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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打版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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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了著作权的鲁迅,不是完整的鲁迅,更不是真正的鲁迅。鲁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代“爬格子”的同行们树立了一个范例。

鲁迅后期在上海的九年间,完全成了一个以“爬格子”为生的自由撰稿人,经济来源几乎完全依靠版税、稿酬、编辑费。这些收入占他生平总收入的半数以上。由先前的公职人员到自由职业者,在这过程中有个关键性的步骤,就是鲁迅以法律方式捍卫自己的著作权,向北新书局追索版税之争。

但1929年前后,鲁迅和书局出版商两方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这场剧烈争端一直是“关起门来谈判”,秘而不宣的。事后,鲁迅和有关人士都没有著文评述这场严重争端的来龙去脉和细节过程,只是偶尔透露过一鳞半爪。例如鲁迅在跟林语堂“相得复疏离”的关系中,只隐约提到几句罢了。鲁迅去世后,只有此事的见证人之一郁达夫,在1938年《回忆鲁迅》一文中作了几百字的简述。但语焉不详,知者甚少。

这场爆发于1929年8月的鲁迅著作权争端,究竟牵涉到多少钱呢?根据我对于“鲁迅经济状况”的多年研究,从20~30年代鲁迅著述应得的版税、稿酬、编辑费核算,再参照《鲁迅日记》中的账目统计,鲁迅在这场争端之后共得到国币2万多圆(合今人民币70万元)。这相当于鲁迅全部著述稿酬的40%,或他一生总收入的将近五分之一。所以这场争端,对于鲁迅一生说来,具有非同小可的价值。

鲁迅从1918年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狂人日记》以后的好几年里,投稿都是无私奉献的。当时,鲁迅担任教育部公务员已经有了丰厚收入,所以并未计较过稿酬。据我研究的结果,一直到1923年,《鲁迅日记》才初次出现他领取版税和稿费的记录。1924年,鲁迅生活中开始有了一个大转变。这年他的经济来源中,第一次出现了公职收入(教育部公务员薪金)少于业余收入(讲课费及稿酬、版税)的情况。他写作和兼课的收入共占59%,超过一半;而公职收入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从经济状况说来,鲁迅进入了由公务员向自由职业者的转化过程。

当时鲁迅并没有把主要著作如《呐喊》、《中国小说史略》等交给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一类大出版社去印行,而是委托给自己信任并扶植的北新书局。郁达夫回忆说:“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是鲁迅在北大任教时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周作人)及林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李小峰一生的主要业绩,就是跟孙伏园一起经手办理鲁迅的《呐喊》、《中国小说史略(上下册)》、《桃色的云》、《苦闷的象征》等著述译书的出版业务。此后在鲁迅等人的支持帮助下,于1925年3月在北京市创办北新书店,出版《彷徨》、《华盖集》、《华盖集续编》等,并编印新文学书籍以及《语丝》、《奔流》等刊物。他是20~30年代我国著名的出版商之一。

我查阅《鲁迅日记》,从1923年起,鲁迅和李小峰的见面、通信、联系,在14年间总共达到704次之多。平均每年50次,即大约每周一次。可见关系密切非同一般。这些联系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北新书局出书、编杂志的业务和经济问题。《鲁迅日记》中对于李小峰的典型文字记载是:某月某日小峰来交(或:得小峰信并)版税泉及编辑费若干圆。

1926年鲁迅在北京时,北新书局送来的版税和编辑费是940圆(合今人民币33000元)。1927年降低到470圆(合今16000多元),据说还因为汇款不便而拖欠。这两学期鲁迅南下,担任厦门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教授的月薪很高,所以并未介意。1928年鲁迅到上海后,没有继续任教,下决心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完全依靠“爬格子”谋生。他交给北新印行的著作已经增加到9部,销路也很好。他还为北新书局编辑《语丝》和《奔流》杂志,并为《北新》半月刊译稿,所得报酬本应该大幅度提高。但他从北新书局得来的版税和编辑费收入,比例仍不到全年的三分之一。这时他开始察觉北新书局的账目很不对头,开始一项一项算细账,并且约见知情者了解实际情况。他明白了:几年以来,北新书局确实克扣了他几部著作的大笔版税,数目高达两万多圆,而已经支付的只有几千圆。从1929年7月以后的《鲁迅日记》可以看到他与文友们频繁商议的蛛丝马迹。8月12日,他写信宣布停止编辑《奔流》杂志,并且访问律师杨铿进行著作权法的咨询。次日“委以杨律师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

仔细分析《鲁迅日记》的简略记载,并与这一阶段亲友们的有关书信、回忆录相对照,可以看出:从8月12日到25日的两个星期里,鲁迅每天都为版税之事奔忙。律师杨铿依据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建议庭外和解。鲁迅和北新书局双方都表示同意。

北新书局承认确实拖欠了鲁迅应得的大笔款项。在律师参与之下,按原订合同20%的版税率一笔一笔计算后,双方核实了数额明确无误。按照证人章川岛的说法,“共欠债两万”(见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证人郁达夫的回忆,“北新开给鲁迅的旧账单等来计算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圆了”(引自郁达夫《回忆鲁迅》,1938年)。这就为争端的解决打下一个良好的共识基础。但李小峰方面解释了拖欠版税的缘由:北新书局在北京的总部被北洋军阀查封,不得不迁移上海,损失很大;暂时挪用了若干款项进行投资,保证追回;又因资金周转不畅,请予延缓期限,在一年内分批逐步偿还,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证人在场,经过律师依照《著作权施行细则》进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1)北新书局把图书的印刷纸版交回鲁迅(由郁达夫、章川岛作证);

(2)北新书局历年所欠鲁迅的版税分11个月内结清(由杨律师经手);

(3)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据《著作权实施细则》实行印书证制。

协议第一项于8月28日执行;协议第二项于此后分期执行,北新书局在本年剩下的四个月内将历年所欠的旧债务大约8300圆(合今29万元)交还鲁迅;1930年鲁迅继续追回北新书局积欠的版税1万多圆(合今40多万元),占这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根据《鲁迅日记》折算,鲁迅前后共支付给杨铿律师手续费5%。

由于这次争端的顺利解决,鲁迅仍然对北新书局给予信任,继续把自己许多著作的出版发行委托给李小峰负责,例如《两地书》、《鲁迅杂感选集》、《三闲集》、《伪自由书》等。

依据当时《著作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北新书局和作者签署了协议,鲁迅著作从1929年9月起,必须贴上“印书证”,或者叫做“版税印花”。当时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式是:鲁迅在收到书局的版税以后,按照实际印数将自己设计和专门印制的“鲁迅印书证”(印花)――通常是盖有鲁迅某一专用印鉴的方纸片――交给书局,贴在图书的版权页指定位置上,该书才能出售。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监督出版者实报印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杜绝盗版。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也保护了书商的利益。中国20~40年代的图书,每次印数通常为一两千册,所以粘贴“版税印花”还比较方便。到50年代以后图书每次印数大量增加,就显得很麻烦,必须改革了。这是后话。

鲁迅和北新书局的版税之争,是20年代末中国一场典型的著作权案例。我建议,以当事人和证人之闻名、以涉及金额之巨大、以调解方式之成功、以历史意义之深远,应该将此案例写入中国现代著作权史和大学政法专业教科书。

我还是这样认为:离开了著作权的鲁迅,不是完整的鲁迅,更不是真正的鲁迅。鲁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代“爬格子”的同行们树立了一个范例。

选自《文化人的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