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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管理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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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问:国家如何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权益?

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问: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哪些草原建设内容?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同时,国家还鼓励、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地建设以及人畜饮水设施、草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问:什么是草畜平衡?

答: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在草原上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动态平衡。实现草畜平衡是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问:为什么要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答:我区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十分严重,草畜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不仅严重影响到生态安全,还制约了草原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了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国家对草原利用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问: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答: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草原现状(包括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责任书的有效期限;其他有关事项。

问:我区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有哪些处罚?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问: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答:草原载畜量是指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

问:草原载畜量由哪个部门核定?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草畜平衡核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者公布。

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应当怎么办?

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问:什么是草原禁牧?

答:禁牧是一种对草原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目的是解除因放牧对草原植被产生的放牧压力,改善植物生长环境,促进植物生长。一般是在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场进行禁牧。

问:我区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如何处罚?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问:征收征用草原如何对承包者进行补偿?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问:临时占用草原如何对承包者进行补偿?

答: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被占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逐年给草原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

问:什么是非法开垦草原? 对非法开垦草原有什么处罚?

答:法律规定禁止开垦草原。除了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开垦草原外,其它开垦均为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的有什么规定?

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供稿) (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