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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前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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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税款。

税率错了?

2010年5月31日,A贸易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进口日期为2010年6月4日。2010年6月4日,装载该批货物的某国籍班轮到达B海关所在地的港口靠泊。由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调整该货物的消费税税率,2010年6月7日,B海关要求A贸易公司删除原报关单据,重新申报。2010年6月12日,申请人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报关单被删除。同日,申请人重新申报,并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税款共计90余万元。

2010年8月6日,A贸易公司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B海关对其删单重报的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以2010年5月31日前的税率征税。

A公司认为进口货物的承运人于2010年5月30日向海关申报电子舱单。海关接受舱单申报后,A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向海关正常申报进口,海关接受了货主的报关。A公司认为B海关要求申请人删除原报关单据、按新调整税率重新申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理解有误,导致实施税率错误。

B海关答复称,A公司2010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日期为2010年6月4日,系提前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复议机关查明,2010年5月30日,该批进口货物的承运人某国轮船公司及其船代向B海关申报电子舱单。2010年5月31日,B海关确认电子舱单后,A公司办理报关手续。6月2日,装载该批货物的某国籍班轮到达境内的第一进口港天津新港。天津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国际航行船舶监管子系统显示该班轮预报时间为5月25日,确报时间为6A 2日。6月4日,该班轮到达B港靠泊。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B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B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是否“提前申报”?

本案中,申请人A公司提出其于2010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并未提出任何特别申请要求核准提前申报,因此,该申报不能定性为提前申报,而应是正式申报。

而B海关认定A公司2010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日期为2010年6月4日,系提前申报。

是不是“提前申报”,是双方分歧的第一个焦点。

从目前海关法律规定看,“进境运输工具申报”和“货物申报”是不同的两次申报,两者的含义、形式、递交单证、办理的海关手续、申报要求、申报主体等等截然不同,其法律效果也有差异,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舱单进出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人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A公司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并且装载进口货物的班轮尚未申报进境的情况下,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其申报性质应定性为提前申报。税率按哪天算?

申请人A公司认为其于2010年5月31日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海关既然接受了申报,就应该按照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即2010年5月31日实施的税率征收税款。这是分歧的第二个焦点。

在实践中,海关对于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如何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经海关核准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税款。

“进境之日”是关键

鉴于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税款,本案中,该班轮申报进境共涉及5月25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2日和6月4日五个时间点,因而认定该班轮申报进境之日成为本案第三个焦点。

对“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确定具体又分成两个问题,一是确定该班轮申报进境是在天津新港还是在B港,二是确定“申报进境之日”是预申报的日期还是正式申报的日期。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理解,普遍会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没有向海关申报出境的情况下,运输工具的进境之日应该有且只有一个,即在进境后的第一港口申报的进境日期。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运输工具所装载的、目的港不同的进口货物,其运输工具的进境日期是不同的,应该以运输工具在货物卸货港的申报进境之日为准。顾名思义,所谓“进境”应是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因此,进境的行为应当有且只有一个,在海关的实际监管工作中,通常按照第一种意见的标准掌握。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申报进境之日”是指进境船舶实际到港并向海关申报之日而不是预申报的日期。因此本案中的班轮向天津新港申报的时间应该是确报的2010年6月2日,而不是预报的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