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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
江平 口述 陈夏红 整理
法律出版社
本书系江平先生口述,由青年学者陈夏红整理,共分五卷:似水流年、廿载逆境、我的教与学、大立法时代、为法治呐喊。
在本书中,不仅记载了江平先生一生的坎坷与荣辱,也涉及了其经历或了解的众多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江平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更是一部建国六十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和历史写照。
江平自述道:“我只向真理低头。我只坐在法律一边。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不说违心话,不做违心事。我的中国梦,就是法治天下。如果来生再让我选择的话,我还要选择在大学当教授。”
法治社会要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对私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而非相反。
2001年的冬天,我还在《法制日报》供职,去采访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话题从法大刚聘任江平、张晋藩、陈光中三位先生为终身教授说起。他说像江平这样的学者是大师级的人物。何谓“大师”?徐显明以法学专业做了个解释,他认为优秀学者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二级学科里有相当的造诣和影响,比如民商法、刑法领域;第二个层次是在一级学科如整个法学界有影响;第三个层次则是超越了法学界而在整个人文社科界乃至整个社会有着相当的影响。江平先生达到了第三个层次。
在刚刚出版的江平回忆录《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江平是这样评价自己的:“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读过多少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我认为江平这段自我评价是精准而清醒的。若单纯以法学专业水准而论,他和同龄的外国专家有差距,即便和其前辈优秀学者以及年轻一代学者比较,也有一些缺陷。但这不是由江先生个人的天资和勤奋欠缺而决定的,这是他这一代中国学人的缺憾与悲剧。
但江平的不凡之处,在于他比一般的法学家眼界辽阔、目光敏锐。在改革开放之初,他看到了一个法学家最重要的使命已不是在书斋里钻研理论,而是普及法律常识,培育国民法治意识,为法治中国而呐喊。上世纪40年代毕业于西南联大的何兆武先生在他的《上学记》中说:“对一个学人应该有两种评价,或者说有两种标准,一个是学术研究方面,看他是不是有贡献,另外一个标准就是他对时代的影响。有很多人对时代的影响太大了,包括梁启超、胡适,他们影响了一个时代的风气,就不宜单从专业的角度来衡量。”对江平先生,也应作如是观。今日中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尽管还有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即便是最守旧蛮横的官员也不敢在公开场合否定。这些和30年来江平先生等一批法律人筚路蓝缕、披荆斩棘是分不开的。
今日,江平先生被不少人视为守护法治底线、捍卫法律尊严的代表人物,原因除了他助推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性贡献外,我以为还有一个原因,是他的人格力量与精神气质使然。阅其文,识其人,我有这样一种印象:江平先生身上有着中国传统士人气质。传统士人气质中,一个很重要的内涵应当是“弘道济世”的使命感。士不可不弘毅,士应当“忧道不忧贫”,这和江平先生所宣称的“只向真理低头”,是气脉相通的。本书中有一节的标题是:诗书丛里觅快活。在“”时期,江平先生创作了不少言志咏怀的旧体诗词,笔端间流露出的情感和历史上胸怀大志的士大夫埋没沦落草泽所抒发的并无二致。如:“狂笑问天帝,何用生我才。”“谁主沉浮与枯荣?欲平心中事,唯唱大江东。”“长夜寒冬无声处,信有大地响惊雷。”
不过,中国传统士人特别是儒生所要弘扬的“道”,是一种要建立一个选贤与能、尊卑亲疏分明之大同社会的政治伦理和人生哲学。而作为法律人的江平先生,所弘扬的“道”,在这本自传里,有着明确的表露,即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中国。这样的法治社会要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对私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而非相反。这一点,江平在留苏时就有初步的认识,他说:“我在苏联学习时,法律制度确实也比较完善,但谁也不想称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许,从这种区别中,能看出从中国传统士人到现代公共知识分子演进途中的变与不变,即哲学上所说的“扬弃”。
(摘编自《广州日报》)
江平简介
1930年生,浙江宁波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至1956年就读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还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江平教授不仅是著名的法学思想家,更是著名的法学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披肝沥胆,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呕心沥血。他参加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制订,并直接担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以及《物权法》和《民法典》草案专家小组的负责人之一。著有《罗马法基础》、《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论》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