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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低保领域渎职案件看城镇低保审批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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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当前城镇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冒领、虚领、入户调查不严、审批漏洞、联网核定虚设、信息不公开、不及时定期复审、问责不到位等问题。对此,可从建立健全低保审批问责制度、引入常态监管、推进多部门信息联网建设、强化低保名单公示、落实民主评议听证会等方面予以改进。

[基本案情]娄烦县民政局某副局长李某某、娄烦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某主任(副科级)高某某,在担任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给不符合领取城市低保条件的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购车人员、购买商品房人员、开办注册工商企业和经营个体工商户人员等共计近273户违规发放累计低保金额达四百多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城镇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该领取低保的五种人员领到了低保,且所占比例极高

娄烦县共计享受城镇低保人员平均每年约3000户,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人员为273户,占到了全部享受户数的近10%,所占比例极高。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人员可分成五类人员:一是部分人员在退休后在领到养老保险金后仍在享受城镇低保。二是死亡人员仍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三是购买了私家轿车的人员,有的户数甚至购买高档小轿车,这类人员也享受到了城镇低保金待遇。四是购买了面积超过享受低保范围商品房的人员。五是开办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这五类人员中后三类人员占247户,严重违背了国家的城镇低保政策,并造成了恶劣影响,危害了民生发展。

(二)申领低保户虚报、瞒报家庭情况,低保工作人员核实存在严重困难

按照规定,对于人员死亡、家有汽车等高档非生活用品的、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十类人员不得发放城镇低保金,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申领低保户纷纷想办法规避核实财产,不具实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或经济情况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低保工作人员有限,力量不足,核实调查手段单一,给低保核实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对于有些财产无从核实,形成漏网之鱼。

(三)入户调查环节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按照规定,申领城镇低保人员在提请申请后,社区低保站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持《入户调查表》到申请人员家里一一核对信息和调查了解家庭收入经济情况,必要时需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低保站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仔细进行核对,让调查过程流于形式,民主评议听证会则从未施行过,失守了申领城镇低保环节的第一关,让部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钻了空子。

(四)提交档案、网上比对环节缺失,出现了审批漏洞

按照规定,入户调查结束后,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将申领低保人员的信息和材料及时录入,并将纸质材料等申请人档案送乡镇或低保站复核。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没有上交,有的是在低保站或乡镇低保所催要后才上交,档案环节造成了缺失,这给下一环节的复核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大量申请人情况未复核便上报到县低保中心,留下了审批漏洞。

(五)联网核定环节形同虚设

按照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应当由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到公积金、工商、税务、车辆、房地产、金融等部门的收入信息库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进入待遇审批,比对不通过的退回。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一环节基本上形同虚设,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本未到相关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致使大批量的有高档房、高档车,开店铺、经营企业的高收入家庭成为了发放城镇低保金的对象,是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六)信息不公开,不按规定张榜公示

调查中发现,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上进行张榜公示,有的只在社区小角落里进行,且公开人员和信息不全面,采取时有时无、部分公开的公开方式,缺少了群众监督,是让不符合领取低保条件人员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七)不及时进行定期复审,留下了监管盲区

调查中发现一部分低保人员在申请低保之初是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一段时期后收入增多,经济条件好转,逐步不符合条件但还在享受政策。对此,县一级低保中心应当定期对城镇低保户进行定期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除,但实际工作中,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疲于应付,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致使部分人员在取得高收入后依然享受着低保待遇。

(八)监管不落实,问责不到位,存在制度弊病

在低保工作领域缺少规范性的问责制度,违规发放、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加之个别低保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应付于表面形式,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低保资金流失严重。同时在监管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重大弊病,县一级低保中心既负责低保发放的审批工作,同时又在内部成立一个部门负责监管工作,这种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弊病,让监管工作力度锐减。

二、加强低保审批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低保审批问责制度,强化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执行力

娄烦县全年享受城镇低保户数约3000户,而县一级低保工作不超过15人,让这些有限的工作人员去对3000户的情况进行一一核查,可行性不强,加之各个户数的家庭收入逐年变化,是动态的,这更加大了核查难度,所以要建立健全审批问责制度,下放部分审批核查权,比如将受理、初审、动态核查权交给乡镇、社区一级单位,让社区、乡镇一级具有一定的审批决定权,同时加大乡镇、社区一级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让权与责相当、实现权责相符。县一级低保中心则主要负责对受理低保申请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到位进行监督,并及时开展定期复审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制止。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县一级低保中心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充分发挥了乡镇、社区一级工作人员方便联系各户数,能有效进行动态监督的有力条件,也加大了他们的工作压力,杜绝或减少工作执行不力,损失国家资金的问题。

(二)引入市一级机关对低保工作常态监管

低保户的审批工作在县一级低保中心,也是最后一个审批关口,将监管工作再简单的交给县一级低保中心,显然不合适,所以要在加大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基础上,引入市一级机关对审批各个关口进行常态监管,革除自批自管的弊病。

(三)尽快推进工商、税务、车辆等多部门信息联网建设,为低保审批核查提供服务

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低保工作人员本身存在问题是一个方面,但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一一核查,存在一定困难也是客观因素。实践中许多申请低保人员往往虚报、瞒报个人收入,甚至想办法规避核查,低保人员挨家挨户一个一个去查,再到工商、税务、房产、车辆等各个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员一一进行核查客观上也存在很大困难。所以要加快建设工商、税务等多部门信息网络,将各部门信息统一联网,这样低保工作人员在查询时方便了许多,也能为司法、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提供更多服务。

(四)强化低保名单公示工作,引入群众监督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市一级民政局要求将城镇低保信息在太原市民政网上进行公示,但这种公示方法未免有些单一。因为从娄烦实际情况看,上太原市民政网浏览公示信息的群众较少,好多人并没有养成经常上网浏览网站的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看这种公示缩小了公示范围,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效能。所以要广开多种渠道,利用乡镇、社区电子屏,乡镇、社区信息栏进行公示,而且公示要做到全面、及时、公开、透明,对不依规及时公示的,及时督察、及时处罚,着实引入群众监督,防范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听证会

民主评议听证会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核查方式,能发动身边的最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实现对享受低保户数的家庭收入的有效监督,所以要大力加强,同时注意改进民主评议听证会的方式方法,变民主评议听证会的可有可无性为固定性,定期召开,定期复审,县、乡镇(社区)两级工作人员参与,群众代表当场参与决定,能有效核实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的动态收入。

(六)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对弄虚作假报告自己家庭收入情况的,或者因条件变化应当退出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不如实申请退出的家庭,确定较低的信用等级,直接取消低保待遇,并可要求返还不适当领取的低保金,并将该家庭信用度逐步与其他国家惠民政策挂钩,将这部分信用度低的人员限制在范围之外,逐步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