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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实现媒介公信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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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董事长江作苏等执笔的《媒介公信论》一书出版,该书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现象和理论两个源头上溯,对公信力问题产生的历史做了深入的考察,对传媒界涉及公信力的各种理论,作了厘清与梳理。作为率先在全国提出“责任造就公信力”理论的业界专家,江作苏是如何用他的公信力理论提升主流媒体影响力的?最近,我们对他做了专访。

社会转型期,媒介公信力命题凸显

记者:作为国内较早研究媒介公信力的学者之一,您当初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是出于何种考虑?

江作苏:媒介公信力,是一个新闻实践中涌现的理论问题,也是理论界对新闻实践深度研究的一个课题,可以说属于双向对接的研讨课题。30年前,中国媒介不存在公信力的讨论余地。当时,报纸被当作“黑头文件”供读者学习,没有人想到公信力缺失的问题。首先新闻由官方,其次以政府和党的权力作为背书,不存在信任信机问题。当然,即使报纸出现一些失实现象,读者也认为是偶然现象,不会出现对媒体信任的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公信力问题凸显,是以媒介付出的社会成本提升为背景的。媒介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部门,自身存在的价值以整个社会的收益为比较坐标,而不是以媒介自身收益为单一的比较坐标,不能简单地与其他商品相提并论。10年前,我在从事新闻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到这个问题。社会转型处于初级阶段,商品交换的法则为社会公认,不知不觉地被运用到其他领域。商品交易法则也进入到包括媒介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由此出现了低俗、失信和道德标准模糊这三个明显的缺失。低俗诉诸感官,失信涉及新闻的真假,道德标准模糊事关媒介存在的社会价值。10年前,市民报掀起通俗化报纸的大潮,市民报大潮与市场经济兴起高度契合,严肃报纸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由此,价值标准模糊引起业界和理论界的深深忧虑。

任何一门学科或者理论,都离不开对人的研究。改革开放30年前后,新闻队伍的区别是很明显的。30年前,中国新闻界的构成主要来自于社会其他部类,比如从机关、工厂乃至从部队调入的干部,即使有一些大学生,也都是经过长期锻炼、培养、具有成熟价值观的稳定队伍。改革开放以后,新闻传播业作为社会部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业成为进入这个部的人的生存追求。新的情况下,一些新人只是把工作作为谋生的手段,为了谋生之需要,为了效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原则的模糊化、手段运用的便利化、导向意识的泛化等行为。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对于由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责任缺乏对应感。

随着技术的进步,自媒体和新闻的碎片化现象出现。从传播链环上看,过去单一清晰的传播链条,发展为现在传播场中间的无数点式传播,每一个点都是一个自我传播的发散点,同时它又是信息传播链上的链环,更重要的,他们还是某种价值的放大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泛化的传播主体的约束,都显得苍白无力,这就迫切需要有一种理论的、伦理的、逻辑的力量,能够在这种力量下产生场的作用,在这个场中间的所有的对象都能够得到同体反应。

以人为本是信息传播的立场式的变化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媒介公信力的?在您看来,媒介公信力应该包括哪些价值评判标准?

江作苏:事实证明,公信力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把钥匙,是一个逻辑的出发点,也是具有相对清晰的操作规范的理论规范。从客观上来看,任何一项研究工作都要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开展,都要从它的历史方位来分析考察。应该说,公信力研究并不仅仅是中国新闻界的命题,不同的国度都不约而同地对公信力的理论价值予以认同。我想,作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要有开放的心态以及敢于理论创新的勇气,不应该惧怕,更不应该回避。

我们说公信力,什么是“公”呢?对“公”的范畴,我们从党的理论发展中受到了很大启发。在党的理论中,过去工人阶级的概念很窄,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工人阶级的概念扩大了,知识分子也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公信力之“公”的特定含义,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演进,与我们的社会整体概念一致的,与党的理论、依靠的对象以及新的社会部类的定位一致。中国的学者应该提出与中国的社会与发展阶段相契合的公信力的价值标准,这个价值标准并不抽象,并不是关在象牙塔里的概念归纳,而是实实在在的对事实的反映,对规律的认可。所以,我们归纳出“客观公正、以人为本、导向正确、形式亲和”这几个公信力要件。

