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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康德幸福论此岸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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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康德的德性幸福论存在“德福不一”的困境,而作为至善的世界,应是德福一致。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试图通过“三公设”之设定来调和这对矛盾,但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在晚出九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法权”思想,终于解决了这個问题,从而使得幸福从彼岸回到此岸。

[关键词]幸福 理性 道德法则 三公设 法权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81-06

长期以来,学界对康德幸福论的研究存在一個不足,这個不足是由研究思路的局限造成的。传统研究是这样来理解康德幸福观的:康德批判感性经验幸福论,提出了以理性为幸福基础,要求按照道德法则处世,成就人之尊严的目的王国,这样,幸福就与道德割裂开了。但作为一個至善的世界,应该包括感望的满足,也就是要做到德福一致。为了解决德福不一的困境,康德提出了“三公设”,将幸福推至彼岸世界。对康德幸福论的研究,一般就止步于此。但这样的结论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将幸福推到彼岸怎么会令人满意呢?事实上,在1788年《实践理性批判》发表九年后,康德发表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在该书中他提出了法权思想,从而将幸福从彼岸拉回到此岸。而法权思想一直以来为学界所疏忽,结果影响了人们对康德幸福观的全面合理的认识。那么,康德究竟是如何构建他的德性幸福论,其内在困境何在,他如何从法权理念出发,完善他的幸福论,从而将幸福从天国拉回到尘世的呢?这是本文尝试解答的问题。

一、理论的建构与内在的紧张

可以说,康德毕生关注的四個问题地位是不一样的。第四個问题“人是什么”乃是对前三個问题的总括,但却是虚的。前三個问题中,康德认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这一点往往为我们所忽视),实践理性要解决的是一個“我应做什么”的问题,秉着“目的王国”之意图,以理性为逻辑起点,康德提出了绝对命令之要求,最终实现人之尊严。这完全是从道德意义上来理解和要求人,说白了,就是要做一個有道德的人,而不顾及感望。因为康德是贬低感望的,而幸福却关乎感望,由此康德也“鄙夷”幸福。至此,康德将道德与幸福截然分开。但这样的理论构建,正如李泽厚用“挣扎”一词来形容康德的宗教观,用这個词来形容康德的幸福论,也恰如其分。因为另一方面,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中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是纯粹实践理性的绝症,它多半是治不好的,于是,他又肯定着幸福。但康德又不愿意幸福概念高于德性概念,于是提出一個“至善”概念来统摄这两者,而作为一個至善的世界应该“德福一致”,问题是,偏偏存在“德福不一”的困境。作为一個殚精竭虑思谋人类出路的伟大智者,无论如何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结论。为了解决这個困境,康德用第三個问题“我可以希望什么”之宗教观来试图解决,也就是有名的“三公设”。但结果是,将幸福弄到彼岸世界去了。也就是说,死扣还是没有解开。为了方便后面的论述,还是先看看康德幸福论的理路及其内在困境。

康德关于幸福论的讨论思路既清晰又纠结。清晰使得它理路一致,逻辑自洽;纠结使得它难以调和,陷入困境,从而为理解他的幸福论设置了障碍。如何理解他的这种矛盾性呢?先说其清晰性的一面:如何从理性出发构建其目的王国?

康德首先要为其德性幸福论找到确定不移的逻辑基础,这個基础只能是理性,而不是如感性主义所主张的個人经验。因为作为一個道德行为的依据,必须具有普遍有效的客观性,感性经验恰恰不具备这個特性。感性非但不能成为幸福的基础,而且会从根本上颠覆道德:“私人幸福学说所以最可反对……乃在于它所给予道德的来源是反而颠覆道德,反而毁灭道德的伟大性的;因为这些来源把为善和为恶的动机弄成同类,而且只教会我们打更好的算盘;这样一来,善与恶的分别完全弄到没有了。”这样以個人幸福为动机“就会在源头上污染了道德的意向”。于是康德认为“如果使個人的幸福原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这正是德性原则的对立面”。

看来,从经验的外在对象无法找到普遍有效的客观基础,于是康德转到主体意志去找,这個主体意志就是理性。康德认为,理性是人的本质,一個人如果为“自然欲望的意图”所左右,那么,他就不可能是自由的。而理性可以使人摆脱自然的欲求,使人的行为按照理性原则去行事,从而使得人的意志是独立自主的、自律的,也就是自由的。在这一意义上,康德将自由意志称为纯粹意志,即人的行为仅仅听从理性法则,而不屑于自然欲望。于是康德得出结论,“行为的道德可能性必须先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为的决定根据”。

那么,人有了理性之后,理性干什么呢?理性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人因为有这种善良意志,“才能使自己的准则自身成为普遍规律”。从而能产生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或“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这就是说,人因有理性才能推导出道德法则,“一般地从有理性东西的普遍概念中导引出道德规律来”。又因有了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之基础,道德法则才具有普遍客观性:“因此,这個立法形式……是唯一能够构成意志的决定根据的东西。”“道德法则却要求每個人一丝不苟地遵守。因此,根据道德法则来判定什么是该行之事,必定没有多大困难,以致十分平庸未经练历的知性,甚至不必通达世故,也会胸有成竹。”这样一来,道德就超越了欲望、感受和情感的支配,摆脱了以经验性原则为奠基的方式,而把道德奠基在先验的实践理性所创制的普遍的道德律令上,完全依照实践理性的先验的普遍的道德律令,做到自律。

那么,有人又要问,按照道德法则去行事之目的何在?是为了求得幸福吗?否!康德严厉地肃清了这种庸俗目的论。在康德看来,“人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個人的意图之上”。这种更高的理想是什么?“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这样就形成了一個目的王国,在这样一個王国里,人才活得有尊严,“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而这种尊严是什么呢?“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德行……是所有向我们显现为值得想往的东西的无上条件……因而也就是无上的善。”“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他同时指出,“唯有立法自身才具有尊严,具有无条件、不可比拟的价值,只有它才配得上有理性东西在称颂它时所用的尊重这個词”。这就是说,人按照道德法则自我立法,成就德性,获得尊严,这才是人应有的生活,才是真正的人。这就是康德的著名口号:“德性就是力量。”由此,人自身的伟大性和崇高性得以突出。这就像苗力田所说:“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被举到令人眩晕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