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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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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住房改革14年来,逐渐以金融引导作用代替实物分房政策,以到达安民、惠民之本。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贷款利率对住房价格的影响结论众多,但多以理论分析为主,忽略了贷款实际操作环节的重要作用。笔者以扎实的学术背景,开放的学术眼光,从银行信贷最核心环节出发,得出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全国46个季度的住房价格做实证回归模型,得出结论:住房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影响显著,且确定了根据借款主体不同、执行时效不同,则作用方向不同的实际操作指导性结果。

【关键词】新增住房价格;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信贷现实博弈;实证回归模型

一、引言

1998年的住房商品化改革,在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动产业变革、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加剧了购买力和市场价格的矛盾、社会贫富差距。为此国家配套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措施,特别是以信贷市场的引导和跨期作用提高居民当前购买力,凸显了惠民政策落地的及时有效性。以资金来源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售房款和住房补贴存款,为房改单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修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贷款。

2.自营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运用自身的本外币存款,自主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即住房按揭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和个人自建房贷款等。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银行在为房改单位的职工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如果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又向借款人同时发放的部分自营性贷款。

银行商业按揭贷款的对住房刚性需求有以下三方面的强力支持:

1.融资支持。按揭购房的贷款数在我国一般可以为房价的70%~80%,购房者分月偿付给银行,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2.投资支持。按揭使购房者可以将资金做多样化投资。例如:用贷款买房然后出租,以出租所得还贷,余款再做其他投资,使资金灵活运用;

3.信贷支持。银行作为按揭权人,是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将着重审查购房者、开发商的资信,保险性较高。

按揭贷款购房适合大部分中低层收入的居民,或需要资金周转,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现已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首选方式。

与银行商业信贷比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为:

1.低存低贷。存款、贷款利率都低于商业银行对应利率,但其利差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

2.覆盖面不足。合作楼盘有限,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且形成足够购买力的居民占比刚性需求者不多。

3.专业性管理、市场化运作不足,透明度较低。公积金长期贬值,在部分地区申请周期较长,结果不确定,制度、机制、人才尚在建设和完善中。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支持住房需求,却难以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首选方式。

因此,本文从金融专业性和市场化运行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和作用。

二、建立新增住房价格影响因素回归模型

(一)学者研究及本文假设

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对新增住房价格有影响,但影响是否显著,影响方向如何,却因立论侧重点不同而不同。部分学者认为利率不能显著影响房价(K·W·Chau,2003,理查德·M·贝兹、塞拉斯·J·埃利,2008,郭娜、翟光宇,2011,),部分学者认为利率是影响房价的显著因素(崔新明,2003,尚梅,2004,皮舜、武康平,2006,罗国兵,2007,彭建林,2009,孔行、刘国志,2010,张涛、龚六堂、卜永祥,2011),但影响方式为正相关、负相关或相互作用,影响周期为长期或短期,众说不一。

笔者认为,前人研究有众多可取之处,但多数研究偏重理论,没有考虑银行信贷博弈的核心要素:如议价能力、约束条款、操作时效等等,进而无法显现对现实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将从信贷博弈的现实要素出发,研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对新增房价的影响作用。

假设为完全市场环境,则住房价格能够代表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平衡点。银行信贷既能够支持新增住房市场的供给者,即借款主体为新楼盘开发商,又能够支持新增住房市场的需求者,即借款主体为新增住房购买者(主要为刚性需求者,即首套房购买者)。则对于购买者主要为新增住房购买者的新楼盘开发商,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是符合一般商业银行住房信贷准入条件的合规借款人,在此假设下研究住房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既有普遍操作指导作用,又有重大民生惠及意义。

因此,根据经济环境、供给、需求三类影响因素,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

(二)数据选择及处理

1.数据选择

选取1999年至2011年的全国月度、季度、年度数据。

被解释变量为新增住房价格p,以住宅销售收入除以住宅销售面积得到。

解释变量中,环境因素为银行商业信贷利率i和GDP(环境因素既影响供给又影响需求),供给因素为住宅投资总额iv,需求因素为人均可支配收入y。

数据的选取即考虑到了主要影响住房价格的核心因素,又规避了供给、需求互为内生变量的遗留变量偏差等问题。数据来源为中宏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等。

2.数据处理

选用季度数据,对非季度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平滑平均等季度化处理。

(1)利率选择

银行信贷即可以支持住房的供给者开发商(以房地产开发贷款为主),也可以支持住房的需求者购房者(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按揭)为主)。现实行业惯例中,这两种贷款授信期限一般都在5年以上,利率都在基准或小范围上浮,特别是按揭贷款利率以根据政策导向下浮为主。因此本文选取市场竞争平衡后,行业广泛应用的长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按季度实际执行天数进行加权平均。

(2)消涨处理

首先,以1998年为基期,将1999年至2011年的月度CPI季度化。

其次,对所有以价格表示的因素做消涨处理,得出各价格类要素的实际值(实际新增住房价格、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GDP,实际利率等)。

