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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登场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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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条件来看,全国符合条件的保荐代表人也就170人左右,这些人能够做的业务量可能跟实行通道制时的业务量相近,甚至还要少。”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汪民声估算。

7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召集这些券商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层会聚北京,就实施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商讨细节。

“中国证监会高层领导非常重视这件事情,认为这是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同时又不会影响市场,希望能够尽快推出,”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告诉记者,“很快就还要开第二个会,参加会议的包括大、中、小券商。”

“不会有一个做投行的人认为实施保荐人制度不好,方向大家都赞同,关键是细节。”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欧阳西这样说。

何为保荐人

保荐人制度在国内最早被提起是在2001年,当时设立创业板的呼声很高,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现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

“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是市场化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实施核准制的进一步深化。”一位业内人士说。

保荐人(Sponsor)是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限制,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上连带责任。

很显然,引入保荐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过渡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指出:“保荐人制度可以把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保荐人制度大多运用在创业板市场上。英、美、德等国的创业板市场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相当明显。

在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2003年5月31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SFC)联合了《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度,以提高投资银行业和各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水平。

我国目前正在讨论的保荐人制度也效仿了香港的做法。按照《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在证券公开发行后督导发行人持续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履行保荐义务的时间不得少于36个月,至少应包括发行当年余下时间及覆盖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公布的时间;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持续履行保荐义务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至少应包括发行当年余下时间及覆盖其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公布的时间。”

责任与权利

“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但是这个责任与权利到底应该有多大,值得认真考虑。”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汪民声说。

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规定了保荐机构应该承担十大责任,包括:

――持续跟踪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中信息披露及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陈述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跟踪保荐期内发行人核心管理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影响发行人稳定的重大股权争议等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履行公开募集文件的承诺事项并持续跟踪其变化,特别应持续跟踪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签阅发行人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陈述;

――督导发行人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源等行为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健全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内控制度;

――对发行人进行的收购兼并、股权回购、发行新股和债券等重大行为进行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

――对发行人为他人担保等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

――向发行人持续提供规范运作的培训等。

汪民声认为其中部分规定对于作为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说过苛。“我们怎么可能对大股东侵占发行人利益等行为控制得住呢?”汪民声说。“对于券商能够负责任的,出了问题,如何罚款、取消资格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证券公司不可能控制住的那些问题,规定上面的责任会很难承担。”

与此同时,《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还给与保荐机构五大权利,亦被部分证券公司人士认为向保荐公司赋权过多因而无从执行。这五大权利包括:

――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

――对发行人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可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切有关的资料;

――保荐机构可针对在保荐期内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恰当履行职责向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中国证监会提出质疑意见,必要时可发表声明。

――保荐机构应与发行人明确约定在保荐期内发行人作出收购兼并、再融资等重大决策时应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缺陷直接向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

“名义上给投资银行的权利实在太大了”,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欧阳西说:“但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切有关的资料?怎么可能?”

“权利与责任都太大,太泛化,券商实际上承担不了,”欧阳西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李弘则表示:“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规定得很具体,但是不能因为保荐人承担了责任就使其他机构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因为在其它实行这一办法的国家,其社会法制及各行业的自律都比中国高。”

稀缺的保荐代表人

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中关于保荐代表人的规定非常引人注目。

保荐代表人除满足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资格要求外,还被要求:“最近三年无证券从业不良行为纪录;最近3年内担任过2家以上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且最近2年内至少担任过1家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每一名保荐代表人同时签名负责推荐的公司不得多于一家,这不是变相的通道制吗?” 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汪民声说,“如果按照这个条件,全国符合条件的保荐代表人也就170人左右,也就是全国总共有170多条道。”

所谓通道制,指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股票发行案同时不能超过一定的数目,由此形成“通道”一说。通道的分配根据证券公司的规模大小而定,大者不超过八个,小者不少于两个。由于通道的规定明显出自人为,因此在业界颇多诟病。

据有关资料显示,从2002年全年来看,共发行股票118家,而在全国124家证券公司中,有60多家具有股票承销业务资格,50多家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全行业通道约为240多条。

业内专家计算,如果考虑时间加权因素,全行业通道数以200条计,则2002年全行业平均通道周转率为59%左右,这意味着一个项目占用通道的时间平均在1.5年以上。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要先把公司做上市,加上3年的保荐期,保守的估算也要4年~5年的时间,如果一个保荐代表人只能够保荐一家,也就是说他在四年时间里只能做一家公司,” 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欧阳西说,“恐怕我们还不如通道制的时候吃得饱。”在2002年主承销商家数排名中,广发证券以主承销八家股票业绩名列榜首。

最近几年在国内A股承销市场成绩优异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李弘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认定有不同的看法:“保荐人的认定及不合规保荐人的惩处是使这一制度有效的重要保证。现在的规定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认定是符合某些条件的就可以当,似乎是自动认可,这些方面还值得探讨。”

相对于拥有大量人才的大券商来说,小券商对于实施保荐人制度的看法并不积极。

“实行通道制实际上是对小券商的一种扶持,如果实施保荐人制度,我们就需要增加更多的投入,”平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一位人士说,“能不能活下去就很成问题了。”

巨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刘女士也承认通道制扶持了小券商的发展,但她介绍,巨田证券在不久以前刚刚引进了很多投资银行业内有经验的人,“我们现在有两条通道,如果按照现在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公司内能够成为保荐代表人的至少有两个,不会影响我们的业务。”

并不是每家小型证券公司都有准备。河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一位人士就表示:“公司过去三年做了几个项目,但是没有一个人做过两个项目,因此现有的人中不可能产生保荐代表人。”

“小券商的出路就是挖人,”一位业内人士明确认为,“投资银行业内将形成一个新的保荐代表人阶层。”

法律责任

推行保荐人制度如果希望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够让保荐人承担责任。而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点上做得相当不错。

“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制定得非常详细,很有操作性。”华夏证券公司投行部总经理汪民声说。

按照该稿,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发行或上市当年即出现亏损;发行人发行和上市后在保荐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依法受到处罚等,中国证监会至少三个月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至少在一年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的保荐项目。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希望建立两个系统来考察保荐人是否尽责,这两个系统一个包含八个指标,另一个包含七个指标,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指标进行全体上市公司的大排名。

根据八个指标进行排名的系统中,如果保荐代表人负责的保荐项目在持续保荐期内年度累计次数在前10名的,中国证监会在6~12个月内不受理其负责的保荐项目。这八个指标是:

――发行人发行(上市)当年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累计50%以上发生变更;

――发行人发行(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

――发行人发行(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资产或业务发生重组;

――发行人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总金额超过前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或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期净利润1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总金额超过前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期净利润10%;

――发行人违规对外担保,涉及总金额超过前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期净利润10%;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人违规进行资产购买或出售、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事项,涉及总金额超过前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期净利润10%;

在另外由七个指标组成的排名系统中,如果保荐代表人负责的保荐项目在持续保荐期内年度累计次数在前五名的,中国证监会在三至六个月内不受理其负责的保荐项目。这七个指标是:

――发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亏损事项;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出售事项的,滞后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滞后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的事项,滞后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滞后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滞后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除了拥有在一年内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项目的监管权力,还拥有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从公布的名单中去除、在至少五年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的保荐项目、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直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力。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发出批评函、公开谴责直至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