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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出台之时,根据网上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
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如果出现第三条中非机动车害得驾驶员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合理吗?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但至少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枪不入”了。而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只是让机动车更怕厂、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