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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中减负增效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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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业在近两年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物流业出现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效益下降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加强营改增企业内部控制,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节税,对外加强物流服务的柔性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减负增效的对策,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 内控制度 税务筹划 物流服务 减负增效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0省市,2013年8月1日起,又进一步扩至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内,至此“营改增”的“三步走”战略已经成功迈出第二步,进入全速推进阶段,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有利助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

物流业是我国新时期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文,2011年8月《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38号文,简称“国九条”),均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但在营改增试点进行近两年的进程中,物流企业出现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显然与国家重点扶植物流业的战略取向不符,也会滞缓营改增的进程,阻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个方面提出减负增效对策

一、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177.3万亿元,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9.4万亿元,占我国GDP总额的18%,预计到2016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物流市场①。但在历次国家颁布的国名经济行业名录中,没有单独物流业的名称。在2011年以来历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营改增的文件中,也没有单独对物流行业范围的界定,而是分列在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内。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物流业产业范围做一个界定。有助于讨论其发展政策的制定。根据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的定义,物流是为满足客户需要,对物品、服务及相关信息在源头与消费点之间的高效、正向及反向的流动与储存所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的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业是在物流内涵的基础上产业组织与物流活动实施的结合。据此,本文认为物流业应包括试点方案中交通运输业中关于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以及尚未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等凡是货物转移的活动,加上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等有关内容合并称为物流业。

近两年的“营改增”促进了试点地区小微物流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物流业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升级。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成本增高等问题,从而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

1、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及其主要原因。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个原因是税率上升。表1表明,营改增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物流业的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名义税率由营业税税率的3%上升到了增值税税率的11%,根据表2可知,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税作用且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可计算出其实际税率为1/(1+11%)*11%=9.91%,虽然与试点后11%的税率相比降低了1.09%, 但是与原来的3%相比仍然增加了6.91%,即使加入进项税额抵税的因素,在其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大部分物流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另外我们也可从表2上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的情况得到例证。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市“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物流企业调研显示:截至2012年6月15日,上海5547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共申报缴纳增值税23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净增加税收1.2亿元。通过对上海65 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税负升幅较大。上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见表2。

第二个原因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少。在计算企业税负增值额时,进项税额抵扣是其核心原则。按照试点方案,一是路桥费不能抵扣。路桥费是运输成本构成的重要部分,占到总成本的30%-40%。但试点方案中,路桥费等未纳入试点范围不能进行抵扣。二是燃油、修理费取得票据困难。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虽可抵扣,而全国各地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修理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小型加油站或修理厂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企业取得发票较为困难。三是试点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多在试点方案之前购买,按照规定只能提折旧不能直接抵扣。由于货物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一般在20年以上,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很少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其它房屋租金、保险费、水电费等主要成本也不在抵扣范围。四是劳动力成本不能抵扣。物流业的很多环节包括仓储、装卸、、航运、理货等业务大部分仍属于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步提高,企业这方面投入不断加大,试点方案中规定不能进项抵扣,如果部通过提高运价及租金转移税负,必然加大劳动密集型物流企业的成本压力。

2、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在非试点地区和行业中,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物流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税率为5%,经营综合物流业务的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国九条”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但试点方案中却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11%的税率)和“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快递企业适用税率仍不明确。这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现代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需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形式众多,上下关联性密切而复杂,不易区分货物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在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物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那些综合型物流企业从事3%或6%税率的物流业务要开具11%税率增值税发票,就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使本已微薄的物流企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

上述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不仅不利于物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也给我国经济转型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是从供给方看,物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运力储备风险大,所以供给价格弹性相对较小。从需求方看,运输方式选择的多样化和运费所占比重的提高都将增加需求价格弹性。如果物流企业通过提价来弥补税负增加造成的损失,会使社会创造的很大部分财富消耗在流通环节上,从而推高物价水平,遏制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未来我国城镇化的进程需要吸纳大量农村人口进城从事快递、配送、搬运装卸、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业务,物流企业人力成本不能抵扣,会遏制其对外吸纳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物流企业减负增效的经营对策

“营改增”对企业的高效管理和规范运营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要以“营改增”为契机,对内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经营,降低成本;对外提高服务水平,增加经营效益。

1、加强营改增企业内部控制

中央对企业内控工作非常重视,在2008年5月2日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有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物流企业中,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帮助降低经营成本,保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及实施。物流企业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的措施主要有:

