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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坏账准备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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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叙述了目前放贷业务的现状及风险管理,然后再叙述我国商业银行放贷减值准备的核算,介绍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重要性及其制度的演变,通过着重论述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再讨论目前放贷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未来现金流量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用来应对未来对银行资本的潜在需求,具有防范银行信用风险与补充银行资本的特性,是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个重点。

一、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管理

贷款风险管理是指银行运用系统和规范的方法,对信贷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预测和处理,防范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发生,以及对信贷活动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的贷款收益的信贷调控行为。贷款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贷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正确的贷款政策和科学的操作规程,提高贷款的质量,保持资产的流动性,能敏锐识别贷款各环节出现的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理防范和控制。面对目前的金融浪潮,我国国有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更是尤其重要,并且各家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也各不相同。

二、商业银行放贷减值准备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监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各国银行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框架, 即资本对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的敏感性要加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即借款人违约而计提的, 而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可能使银行破产的最主要的风险种类。因此, 怎样合理地计提准备金就变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等放贷业务,银行一般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分析,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简述

随着改革的深入,“一逾两呆”的局限性开始显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识别滞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一定都正常,尤其是期限长的贷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可能已丧失还款能力,但按“一逾两呆”的标准,只能算正常,不利于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二是标准宽严不一,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逾期贷款的标准过严,过期1天即算不良贷款,而国际惯例一般为过期90天以上才为不良贷款。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可以客观适时地反映资产所处状态,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推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按照贷款风险的高低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针对5类贷款风险高低提取不同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现阶段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制度的规定

2005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该《规定》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做出了重大调整,使我国商业银行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其中关于贷款减值的主要规定如下:①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贷款减值额②不能对未来损失计提准备③不能重复计提准备金。2005年的《暂行规定》只是初步尝试。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与《暂行规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大体一致。现在,我国商业银行根据新会计准则对放贷业务进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提。

三、目前放贷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放贷减值准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贷款减值损失确认标准不明确。虽然现在新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损失下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目前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仍不明确。新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了不能考虑未来信用损失,但是准则并未对如何界定已发生损失加以明确。而且贷款减值损失缺少明确的确认准则,缺少专门的、明确的贷款减值损失确认标准,将十分不利于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实务的规范。

2.贷款组合的计量问题。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和银行实务,以组合方式进行评估的贷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个人贷款形成的各种贷款组合,如消费者分期付款贷款、住宅抵押借款或银行卡透支等;另一部分是由由于并无任何损失事项,又或因未能可靠地计算潜在损失事项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而未能以单项方式确认减值损失的贷款所构成款组合。要确定这两类贷款组合的折现率不并容易。贷款组合,特别是小额同质贷款组合中的贷款多而分散,利率可能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而有不同的调整,这样如何确定对贷款组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所使用的折现率就成了一个问题。

3.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未得到有效实施。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下,对于单笔大额受损贷款,银行要根据与该笔贷款相关的具体可获得信息单独对贷款预测可收回的现金流进行调整,其对于减值损失的计量结果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五级分类下的计提数额,不可能所有贷款都与五级分类要求的计提额完全一致。如果继续以单一的计提比例来约束未来现金流量法的使用,那么现行会计准则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银行采取的仍旧会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外衣下的五级分类准备金提取制度。

(二)放贷减值准备会计核算改进的建议

1.强化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准则已体现出贷款减值损失只能覆盖已发生损失而不能覆盖尚未发生的未来损失的原则。但并未对此做过多的强调,在贷款减值损失确认标准上未做严格的规定,已发生损失与未来损失之间的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银行是否对未来损失进行了确认也难以分辩和撑控。对此,建议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该强化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限制损失确认范围,对发生的可能性不大或尚不构成“很有可能”标准的贷款减值损失不允许确认,从而缩小银行操纵准备金的空间。

2.明确采用历史经验法作为贷款组合的计量方式。我国银行目前对贷款组合采用的计量方式模棱两可且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大部分银行从其披露来看对贷款组合同样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法,但诸如贷款组合的折现率是如何确定的等重要问题都未得到明确,会计准则也未对此做出规定。在披露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同时,银行又存在实务操作是按历史经验法提取的状况。对此,建议不应该一味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而应该尊重贷款组合的特殊性质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采用历史经验法评估贷款损失,并对相关操作问题给出更加细致的指引,从而解决目前我国银行在贷款组合计量问题上的尴尬局面。

3.细化对未来现金流折现法的指引,科学确定折现率及未来现金流量。商业银行在确定折现率时,特别是中长期贷款折现率时要考虑一下因素:贷款的时间价值、贷款企业自身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风险状况,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在确定折现率时,不仅要考虑到银行存贷利率、国债利率等无风险报酬率,还要考虑到当期的行业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等风险报酬率。而关于未来的现金流量的预测,一是要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及该笔贷款的用途,合理确定经营性的现金流量,二要充分考虑该款贷款的保证、抵质押物的时间价值。三是要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因素对该款贷款的保证、抵质押物和经营性现金流的影响,同时还要结合贷款用途和企业自身发展等内部因素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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