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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农参与市场的几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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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自由地进入、退出市场是林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证。但现实中,林农参与市场受制于多个因素。文章从影响林农收益和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了限额采伐制度、源头预征税费制度、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等林农参与市场的主要障碍,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提高林农市场参与度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障碍;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19-02

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木材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对森林资源培育,尤其是对商品林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农作为商品林生产的主体之一,如何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之将资源配置于商品林生产成为其中的关键问题。同时,和任何生产者一样,林农要根据其所处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组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此过程中,能否自由地进入、退出市场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证。但现实中,林农参与市场受制于多种因素,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进程受阻,理性的林农就会改变其资源配置,森林资源培育及商品林生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鉴于此,本文以南方集体林区为研究区域,考察影响林农参与市场的主要因素,以期为进一步提高林农收益,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与木材有效供给的增加提供参考。

1 影响林农参与市场的主要障碍

1.1 限额采伐制度

限额采伐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并遵守限额采伐原则。作为用材林采伐利用的一种制度,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采伐量小于生长量,以维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采伐许可证及限额采伐制度作为一种政府管制,以法律形式对林业生产者的经营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使林农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无法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安排收获,也无法在市场价格最有利的时候进入,因而失去了收益最大化时机或者增加采伐成本,从而影响了林农商品林业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具体表现为:

1.1.1 限额采伐制度导致采伐成本提高,林农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在限额采伐制度下,林农不能依据个人偏好和市场信息处置自己拥有控制权的森林资源,不能决定什么时候砍、砍多少,无形中的一道门槛使农民自由进入市场的意愿受阻,从而陷入了在预期的时间里无法进行采伐并获取预期收益的窘境。在福建省尤溪县,一位个私林场主有一片蓄积量为1000立方米的林木已达到主伐年龄,但是近两年每年只获得2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每年采伐完200立方米后,必须把林道上的7座小桥拆掉,以阻止盗伐者进入林场,第二年采伐时再重新搭桥。这一典型事实说明,限额采伐制度会导致采伐成本提高,而且林农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无法依靠提高木材产量以在市场价格较高时获取较大的收入或者说不能以最有利的价格出售木材。因此,林农收益势必受到影响。

1.1.2 限额采伐制度使得林农面对管制的市场,影响其资源配置。由于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成为农民获取木材收入的障碍,使得林农很难将资源配置于用材林生产。在福建建瓯,林农山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即在采伐迹地上种植经济林而不是用材林)已表明了它对资源培育的影响,“办证难”几乎成为村民不种用材林的直接原因。事实上,培育用材林的经济收益率并不比经济林低,其遭遇的市场风险也要明显小于经济林。农民形成培育经济林偏好而非用材林的偏好,重要的原因并不是生产周期的差异,而是经济林面对的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用材林面对的是管制的市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调动起农民培育用材林的积极性,并对其他生产者和投资者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从而阻碍各种投资流向林业领域。

1.2 源头预征税费制度

源头预征收税费是指木材生产税费在办理采伐证时一次性预先缴纳,多退少补,即把木材税费从流通环节征收改由采伐证发放点征收。这就意味着林农需要在采伐前垫付大笔的资金,增加财务费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即使林农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条件安排收获,不存在所谓的机会损失,但源头预征收税费却通过成市场透视学术论丛 2008年第44期(总第503期)本条件的限制,形成了事实上的障碍,它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才能进入市场。普通林农由于经济地位的弱势,很难具备这样的实力来配合制度的要求,因而林农会选择将林木采伐权出售给中间商,尽管这不失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办法,也无须垫付所谓的资金,但谈判成交的价格不一定有利于林农。在这个过程中,广大林农无法自由进入市场,增收目标不易实现,自然也无法形成林农资源培育的激励机制。

1.3 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

近年来,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逐步放开,林农的市场参与度逐步提高。这种变化使林农重新获得了自产木材的交易权,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市场仍不够完善,表现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导致林农在交易中谈判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影响了其收入能力。表现为:

第一,出售木材产品时,林农对市场信息不完全了解,加之生产分散,难以形成共谋。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和木材加工企业在价格谈判中处于上风;虽然林农有可能越过中间商直接与木材加工企业及消费者联系,伴随着流通环节的减少,获利可能增加,但信息不完备和交易成本等问题始终会使林农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活立木转让和林地使用权出租时,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林农在资产价值评估专业知识和价格谈判方面仍然难以占据优势地位,其转让价格往往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从而使其应有的利益不能充分实现。

第三,林农可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获取造林、管护及采伐等劳务工资,在林区无其他就业选择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已有信息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以及能否争取到合理的工资待遇同样至关重要。

2 小结

随着南方林区木材市场的开放,木材销售权的限制已突破,加之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农的市场参与度得以提高,但实际中,仍有不少因素导致的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形成了林农进入市场的障碍或者说短期内进入市场不是自由的。由于限额采伐制度导致采伐成本提高,林农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面对制度造成的管制市场,林农不得不改变资源配置。而源头预征税费制度以及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备同样带来了成本或竞争方面的限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林农的收益并进而影响其生产积极性。以上只是对这些影响因素做了相应的分析,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林农的市场参与度,使林农收益有真正的提高,使其有资源培育的投资激励,必然涉及林农的国民待遇、乡村民主的建立、林区的经济发展、农民素质的提高、市场体系的完备,以及林业公共财政体制、资源和行业管理模式,包括国家宏观环境的改善等一系列问题,而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郑宇,肖平.林农参与林业投资的障碍分析[J].绿色中国,2005(5):39-41.

[2]陈耀帮,可持续发展战略读本[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