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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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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日,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发出通知,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有关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消除儿童玩具安全危害,树立消费者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对不安全食品分级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实施“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其运输包装上应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一律不准出口。

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缺陷儿童玩具停产召回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特别是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安全与消费预警。

对进出境水果建立召回制度

为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一要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二要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要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地供货证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四是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通知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对出口水果,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问题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