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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关键在于,再造农村金融的激励机制,鼓励发展一批扎根本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现有金融理论和实践表明,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最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提出,要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这些新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推动农村金融更好地为市场和与实体经济服务,解决我国数量众多且劳动力密集的经济活动的融资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农村金融的发展更加需要加快理念和制度创新,正是因为这一点,我十分赞赏本书作者实事求是地介绍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成功模式,并以翔实的资料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进行剖析,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在理念和制度层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发展农村金融,需要造就一批能够为中小企业、农户和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小额信贷和互金融组织,同时发展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的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为农村金融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从实践上首次引入了小型金融机构的概念。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组织等小型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经营规模比较小,且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兴农村金融组织有不同于现有商业银行的全新的机制,需要监管创新。
发展农村本土金融机构的关键是要自下而上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为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基。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村金融组织,如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大型金融机构下层分支的特征。这些下层分支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由上级任命,他们都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或上级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为己任。如果出现财务困难,这些下层分支机构更多地是获得来自政府和上级金融机构的救助。这种自上而下的大型制度安排,给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高、风险相对大,因此,对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的意愿低,其金融供给很难植根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金融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越是落后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或是只提供政策性贷款而不具商业可持续性,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资金抽离农村地区。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改革,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性,在商业化改革以后,提供政策的任务减轻,从盈利的角度出发,必然向城市和大中型企业靠拢。于是纷纷将机构和资金撤离农村地区。
因此,要改善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服务,就需要培养本土的中小金融机构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与其说是将已经撤离的大银行再请回来,或者改革一些地区不良资产很高比例的农村信用社,还不如再造农村金融的激励机制,鼓励发展一批扎根本土的新型中小农村金融机构。
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首先要将民间金融合法化,特别是非存款类的民间金融形式,可以直接转型的新型农村吸收存款类的民间金融组织,则须严格按照正规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登记注册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并接受审慎监管。
农村本土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本土金融力量的发展应该是自下而上的,金融供求的基础是互助,其出发点在于融通本地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推出的产品和服务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这样的金融组织形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规模的扩大逐渐向商业化的模式发展,或者继续保持互质的本色。
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在于能够利用“软信息”来确保贷款的安全。(注) “软信息”通常是指,难以量化的信息、无形资产和非法律形式的约束,如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贸易关系,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左邻右舍之间同辈的压力、关联博弈,等等;与之相对应的“硬信息”通常是指报表,有形的抵押品和法律形式的担保合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本土性是充分利用软信息的前提。这样的信息隐藏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随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对本土金融供给者而言,“软信息”收集的成本很低甚至为零。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软信息”发展起来的。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机构由于其草根性特点,在未来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或许更具生命力。这些机构与现有的农业组织(如生产合作社、农民专业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相结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有较好的了解,而这些信息可以起到“抵押品替代”的作用,是甄别借款人质量、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因素。
一种模式的成功与否,选择权在农民。凡是成功的农村金融模式必然具有鲜明的本土特征,但其一般性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可复制的。如果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反复实践和摸索,能够发展出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可以满足农村劳动力密集的小型企业和商业经营者的信贷需求,并为逐渐扩大中的规模种养殖业提供融资,就能够对服务“三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样的金融模式,必然受到农民的信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为现有商业银行重新回到原本已经撤离的农村地区创造了条件。较为大型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批发贷款的方式,选择经营好、诚信可靠的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这样的批发资金符合商业的原则,可以成为商业银行一个新的盈利点。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这些小型金融机构自己的信贷和理财产品,将由于分支机构撤离而失去的市场份额找回来。而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信息优势,加上大型商业银行的支持,必将更加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本土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更多的创新,建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由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自身特点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监管部门应当对其采取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监管创新的目的是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对农村金融监管的重视,实现了三个革命性的突破,代表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第一,该意见首次引进了分层监管,允许省级机构(如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前提是该监管机构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分层监管的意义在于鼓励监管创新和多样化,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以下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这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信贷批发业务,为银行间接参与农村金融发展打造了一个平台。另一方面,从事信贷批发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承担了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与省级监管部门一起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多渠道监管有利于硬化小额贷款公司的预算约束,是市场力量监管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记录良好,可申请组建为能够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这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正向激励,使之能够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本土经验植入存款类金融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同样重要的是,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发性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转型后的村镇银行的股东,从而为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融合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还需要从资本充足率入手强化激励机制。从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到村镇银行,除了组织形式不同之外,一个根本性的差别是资本充足率。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为100%,其他两类机构可以视其信用风险不同采取差别资本充足率。在一个机构设立之初,可以要求有50%或更高的充足率,以确保其贷出的每一元钱中都有一部分是自有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能够证明该机构是稳健经营且商业可持续的,可以逐渐放松对它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直至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充足率水平相当。一个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结合及时破产的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还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有适当上浮的空间,这有利于提高这类机构的竞争力。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是风险相对较大,如果储户愿意将钱存入这类机构,就应该能够获得一定的风险溢价,即这些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适当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只要这样,这些较小规模的机构才有可能在存款市场上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
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政府的一些政策性信贷目标应该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实现。如政府要求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支持农业生产,就可以用财政贴息的方式委托小型金融机构或其他银行来完成。如政府需要减少贷款的信用风险,就可以通过提供农业保险的方式降低贷款的系统性风险。只有确保小型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这些机构才能够生存下去,为本土经济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
总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最终目的是在满足金融多样化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事实将会证明,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将是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前奏,是打造一个现代金融体系的伟大实践。 ■
作者为世界银行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