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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房产税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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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税改革出台时,很多人认为房产税会成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有力工具。但房产税试点的结果似乎没有印证可以抑制房价的预期,房价仍旧处于上升通道。本文将从房产税的几个职能入手,分析房产税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定位。

【关键词】房产税,作用,职能定位

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对个人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始征税。改革之后的两年内,房价并没有下降,房产税在经济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应该如何定位房产税?

一、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无容置疑,房产税的首要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收入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2010年统计年鉴显示,当年房产税收入占了全国税收收入的1.4%,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1%左右。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但2012年“营改增”的试点开始之后,营业税逐渐将被增值税替代,当营业税作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的框架之内的时候,地方政府很难找到另一个税种来代替营业税成为主体税种。同时增值税将“一家独大”,政府要分散风险,除了对增值税本身进行改革,还可能要改革其他直接税。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又是属于财产税,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可选、必选的操作事项,其开征可能会因此加速。

房产税要真正发挥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的作用具体取决于房产税税制的设计。目前,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我国目前对于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和政府机关等非经营单位拥有的自用房屋免征房产税。虽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开展,但范围还是很有限,真正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变动不大。

在当前结构性减税和“营改增”等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可以窥见我国的税收体制在逐渐变化,直接税的比重势要增长,在这种大背景下,房产税应该适当的增大税基,扩大征税范围,改革以前不合理的计税依据,建立有效的评估机构,促进房产税改革。

二、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房产税是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但房产税的税源是纳税人的收入,从根本上看,征收房产税是对收入再次分配。财产税是直接税,直接对纳税人征收,税负难以转嫁,征收过程就是直接再分配过程。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首先是要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房产税的开征不应涉及“第一套房”,保证与社会中广大下阶层民众无关。再次,要避免增加中产以下阶层负担,须定好免征额。我国减免标准是选取了面积为减免标准,这是不能妥善解决问题的。我国目前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地区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以应征税额作为减免尺度更显合适些。最后,投资房、高端豪宅应该作为房产税调控的主要目标。

同时应特别关注房产税收入的用途,税收是对收入的重新分配,征收房产税的税款应该使用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上。上海、重庆两试点方案中均明确规定税收收入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果房产税未来正式开征后的税款用于和产权房房价无关的保障房的供给,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长租房等。那么就能有效地解决低收入阶层和“夹心层”的住房供给问题。

三、房产税调控房价的作用

作为一个直接向房产持有者开刀的税种,房产税自然被寄予了“劫富济贫”、“打击房价”等的期待。但是从目前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情况来看,房产税并没能成为抑制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效工具。房产税难以对房价起到有效抑制作用的一个原因是两个试点地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限。上海只针对增量房进行征收,没有涉及存量房。重庆虽提出了对高端的豪宅存量房进行征收,涉及的范围还是很有限。要想让房产税具有控制房价的功能和作用,必须要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存量房进行征收,通过征税来促使多套持有的住房和囤积的住房被拿出来出售或出租。

其次,在我国现阶段房价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且住房需求随着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因而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比较容易转嫁给购房者。开征房产税,从表面看似乎是增加了房屋持有者的相关成本,但我国现阶段租房市场是刚性需求,税负将会转移到租房者身上,更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要想解决房价问题,应该解决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现状。房产税的出台时能够对炒房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此,增加供给,逐步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遵循“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大廉租房、公租房的供给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进城务工者的基本居住。通过增加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等办法控制房价上涨。

四、对房产税的定位的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要从战略视角确定房产税的功能定位,调控房地产市场不应成为侧重点。房产税可以改善地方收入,但是在近期这种作用的效果可能不会显现,房产税未来的规模,是否成为其他税费的代替税种都没明确。房产税应定位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契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机会,逐步改革房产税,培养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

房产税要实现分配调节功能,一定要对存量房征税,征税应分层次来进行,对拥有多套住房、占用更多资源的人要多征税,因此当前房产税的征收应先从富人、官员等人群入手,以他们为切口实际效果明显也会得到民众支持,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房产税征收范围可以再逐步向所有民众推广扩大。

当前中国住房市场需求远远超过供给,即处于卖方市场中,因为如此,在卖方市场中,税收调节卖方利益的作用非常有限,对卖方课征的税收很可能会转嫁给买方。税收调节不能脱离这一国情,在目前住房市场是卖方市场的情况下,税收的调节作用有限。虽然2011年房产税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试点,作为一项长期措施,房产税或可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短效调控措施推出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但从根本而言,房产税是一项基本税种,并不能对调控起到决定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小安. 房产税的功能、作用与制度设计框架[J]. 税务研究. 2011(04)

[2]崔光营,杨洪涛. 房产税功能的拓展与重构[J]. 涉外税务. 2010(08)

[3]吴迎新,王智雄. 论我国房产税的功能与改革[J].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3)

[4]贾康. 房产税改革应给公众一颗“定心丸”[N]. 中国证券报. 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