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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期内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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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交易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中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并且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得出碳交易市场应该选择的发展路径,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过渡期 碳交易 发展路径

一、过度期的界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越来越突出。由于人口的大量增加,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度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大量温室气体(GHG)。GHG大量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单靠一个国家和地区是不可能解决的。国际间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上寻求解决途径,从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到每年举行的公约缔约方大会,国际气候谈判已经推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在政治、经济、环境等多个层面向纵深发展。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即在2008到2012年的第一个减排期内,发达国家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国家减少8%,日本减少6%,俄罗斯维持在1990年排放水平。

2008-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个减排期,无论2012年中国是否强制减排,这个时期对于中国都是碳交易市场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难得的缓冲期。南京林业大学的付玉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2007年6月)中将2008-2012年这个阶段作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成熟之前的过渡期来研究,初步讨论了过渡期的一些政策安排与企业策略。本文采用这一说法,将2008-2012年作为一个过渡期,初步地研究过渡期内中国碳交易市场建立路径。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现状

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降低减排成本,《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和排放权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e, ET),其中CDM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紧密。 中国目前的碳交易主要局限于CDM碳交易领域。

从2005年中国开始CDM项目以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2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联合国“核证减排量(CERs)”达36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居世界第一位,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碳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与研究,发现目前市场存在的很多问题。

第一,CDM项目结构严重不合理,没有达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CDM Bazaar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CERs绝大部分来自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占项目总数的57%,大大高于印度的34%;而来自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项目的CERs相当少。实施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很难引入先进的技术,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不明显。CDM碳市场的急功近利行为阻碍了一些资金密集型、减排量较少的能效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第二,从涉及的部门来看,目前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针对家庭终端用能、交通用能和建筑用能等对象的CDM项目,尽管其总体减排潜力巨大,但因为其活动高度分散,单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有限,在正规的CDM制度框架下项目交易费用较高,导致此类项目难以开发。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问题,目前平均一个CDM项目的前期费用都在10万美元以上,CDM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而真正惠及贫穷地区的项目较少,对就业的促进也不是很大。

第三,从交易方式来看,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减排额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些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公司或基金可以从中赚取利润差价。我们没有定价权。碳交易价格一直是由发达国家的中间商和购买减排份额的企业所主导。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至10欧元左右。市场混乱,主体分散,议价能力弱,中国碳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比差距不小。而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平台,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形成合理价格,则被认为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将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最根本之处就在于目前没有一套合适的碳交易制度安排,碳排放权交易渠道比较单一,没有通过市场去配置碳排放权。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 将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化发展, 同时也将促进碳排放配额的出让方以更加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污染处理技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 有利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的最大化。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经验, 在发展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应积极准备成立基于配额交易的主体市场的建设, 利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

三、过渡期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选择--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数据,到2020年左右,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到达顶峰。在202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之前,做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承诺是非常困难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和77国集团认为减排应该是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与现实义务,坚决反对发展中国家过早地强制减排。这就决定了要解决中国碳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国必须走自愿减排之路,力争在2012年之前建立起自己的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体系,促使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市场中,逐步增强国际市场中中国的声音,为以后中国减排期到来做好细致周到的准备。我国企业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所以类似欧盟的ETS体系很难建立,但是这却有利于我国自愿减排市场的形成。

笔者认为要采取如下措施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能源交易所。

全国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形成对于目前还处在启蒙阶段的碳交易最直接的意义是,提高中国作为卖方信息披露的能力,使得中国的卖方企业更多的了解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买方。同时,也告诉国际买方中国的项目的位置和价值。从而降低交易双发信息不对称以及所带来的成本。尽早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全面参与到全球市场做好准备,避免重蹈我国由于没有石油期货市场从而丧失国际石油定价权的覆辙。

第二,建立与完善与碳交易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保障交易的顺利实施。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内,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减排义务。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在理论上并不需要通过购买排放权指标来补偿自身的碳排放。在我国减排目标确定后,如何将数量极其庞大的所有企业囊括在一个统一的减排指标内,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此外,即便有部分企业愿意以自愿的方式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减排联盟”,确定自愿的减排指标,并在此约束上进行排放额度的交易,但这其中谁来监督企业的实际减排效果,以及企业减排量的起始标准,还需要明确的制度安排。政府应尽快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等,理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并且针对未来碳交易形势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的安排。

参考文献:

[1]《京都议定书》全文. www.省略

[2]十七大报告.www.省略

[3]碳交易催建市场平台.上海国资,2008年07月16日www.省略

[4]魏一鸣. 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 :P165-167

[5]苏伟.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 2008年5月: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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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志,郭兆晖. 中小企业如何分羹碳交易. 证券日报 www.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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