等软实力方面的差距外,缺乏广泛、准确、通畅的通报信息传播途径,是限制通报和评议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硬伤。首先,我国SPS通报散发对象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导致对外评议以政府部门为主,未能充分调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其次,通报筛选方式较为粗放。在选择评议对象时,存在拍脑袋现象,不利于抓住对我国出口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通报,导致评议往往立靶不准、实际效果不理想。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较为被动
SPS委员会是WTO最活跃的委员会之一,近年来,各种与透明度相关的新议题不断涌现。不仅涉及推动与透明度相关条款执行的问题,包括监督国际标准的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技术援助中涉及透明度的内容;更有对协定理念的突破和创新,如关于扩大SPS通报范围的建议和有关私营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讨论等。
这些议题都是未来新规则的雏形,我们必须积极参与讨论,引导进程朝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国内研究支持、WTO谈判经验、人才等各方面资源的相对缺乏,使得我国在参与这些工作时显得捉襟见肘,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
加强WTO/sPs透明度工作建议
为使今后更主动、有力地参与并受益于WTO多边贸易体制,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完善国内配套制度,进一步落实透明度义务
认真开展立法研究,解决好国内立法程序与国际义务的结合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透明度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有些部门已经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WTO通报程序和国内征求意见期做出了协调安排,促进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报的规范。但在全国范围内,这项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履行义务对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话语分量的重要性,切实推进我国透明度义务在立法层面的落实。
二、用好WTO信息资源,提升权利行使能力
SPS通报是行使评议权利的对象和基础,对SPS通报这一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直接影响权利行使的水平。
首先,应提高SPS通报的传播能力。企业包括商会/行业协会是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直接承受对象,对国外要求的变化最具敏感性;科研机构具备开展技术研究的专业能力,能够为SPS评议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都应当了解SPS通报信息,成为行使WTO权利的主力。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国内通报信息传播方式,加强WTO透明度工作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建立联系渠道,并充分利用SPS信息管理系统等WTO资源进行信息分类筛选,凝聚各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同行使WTO赋予我们的权利。
其次,在具体开展评议时,还需提高重要通报的鉴别能力。这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充分利用相关贸易数据、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等资料,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通报措施与国际标准及国内外法规的对比研究,准确定位那些可能对我国出口产生潜在影响的通报,集中火力,重点攻破。
三、目标明确方法得当,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作为一个农食产品进出口大国,积极参与和引导包括透明度在内的WTO/SPS规则制定,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针对我国目前相关工作遇到的困境,应该从主张的形成和主张的推广这两方面下功夫,努力做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目标明确、方法得当。
首先,面对任何议题和问题,具有独立分析的能力和清晰的立场是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活动的前提。正确的主张应该是符合我国利益和有利于维护透明、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我国相关工作实际与需求,开展具有连贯性的国际规则和议题的跟踪研究,都是明确我国谈判立场和目标的必由之路。
其次,当需要主动出击时,则要注重工作方法,巧妙运用WTO决策机制。通过十年工作实践,我们得出了两条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推行主张的重要经验。一是要具备耐心与恒心,二是要重视与利益相同成员的沟通与联合。WTO目前有153个成员,具有多样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任何主张被其他成员理解和接受都需要时间,广泛和反复的阐述和讨论是必然经历的过程。而WTO这样的多边场合,协商的过程往往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与妥协,与利益相同成员的沟通与联合往往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可以看到,透明度原则在促进WTO构建的国际贸易规则成功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透明度权利、义务和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和关系,勇于探索,务求实效,促进我国WTO透明度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张蓉: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徐菁:国家质检总局国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