(3)季节调整。经过消涨处理的实际数据中,具有明显的季节趋势,通过Census-X12法进行了季度调整。

(4)变量平稳化。对季度调整后的各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对各项数据进行差分,分别得到p1、iv1、y1、gdp1、i1。

其中实际新增住宅价格p_sa、实际住宅投资总额iv_sa需二次差分后方平稳,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y_sa、实际gdp_sa、实际利率i_sa需一次差分后方平稳。

经过上述处理的数据,可建立结果值得信任的回归模型。

(三)模型建立及分析

2.回归结果分析

当置信系数为0.05时,显著影响本季度房价的因素为:

(2)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的实际利率I1(-1)、I1(-4)。上一季度的利率影响为正,上一年度的利率影响为负,决定性因素为借款主体不同。

首先,当借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供给上,作用显著,方向为正,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季度。原因是基准利率调整后,首当其冲影响正处在申请贷款核心环节、难以抽身而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影响其资金成本,其为保持利润,将成本转嫁,从而影响房价。

详细来讲,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核心环节,方能取得借款资金。一般房地产开发贷款金额巨大,情况复杂,授信全流程平均耗时约3个月,如中途遇基准利率调高,则会增加资金价格成本。因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3:3:3的惯例,普遍资金链紧张,且前期申贷的沉默成本逐渐累积,因此即使利率调高,成本增加,房地产开发商也不会因此而结束申贷,但极有可能通过增高房价,来转嫁成本,保持利润。因此在一个季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显著,而且方向为正。

同一市场上,当借款主体为购房者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需求上,作用显著,方向为负,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原因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基准利率调整后,按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购房者已有的按揭贷款利率会自动调整,但一般在次年执行,因此对购房者成本的影响会滞后一年。如利率上调,增加购房者未来资金成本,有能力的理性消费者会选择提前还本,银行对住房需求的支持长期作用有部分会突然缩短甚至消失。因此在一个年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部分显著,而且方向为负。

第二,基准利率调整后,会影响有购买计划和部分购买能力的潜在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及行动时点。他们通过对金融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要提前或推后履行计划。如基准利率上调,一方面可能的信贷资金成本会增加,另一方面房价可能会上涨,不仅影响是否立即借贷的决定,更会影响是否立即买房的决定,因此可能会暂停购买计划、延迟消费,如基准利率下调,则可能加速潜在购房者买房的决心和行动。本文模型是针对新增住房价格、首套房贷款利率,则潜在刚性需求能否形成有效购买力,贷款利率是极其关键的敏感性因素。因此在一个年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部分显著,而且方向为负。

3.该模型的不足

由于模型设置、数据选取、研究能力等原因,该模型使用范围有限,最大的不足在于假设比较封闭。

(1)假设资金来源单一,不符合现实。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同时作为银行借款人的情形下,本模型更为有效,但目前的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银行信贷已不再是单一的资金来源。本模型未考虑其他市场资金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从而可能夸大银行贷款利率的影响作用。

(2)假设新增住房即为刚需或首套房,不符合现实。未考虑投资对房价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投资动机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可能更大。

另外,因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仅仅14年,经历了萌芽到探索,这一段时期的数据可能并未常态化、平稳化,即使经过处理,但这46期的数据本身能否形成规律以供研究,尚需更多时日检验。而中国市场的复杂性,很多重要的因素无法量化,也会对研究结果准确性造成影响。

三、研究结论及民生建议

(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影响的显著,且根据影响周期不同而呈现不同方向,决定性因素为借款人不同

在0.05的置信系数下,当借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供给上,作用显著,方向为正,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季度;当借款主体为购房者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需求上,作用显著,方向为负,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

(二)建议提高政策性结构供给

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民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如“新国十条”、“房产税试点”、“央企推出楼市”、“囤地收回”、“保障房项目”等,效果在震荡中逐步体现。长期来看,中国的房价泡沫会被全国性市场消化,呈现与经济环境适应的平稳增长,不会出现类似日本、美国的房地产资金链断裂、金融体系崩溃,进而实体经济衰退的极端情况。

因此建议,可继续参考成功经验,如香港的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控制、控制房屋空置率、提高住宅使用率、打击炒房等,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结语

中国的金融体系真正建立仅20余年。住宅市场化运行也不足15年,许多路径尚在探索当中,即使步履蹒跚,道路曲折,我们也应充满希望。促进社会发展,惠及民生落地,是金融存在的本质,亦是金融从业者的光荣职责。

在此特别感谢成都农商银行关心和支持我的各级领导,是你们教我关注社会进步、企业发展的同时,肩负起金融人的社会责任;感谢我的母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感谢我的老师们;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和对手,感谢自己的努力和坚持。

注释:

①实际执行天数:无政策优惠时,计算以基准利率执行天数,有政策优惠时,计算下浮后基准利率执行天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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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玉洁,大学本科,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专业,现供职于成都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