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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案”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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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受云南铜业集团高管“窝案”东窗事发的牵连,信贷资金借由票据业务流入资本市场的路径,恐怕直到今天也很难为外人所知

《财经》记者 宋燕华 乔晓会 罗洁琪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878,下称云南铜业)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日前被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挪用公款罪和两项罪名。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这起由近年云南铜业高管“窝案”牵出的“案中案”,据检方指控其运作模式是犯罪嫌疑人内外配合,通过虚假循环贸易,借助云南铜业的信用,以票据贴现的方式,从银行套用资金,申购云南铜业增发股票获利。

其中奥妙,展示了信贷资金借由票据业务流入资本市场的一条清晰路径,若不是受云南铜业集团高管“窝案”东窗事发的牵连,恐怕直到今天也很难为外人所知。

澄而不清

2008年5月,云南铜业发出公告,称陈少飞辞去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原因是“工作变动”。

此时,陈少飞已被云南省纪委立案审查。《财经》记者获知,2008年7月,云南省纪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当月25日,陈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3天后被逮捕。

据知情人透露,陈少飞案发,是办案人员在查究云南铜业原董事长邹韶禄时的“收获”。

去年10月,云南省纪检部门正式披露了云南铜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等人的腐败案情。三人总计涉嫌贪污、受贿3500余万元。12月底,邹因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余卫平被判处死刑,汪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今年4月,《经济观察报》报道,陈少飞涉嫌“内外勾结”挪用7.6亿元资金操纵股票、进行虚假贸易融资等。对此,4月29日和5月6日,云铜公司先后两次澄清公告,对所谓贸易融资问题予以解释。

云南铜业公告回应称,2007年初,云南铜业与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昌立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后者10亿元铜精矿,随后,向昌立明公司开出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此后,两个月内,因“昌立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料”,云南铜业又先后从昌立明公司收回现金0.95亿元、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8.0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至此,云南铜业与昌立明公司所有业务全部结清,并且至今也未有新增业务发生。

对于上述交易,云南铜业曾在2007年年报中称“为解决发展资金的不足,与昌立明公司等开展了贸易融资业务”。

公告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表明云南铜业并未发生损失。实际上,上述公告的内容,仅仅是此次“贸易融资”全部过程的冰山一角。

云南公正[2009]司会检字第3号《云南公正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显示,云南铜业、昌立明公司和云南碧海缘经贸有限公司(下称碧海缘公司),相继签订总价值10亿元的三份铜精矿购销合同,三家公司由此分别扮演了一次买方和卖方。

首先,云南铜业与昌立明签订合同,由昌立明公司向云南铜业在未来一段时间提供单价为38746元/吨的铜精矿8000吨,单价为38471元/吨的铜精矿18600吨,金额合计10亿元。与此同时,云南铜业于2007年2月6日向昌立明公司开具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昌立明公司在收到两笔票据后立即贴现,并参与3月初云南铜业的定向增发,以低于当时二级市场价45%左右的价格,认购了云南铜业2500万股,并将一部分资金拆借给北京富邦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富邦公司)认购3500万股。两家公司双双成为云南铜业十大股东,持股合计占比达4.78%。

成功拿到云铜增发股份后,昌立明公司又以购买铜精矿的名义,陆续归还云南铜业10亿元资金。

为了让行为更加隐蔽,昌立明公司还专门寻找了没有股权关系的第三方――碧海缘公司来转移公众视线。因此,就出现了上述三家公司循环签订价值10亿元铜精矿购买协议的场面:云南铜业从昌立明公司购买铜精矿,昌立明公司从碧海缘公司购买铜精矿,碧海缘再向云南铜业购买铜精矿。

由于动用的大约8亿元资金无法立即变现,为此,昌立明公司率先通过碧海缘公司向云南铜业归还0.945亿元现金和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余8.03亿元资金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暂缓支付。

3月26日至4月27日之间,昌立明公司分13次、以购买铜精矿的名义,向碧海缘公司开具总值达8.0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每次交易中,碧海缘公司都在获得票据当天以购买等值金额铜精矿的名义,将票据背书给云南铜业。

六个月后,云南铜业开出的票据到期,云南铜业于2007年8月2日和8月6日向两家贴现银行归还了10亿元资金,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占用的资金则在九、十月间归还云南铜业。

被盗用的信用

所谓的三方循环贸易,其实质在于内外配合,借用云南铜业开出的票据,依赖云南铜业的信用,向银行贴现获得资金,以申购云南铜业增发的股票,获取利润。

短短六个月内,昌立明和富邦公司通过贴现云南铜业票据,成功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申购到了云南铜业;云南铜业在收到昌立明公司开出的票据后,以质押方式,转手向供应商开出票据,补充了营运资金需求;作为第三方的碧海缘公司,也同样收获颇丰,在每笔交易中按照每吨50元的差价,最终获利10万余元。陈少飞本人,也被检方指控由于向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提供了帮助,也获得了来自富邦公司馈赠的100万元酬劳。检方在书中说明,陈少飞在案发前,已将款项退还富邦公司。

昌立明公司缘于陈少飞与此案的另一被告郑汝昌内外勾结。2006年下半年,在云南云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郑汝昌,在得知云南铜业计划增发之后,就和陈少飞商议,希望组建新公司,主要与云南铜业开展“贸易融资”,并以公司身份购买云铜增发的股票,购买云铜股票所获利润的一半许诺分给陈少飞,得到陈少飞的默许。

