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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对慈善公募基金会募资积极性的影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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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各种危机事件、灾害频发。在抵御各种灾害中,社会组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各种公共政策的出台影响着社会组织各项功能的发挥。本文将就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公共政策 灾害 基金会 积极性 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突飞猛进,自然条件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各种危机事件相继发生、灾害不断,给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与危害。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社会组织也以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的速度发展、进步,但一直以来没有展现出自己的力量与对社会的特殊的积极影响、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是国家的相关制度政策对基金会在大灾之中、之后的表现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尤其是对具有官方背景的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我国基金会按募款的方式主要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也就是私募基金会两大类,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而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在玉树灾后,只有民政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13家具有强烈官方背景的基金会被授予了接受捐赠的资格)的影响如何,因为各项能力有限,所以本文只选取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三家基金会在汶川与玉树地震过程中的不同表现进行分析。

1.公共政策出台的过程与背景分析

管理好、使用好民间捐赠的资金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如何管理、使用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资金花在真正需要的地方?玉树地震发生后的抗震救灾中,为了应对灾后捐赠中存在的虚捐诈捐、资金管理不严等情况,以及避免灾后重建中项目投入存在诸多重复建设的情况出现,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颁布《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使五部委出台《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把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汇缴致青海省民政部门,后来经过协商,红十会和慈善总会可以将各自募得的资金汇缴到青海红十字会和慈善会。

这里我们用托马斯·R·戴伊的政策过程模型[1]来分析“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该过程模型分为问题确认(通过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要求来确认政策问题)、议程设定(特定的公共问题引起媒体和政府官员的关注,促使其被提上政策议程)、政策形成(由相关利益集团、政府官员和智囊团提出政策建议)、政策合法化(通过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发文,选择并制定政策)、政策执行(通过行政机构的活动来推动政策实施)、政策评估(由政府机构本身,政府外部的顾问、咨询人员,媒体和公众等来评价政策实施的结果如何)六个步骤,构筑的模型图1所示。

很明显的是,在政策形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而关于实施办法”最重要的利益团体——基金会并未被考虑在内;在最后的政策评估过程中,基金会也没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利益。这就注定了“实施办法”的不被认可、不受欢迎。

2.“政策”对基金会募款积极性影响的数据分析

2.1数据分析

本文旨在对在汶川、玉树地震灾害中政策对慈善公募基金会募资积极性的影响(该影响最终体现在所募得的善款数额上,同时善款数额也可以作为变量来分析基金会的募资积极性)进行分析,如前所述,在两次地震灾害中基金会所发挥的作用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而允许进行募集善款资格的基金会又几乎全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公募基金会,因此选取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汶川和玉树两次地震救援募款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这里采用募款数额(包括现金与物资折价)、募款次数(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和募款形式(指进行募款的途径、形式和种类)三个维度来测量政策对基金会在灾后募资积极性的影响(具体数据见表1)。

由表1可见,三家基金会在玉树震后的募款金额全都大幅小于汶川震后的募款金额,三家基金会汶川所募款额分别是玉树所募款额的40多倍、20多倍和近25倍。在募款形式一栏我们可以见到,在每次灾后、每家基金会都会通过各种形式劝募书,因此可见该项募款形式是最常用、最基本的募款形式,是各基金会对灾情第一时间做出的反应。另外,因为本表数据较为简单,所以不进行复杂的回归分析,仅对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与比较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首先来看三家基金会在两次灾后的募捐活动中各自做了哪些努力,取得了怎样的成绩,进行横向比较。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的募款活动最少,在两次地震后募款金额分别为4270.6万元和101.9万元,比儿基会和青基会所募款额都要少很多,分别是二者的9.5%、 17.3%和5.1%、10.2%。我们可以发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两次灾后的募捐活动次数都要少于其它两家基金会,所以造成所募款额最低的现实。在玉树灾后福利基金会没有开展劝募书之外的活动,因此募款金额最低;对于儿基会来说,在每次灾后相对其它两家基金会都做了更多的活动与努力,所以每次都是它募款最多;而青基会进行的劝募活动比儿基会少但比福利基金会多,所以募得资金、捐助居于三者的中间位置。

从基金会内部纵向来看,三家基金会无一例外的在玉树灾后的表现都不如在汶川灾后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福利基金会仅仅是在玉树灾后了劝募书,所以募款数额大大降低,而儿基会与青基会不仅了劝募书,而且进行了相关活动,所以募款数额虽然不及各自在汶川灾后的数额,但仍然要比福利基金会所募数额大的多。另外,从进行相关募款活动来看,进行相关分析,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即进行的募款活动多则募得的善款数额大,进行的活动少,则募得的金额就少。

这里指出的是,文章承认两次灾后的募款数额不同可能有公众对玉树地震的破坏力、影响力的感知小于汶川而捐资额不如汶川地震的因素的存在,因此文章研究的问题“政策对基金会募资积极性的影响”只是影响基金会在两次灾后所募金额不同的因素之一。文章关注的是基金会做了哪些努力,如果基金会在两次灾后的努力相同却出现募款效果不同的话就可以说明很大程度上是公众态度对募款结果产生了影响,而明显的情况是基金会在两次灾后并没有做出相同的努力,而灾害程度对公众的影响是无法计量的,只是一种感知。但对于基金会而言,灾害程度的差别对其影响微乎其微,因为基金会有足够的理由与动力通过进行募捐活动以募得大量善款,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