比如说,客观公正。真实是基础,客观世界有无数的真实,但是对于真实的认识有着多样的反映,因此如何反映真实连带着的就是导向,这也是从认知角度和认知的功利性方面来进行的合理规定。

我们还提到以人为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感到新闻作为第二性的东西,它是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把社会实践作为客观检验标准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以人为本的时代,我们党的旗帜上、制度和法律特征上都鲜明地写上了“以人为本”。这是对以往中国2000多年封建传统的根本否定,封建时代的信息“纳之盟府,秘不示人”,皇帝的天威只能通过邸报传播出来,怎么能够怀疑呢?以后中国演进为封建半封建社会,传播本位是以官为本。无论是在旧社会还是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在官本位上运行。相比较而言,以人为本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是信息传播的立场式的变化。纳入公信力的要素规定,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也是一种视野和质的规定性的民本扩充。同一个信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采访和传播,以及对其价值的认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果的。

另外,我们也把形式亲和作为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条件。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讲,信息传播总要有一定的形式,是形式和内容的结合。有的时候,形式会危害到内容,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纸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人民群众如果不愿意接受,那么就不会产生任何所期望的社会效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个认知过程,从接触到相信,然后上升到信任,最后到信服,这个演进条件,除了价值的认同外,还有形式亲和这样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形式不亲和,哪怕你再正确,受众不信赖你或者不亲近你,这也是对公信力的一种本质上的损害。因此,改进新闻报道,提升中国新闻传播理论的价值内涵,使实用性、操作性更强,不能离开对形式的研究。

公信力是消灭虚假新闻的基础环节

记者:目前,一些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严重危害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您如何看待这种媒体的失信行为?

江作苏:首先,由于媒体增加和信息传播的海量增长,从量的角度来说,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行为,客观上永远也

不可能彻底灭绝。我们所要做的,是禁绝那种恶意失实,或者是由于重大的疏忽、重大的操作失误产生的虚假新闻。客观事物有一定的发展阶段性,所以有些报道今天来看不够全面、不够真实,但是,明天加以完整地报道或者补充报道,使其变得完整,这是允许的。

我们要规避的产生影响公信力的重大失误不外乎三种:第一是恶意的造假,第二是利益收买,第三是责任缺失。

我觉得,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运用公信力理论,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法律。法律在社会调控中具有延缓性。法庭再快也不可能一秒钟内进行判决,而逻辑和道德的力量却可以在一秒钟之内就作出逻辑、道德、伦理的判断,而且可以作出事前的自我调控。所以,我们觉得,要消灭这些恶性的假新闻,在多管齐下的格局中间,强调公信力的作用是一个基础环节。

在法治社会条件下,新闻活动和新闻理论的研究也必须在法律的范畴内展开,那么,媒介的公信,其前提条件就是符合法律规范。但是,法律的手段又不能对信息传播的行为进行随机的、基础性的调控,比如在网络上,有人一句不真实的话,如果这种不真实到了触犯法律的程度,当然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惩处。但是,如果这种不真实或者不道德的话没有到触犯法律的程度,怎么办呢?必须要用新闻理论的逻辑力量进行调控。这种分散的调控,要让每一个人掌握那么多成套法律是不现实的,而清晰地掌握公信力理论,可以有效地调控主体分散、大量随机的传播行为,能够从基础上对它进行良性的调控。一个人如果用QQ、微博发一个信息,如果他有公信力意识,就可以在行为中进行自我提示,有意地规避损害公信力的传播行为,从根本上净化传播市场,使传播行为有利于社会进步,这就是理论可以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善于发现和探索深刻的社会价值

记者:公信力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如何把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实践?

