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吵架要有分寸 气死人须担责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吵架要有分寸 气死人须担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08年7月11日,郑州首例“气死人”官司一审尘埃落定,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气死人,赔5.1万元。

2007年7月31日,张建国与曹红民因停车发生纠纷,两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起来。争吵时,张建国突然捂着胸口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建国妻子杨小敏认为,丈夫的死是曹红民殴打所致,就向金水区公安机关控告曹红民。1个月后,公安机关公布了案件的调查情况及鉴定结论,认为张建国属于冠心病发作而猝死,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曹红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7年12月19日,杨小敏携其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曹红民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损失43万余元。

曹红民不认可,认为张建国是因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的,而非与自己厮打时死亡,公安机关之所以撤销案件就证明了这一切。但杨小敏认为,刑事案件撤销不等于民事不赔偿,如果曹红民不乱停车,不与张建国争吵、厮打,张建国就不会死亡。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国因车辆被堵而与曹红民争吵厮打,致使情绪过于激动,诱发冠心病而死。张建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冠心病,争吵为诱因,与张建国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曹红民虽然不知道张建国有冠心病,不能预见张建国死亡的后果,但双方发生争吵曹红民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张建国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张建国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事支出等23万余元,按照20%计算,曹红民应承担4.6万元。张建国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据此,金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红民赔偿杨小敏母子损失5.1万余元。

点评魏勇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被告与人发生争执并将人“气死”,公安机关认定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仍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赔偿之诉,如何判断承担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赔偿及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本案的关键。判断标准通常有3个条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语言威胁、冲击他人肢体等行为);3.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诱因条件。

本案中,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是受害人原本就存在病变,可加害人强烈、刺激性的骂人和攻击受害人肢体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情绪激动并致发病的因素是明显的,两种因素综合起来才产生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间接结合”原则与精神,可以推导受害人明知自己有病而不能良好控制,而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而实施,两人的两个不同的积极作为行为,综合起来产生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双方应各担其责。本案中,曹红民违法行为作为明显的诱因条件导致张建国死亡,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曹红民承担小部分的死亡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于法理有据。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是否承担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赔偿及其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的。一般的骂人行为,例如轻微骂几句,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对方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如果像曹红民这样强烈的、刺激性的言语攻击,甚至于攻击他人身体,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违反法理精神,需为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一时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