不过,由于目前并无证据显示陈少飞已经获得此笔利润,检方未就此提出相关指控。昌立明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和物资供销,法定代表人为李红媛,实际控制人为郑汝昌。

郑汝昌,1971年出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投资专业研究生,会计师。他在云南省广有人脉,与陈少飞相识多年;曾任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博闻科技,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83)董事、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此后进入云南云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此番郑与其手下的具体操作者,昌立明的副总经理戴琨,亦同案被。

昌立明公司成立后,郑汝昌开始运作与云南铜业的融资活动。为让行为更加隐蔽,郑汝昌还以帮助对方把银行授信额度“做大”为名,找来与云南铜业、昌立明公司都没有股权关系的碧海缘公司加盟。

碧海缘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98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销售,股东为三个自然人,法人代表是周坤良。

与此同时,另一位资本市场的玩家――富邦公司法人代表郑海若,也向陈少飞提出借钱参与定向增发的要求。郑海若早在1992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曾写过炒股方面的书籍,此后一直活跃在资本市场中。由于昌立明公司已经从云南铜业获得可供贴现的10亿元票据,为此,陈少飞让郑海若向昌立明借款。检方指控,2007年2月8日,富邦公司和昌立明公司分别动用贴现资金中的3.325亿元和2.375亿元认购云南铜业定向增发股票。同年3月初,陈少飞通知郑汝昌等人,从贴现资金中再拆借1.9亿元给富邦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合计使用资金7.6亿元。

经过一年限售期之后,昌立明公司在200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抛售了全部云铜增发股票;按抛售期股价最高值计算,其最高获利可达5.7亿元。

富邦公司持股云南铜业股份限售期为15个月,直到2009年一季度市场再次反弹,富邦公司才选择抛售云南铜业1600余万股。2009年一季度云南铜业最高股价为22.74元/股,最低价为8.31元/股,以平均价15.51元/股计算,与定向增发的成本价9.50元/股相比,富邦资产一季度抛售1600余万股盈利近亿元。目前富邦公司仍持有云南铜业超过1800万股。

票据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真实的贸易背景往往成为一纸空谈。

在云南铜业的案例中,虽然三方签订了购销协议,但购销行为从未发生。“合同只是形式上签的,整个交易中,铜精矿一直都在云铜的仓库里,碧海缘和昌立明公司的人都没有去提过货。”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事后表示。

在毫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云南铜业为何愿意与昌立明公司和碧海缘公司签订高达10亿元的购销合同,耐人寻味。在信贷惊人增长、资本市场泡沫四起的背景下,这种无本万利的“盈利模式”被创造了多少次?

这样的做法,没有商业银行的配合是无法畅行无阻的,亦为银行埋下风险的隐患。

本案中,由于云南铜业作为当地主要优质客户,处于强势地位,相关商业银行选择对合同背后的真实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忽视了一些明显违背常理的问题。

比如,在2007年初签订购销合同时,昌立明成立不足半年,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元,是否有能力按期向云南铜业提供价值10亿元的铜精矿?在另一份合同中,向云南铜业购买10亿元铜精矿的碧海缘公司注册资金98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从经营范围来看,与铜精矿完全不相关。这样的公司购买巨额铜精矿的目的何在?是否可以按期足额向云南铜业支付10亿元采购款?

从去年10月开始,A股市场就进入持续反弹,至今已经上涨超过60%。这一反弹之始,就是中国货币政策由紧缩迅速转为宽松之时。通常,票据融资只占新增贷款的5%左右,而根据央行统计,今年前五个月,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达到5.84万亿元,其中新增票据融资达到1.69万亿元,占新增信贷投放总量的28.94%。

云南铜业票据融资案表明,虚假商业汇票可以如此轻松地通过商业银行的审查,贴现出巨额资金并流入股市。在高达1.69万亿元的票据中,又有多少像云南铜业一样的票据,未曾进入实体经济?■

票据的秘密

商业汇票,是广泛应用于贸易结算当中的一种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由公司承兑,由于开票时不需要提供保证金,保障程度较低,银行在贴现时会较为谨慎,一些资质较差、没有授信额度的公司开具的票据,银行往往不予贴现,而且即使贴现,银行也会收取较高的手续费,应用并不广泛。相比之下,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银行承兑,企业开票前,需要向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金,比例依企业的资质和授信额度而定,从0%到100%不等。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程度较高,在贴现方面较为容易,流通性较好。

而且,一些企业和银行还可以通过反复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将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融资规模扩大更多的倍数,产生票据业务空转,形成倒金字塔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王自力指出,在这个“倒金字塔”中,表面上单家银行似乎都没有风险,票据承兑行有保证金作抵押,票据贴现银行可在票据到期后获得承兑银行的无条件付款。票据贴现行甚至还可以将贴现票据打包卖给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回资金、转移风险。然而,一旦链条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这个“倒金字塔”会立刻崩塌,导致空转链条中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能陷入风险,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2006年前后,中国也曾经发生大规模票据空转的状况。此后,票据业务被纳入信贷规模之中统一考核,但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出台对个人或者金融机构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