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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核算事业单位纳税业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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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级财政拨款,而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因此事业单位应学习税法,执行税法,并主动纳税。但是实际工作中税收在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当中是个空白点,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思想认识上有误区,虽说现在大多数事业单位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些会计业务,例如填制会计报表及编写财务分析等都由会计核算中心代为办理,但是纳税申报却仍由报账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会计要重视本单位的纳税业务,可是实际中大多数单位认为纳税是企业和个体户的事,自己是行政事业单位,按上级政策收费,不应该纳税。而且事业单位一般以非盈利为主,税务局不作为管理和稽点,同时,不少事业单位一般都掌握或这或那的行业特权和优势,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认为纳税只是企业经营的事情,与本单位无关,最多是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事业单位只要一提税,就只会想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事业单位在税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税收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为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于没有任命单位负责人或只有一个工作人员等原因,核算中心纳入的小事业单位往往成立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尤其是发放工资时已将个人所得税扣减,但是因为没有税务登记证无法向税务局缴纳。

2.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套印“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正规税务发票。从实际情况看,大多事业单位其应税收费项目没有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致使税务局难以从发票的领购、使用上监控其应税收入,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3. 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由于事业单位纳税意识较弱,在纳税期内很少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更不说填制任何申报表了。

4. 税务局极少对事业单位纳税业务进行专门培训。每当税法法规政策调整时,税务局培训时都以企业为主,将企业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在一起培训,每次培训内容都是针对企业讲的,而事业单位会计大多是兼职会计,加上各自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因此培训后几乎没有什么收获。而且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研究的较多,比较精通,但对事业单位所得税申报讲解的较少,主观上也认为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较为简单,每次讲课一带而过,大多数会计认为税务局每次讲课都讲不清楚。有了问题请教税务局,回答也是含含糊糊的,模棱两可,往往一个问题请教税务局各部门,答案都不一致,相差很多,使事业单位会计执行起来更加困难。

二、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税字[1997]第075号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即事业单位同企业单位一样,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事业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导致事业单位未按税收规定调整、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比较普遍,加上兵团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事业单位只是进行所得税申报,本单位并不直接缴纳税款,因此单位对企业所得税不重视,心想反正不用从自己单位付款,尽量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局会处罚,为了避免税务局查账后处罚,因此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对于不是很清楚的项目全部在成本项目中不进行扣除,认为我多纳税,税务局不会找麻烦,而不去全面考虑实际的税收,随意增大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按照规定财政拨款属于免税项目,作为全额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自有收入,那么银行存款利息也应属于免税项目。有的不负责任,反正是全额事业单位,税收全部是财政出钱,与单位无关,增大税金。有的单位在计算分摊支出金额时,虚减收入总额,使分摊费用增大,人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对新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核销办法,会计制度一次性在事业支出中列支,而税法规定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要已以折旧、摊销的形式分期在税前扣除,这个对事业单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因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工资费用列支表面上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而实际上在事业支出中大多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形式多发工资性补助;业务招待费不是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基数,而是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作为计提列支的基数,提高了列支标准,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2. 营业税方面。除了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等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外,事业单位其他收入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目前有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一方面又从事着如企业一样的经营活动,既存在着应税收费项目,又存在着非应税收费项目,一些事业单位将应税收费收入混同在非应税收费收入中,逃避上缴国家税收。而且随着国家各种收费项目的不断细化,同一个单位收费即使都是应交财政专户款,所开票据都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但是有的收费属于免税项目,有的收费则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如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监理费等项目则要区分所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纳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营业税进一步明确。根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但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也要缴纳营业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缴纳营业税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以上所提到的符合征税条件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第二种情况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如租赁、转让等,第三种情况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收费等。而目前税务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征税,主要是经营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其行政性收费收入只占很小的比例。

3. 个人所得税方面。事业单位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对单位人员个人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申报,对年终奖金等一次性收入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对极少数人个人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要督促其向税务机关主动纳税申报,主要问题有:一是个人收入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 质的收入就忽略了,没有一并计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二是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可以免交车船使用税,这些单位自用的房屋也免交房产税,但是如果将上述资产改变用途,则应按照税法的要求纳税,例如事业单位将自用房屋出租,房租收入则要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5. 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税金。现在许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开展的业务工作,进行基建项目,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份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单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因为与经费账分离,基建账的税收业务往往容易忽略,基本建设的税收主要是代扣代缴,事业单位在核算时主要是让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工程款时做好代扣代缴工作,防止税款的流失,还有一点是事业单位容易疏忽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要签订各项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书立按照合同种类分别缴纳印花税。

6. 使用票据方面。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既有财政部门的票据,也有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还有使用上级部门配发的票据,收费票据与税务发票要严格区别。这也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事业单位用税务发票收费情况有蔓延的趋势。主要原因是用税务发票收费,可以规避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可以为私设“小金库”打开方便之门,更可以不受部门预算的约束,可谓“一举多得”。二是有的事业单位有的收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仍在使用财政票据,少缴营业税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管理不严,且从财政部门取得收据较为容易,为了避免纳税,不少事业单位尽量回避使用税务票据,从而给税务部门核查税收带来一定的困难。作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联手对涉税收费项目进行检查,不让少数单位有可乘之机。

三、规范事业单位纳税事项的对策

随着整个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税收增长空间会很大。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强化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是实现事业单位税收成为我国税收收入新的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应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1. 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培训,提高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纳税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如建立税务登记提示制度,纳税申报提示制度等,将事后处理改为事前提醒,(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纳税人的对税法的无知性。

2. 建立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收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严把原始凭证关口。事业单位以支出为主,支出的单据是否合法、合规,对严格税收征管很有意义。当前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对频繁换版的税务发票难以辨别,少数商户为逃避税收,有的用旧版过期税票,有的是国税增值税票与营业税票混用(餐费开商品销售票、建筑开商品销售票),有的借他人税票,有的甚至用假发票报销。作为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会计、出纳等要经常到税务部门学习税收政策、税票管理知识,为依法纳税、构建按章纳税的氛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而且会计核算中心最好能够选配一名业务素质强,精通税法的工作人员协助各报账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3. 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是通过制定对不同的收费项目、收入来源征免税政策来实现的,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繁多,收入来源复杂,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的随意性比较大,加大了纳税工作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