江作苏:湖北日报的办报理念是“责任造就公信力”,我们把这个理念作为报纸的一面旗帜。同时,我们注意到责任是履行公信力的重要条件,而责任的内涵,不同媒体可以有不同的个性。在责任和公信的理念之下,我们可以演出威武雄壮、多姿多彩的活剧,也能产生风格不同、百花齐放的作品。

事实证明,这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远的不说,近期我们报道的“信义兄弟”就感动了许多读者。一些基本事实,是不可能更改的,但是人们认识的角度,及认识导向的阶段性、个性化,都可以各有不同。比如“信义兄弟”这个信息,它是以群众报料的形式进来的:“信义兄弟”中,活着的弟弟打电话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的媒体求助,因为他的哥哥在车祸中遇难后,一直都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应有的赔偿。从新闻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普通的车祸,可以就事论事,报道为一个很凄惨的事故。但是楚天都市报的记者发现,这个车祸背后还有宝贵的新闻元素:在北京当包工头的哥哥,为遵守信义,赶在年前把工钱发到农民工手上,风雪中驾车返乡遭遇车祸,一家五口身亡,在天津的弟弟为了完成哥哥的遗愿,来不及处理哥哥的后事,赶在腊月二十九返乡,将33.6万元工钱送到60余位农民工的手中。

这接力送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生造的,那么从真实的角度来讲,它是一起车祸,但是从认识的角度来讲,就没有规定只可以报道车祸,完全可以从更深刻、更具有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进行报道。我想,这就是我们的责任。如果说一个小学生都知道接到一个车祸电话,然后写成一个车祸消息的话,那么,他与具有高度责任感和高水平的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差别就在这里,后者善于在同样的真实中去发现和探索更深刻的社会价值。

我们的责任就是要紧紧依托新闻事实,从新闻事实中仔细地辨识价值。例如,“信义兄弟”的新闻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一是有信义的老板,不惜以生命兑现对农民工兄弟的承诺,二是这个遭遇巨大灾祸的家庭,仍不失去信义,接力送薪。这种中国人善良价值的叠加,使得新闻具有双重的感人力量。所以,我们把它定位为“信义兄弟”,它不是孤立现象,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的延续、传承,这种道德基础,正是我们的劳动群众最为敏感的认识点,完全符合我们对公信力的认识规律。

媒体得到的最大公共“让渡”是道德力量

记者:是不是我们要从更高的层次来注意媒体所具有的社会责任,从社会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和超越单纯传播工作的社会责任来理解媒体公信力?

江作苏:我们发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公信力理论作指导,媒体可以由单纯的信息链条,逐渐过渡到公共管理和社会动员的公共领域中去发挥作用。这是中国新闻媒体的价值延伸。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知道,权力机关以公共资源的“让渡”作为存在的充要条件,任何政权机关,手中都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让渡”。对于媒体,以往认为媒体没有什么权力,只是单纯地传播,事实上,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媒体得到的最大公共“让渡”不是资源性权力,而是道德力量,而道德力量让渡的前提,就是公众赋予的信任。换句话来讲,运用道德力量,可以覆盖公共管理的很多真空地带,甚至具有某些公共权力所不能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举例来讲,汶川大地震发生以后,全国掀起了支援灾区捐款的热潮,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并没有发过什么文件来要求全国的某一个阶层,或者是某些群体来捐款捐助。事实上,人民的这种捐款捐助热潮是接受信息传播的结果。它具有情感传播、道德呼唤以及同情心激发的作用,这种力量除了媒体以外其他的权力机关无法完成。正是因为中国媒体在汶川大地震过程中直接、真实的导向,不回避事实也不悲观失望,这种以人为本的报道,正好和人民的情感尺度契合,因此它激发出来的社会能量之大,超越了任何公共权力的调控能力。所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要自觉地运用这种以责任威力作为特定调控方式所产生的力量。信量含量中的道德力量非常巨大,它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广大的受众对你非常信任、非常信赖,甚至对你非常放心地托付。

从反面来讲,如果说由于缺乏公信力,媒体传播的信息没有任何人相信,还有谁会慷慨解囊,还要谁愿意赶赴前线、奉献自己呢?去年我写过一篇关于权力与公信力的文章,很多学者都认同,确实是这样,农工商税、民财教建等政府行政部门,都有一定的行政资源,或者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唯独新闻界没有。但是媒体具有的无形的道德力量,恰恰是有力的资源,一般物质的资源是不能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