(1)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在制度设计上, 物流企业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同时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制定增值税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的开立、领用,传递交接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设立税务风险防火墙,杜绝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的发生。应尽量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高抵扣凭证传递的效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于可以抵额的合规票据要及时收集和保存。(2)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物流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导致企业税费核算精度提高,设备投入及税务管理成本加大。因此,物流企业的业务流程需要重新梳理和调整,可以借助系统升级和业务整合,加快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和一体化的管理,以适应增值税监管的要求。营改增中将物流业与物流辅助业分别适用不同税目并分列税率11%和6%,一些综合型物流企业经营涵盖仓储、运输、货物运输等一体化服务,如果在合同中不能明确界定不同税率的业务,则会被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应准确界定业务种类,设计业务合同,恰当选择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结算方式,强调对价款、税款、发票种类及送达时限的约定等事项。避免不应有的税务负担。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3)做好营改增后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定期的风险评估可有效防止和排除许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物流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定期评估税务风险。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实施,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和税务风险。由于营改增后物流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应尽快通过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节税

在税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的收益最大化,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

(1)争取各类进项税抵扣,有效减低税负。一是物流企业在开展门到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物流服务业务时,应集中力量做好其中的比较优势业务,把非专长的其它相关业务外包给相关企业操作,这样既可保障核心竞争力,又可以取得外包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如果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如将服务外包给试点以外的其它企业完成,取得的是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但由于原先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在此次试点中全部保留,物流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二是物流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方面,应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方企业,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使用劳务派遣等劳动力密集型的支出项目,要尽可能交由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专业中介服服公司经办,由此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四是对于物流业企业不易取得燃油费增值税发票、抵扣南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化解,即先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统一集中购买油卡,然后再发放给驾驶员分散使用。(2)积极争取差额纳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国税发〔2005〕208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物流企业,目前经认定共有8批、1331家。为保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营改增后的继续有效沿用,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继续执行的物流企业,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尽快申请纳入差额征税试点;暂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对照政策尽快查找原因,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试点。(3)恰当掌握抵扣增值税的时机。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要遵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在业务发生后尽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便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对于国际运输实行的“零税率”及“免、抵、退”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对国内运输给予的“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

3、对存量固定资产金融创新

物流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最大的资本性支出,由于其单项价值较高,其经营方式分为三种类别:自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交易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抵扣或税收返还优惠,预计会促使物流企业提高融资租赁的比重。但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由于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无法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可进行金融创新,解决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问题。如按照目前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承租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可适用改革后的税收抵扣及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如果物流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也可以解决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将大幅降低经营支出。

4、对外加强企业物流服务的柔性化、智能化和绿色化

物流企业业务流程的优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一是物流的柔性化。基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过第四方物流的整合运作,使物流的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并行运作而形成一体化物流服务方案,改变传统运作中资源配置与功能配置的模式,通过专业化分工、有效地组建集成任务模块而使相应物流流程的功能配置最优化,实现敏捷物流,快速反应。二是提升物流的智能化。强力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实施可视化物流过程管理网络、智能化配送中心、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应用智能交通系统(ITS)以及传感、RFID、声、光、移动计算等先进技术,设计大规模VRPFD的局部车辆协作策略,实施多式联运、多方联运,共同配送、智能配送,优化仓储管理、实现零库存。提高物流设备使用效率,减少空载率和不满载、减少运输驾次。三是在设计、采购、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推进绿色管理,构建逆向物流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结论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重点发展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减低税负是营改增的核心宗旨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扩围和深入进行有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导致物流业负担加重、经营困难,不仅不利于物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也推高物价,遏制消费需求,同时也会影响就业,减缓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给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营改增中物流企业的减负增效除了在政府对物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外,在企业层面要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是重要的基础和关键。物流企业要以“营改增”为契机,一方面对内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经营,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节税,降低成本,对存量固定资产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对外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基于客户的复杂化、个性化需求,加强物流运作的柔性化、智能性、绿色化管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释:

①http:///zjgx/t 20130204_526203. htm2013.2.4

参考文献:

[1]诸葛丹.“ 营改增” 对上海物流业的影响及对策财会研究,2013(2):29-31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43-49

[3]叶红.内控视角下对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思考[J]. 交通财会,2013(4):32-3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 http:// .cn/lhhkx/201203

/07/179344.shtml

〔本文系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LZ12G02001)成果之一〕

(赵广华,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现代物流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