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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 八成富二代不愿接班或非自动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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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家族企业“富不过三代”魔咒

中国的改革开放成就了一批家族式企业。随着第一代创业者的企业步入壮年,“富二代”进入世界眼球,家族企业的传承成为一个无法逃避的焦点问题。

人们正在质疑那些“口含金汤匙而生”的少东家们能否“手拿金刚钻接班”时,一个最新的调查数据令人震惊:80%的“富二代”不愿接班或非自动接班。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大部分的民营家族企业并没有做好企业传承的准备,令世人艳羡的财富交接频频演变成激烈的“宫廷内斗”,致使原本以亲情、血缘为纽带创建的家族王国分崩离析,企业命运也由此多舛。

放眼全球,传承成为难以承受之重是家族企业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共同“痛点”,“富不过三代”是大多数家族企业无法摆脱的魔咒。

那些少数得以顺利传承甚至在传承中壮大的家族企业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范本:未雨绸缪、改变观念、促使企业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长期培养职业经理人甚至设立企业遗嘱信托等是打破魔咒的良药。

作为观念更为传统的中国家族企业,摆脱对血缘的倚重和迷信,纳入现代管理机制,或许是使企业传承进入良性轨道的不二选择。

对于家族式企业来说,股权传承问题对于公司的永续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故应当特别注意预先设计股权传承的相关计划和方案。可采取“五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

在企业章程中就企业继承问题作详细的规定。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以排除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问题。因此,企业主们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企业传承的制度、拟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一旦公司突然出现变故,根据公司的章程可以快速地处理公司股权、财产等交接的问题,就能有效避免企业出现“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

第二步

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应分别继承。企业的创始人可能是整个公司的灵魂人物。但是,他的后人未必具有同样的能力。而根据中国固有的传统,自家的产业不传给自家人,总觉得有违常理。因此,企业主应效仿国外家族企业的继承模式,对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进行区分化继承。事先拟定企业继承方案,将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把管理权交给熟悉经营的人才,而所有权仍然可以由自己的亲人继承。这样,既不会造成公司运作上的混乱,也避免了自己一手打拼的江山不慎落入他人手里。

第三步

家族企业应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家族企业的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莫过于子孙继承自己的产业。因此,若企业主坚持采取家族继承的方式,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在家族内部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用来稳定家族成员的团结与安定;同时,在家族企业中建立另外一个单独的管理体制。这两种管理体制间一定要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良好的互动,以此来维护家族企业的价值、保证企业的顺利过渡。

第四步

在企业中长期培养可靠的职业经理人。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还不成熟。中国的企业主总是不放心将自己的基业轻易地让一个“外人”打理,生怕这个请来的“和尚”最终会霸占了自己的“庙”。故企业主可以从创业之初就积极培养一个可靠的职业经理人,并以公司期权等方式将这个“外人”变成“自己人”。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其的职责、权利等加以详细规定,并且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经理人进行权利上的制衡,使两者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体系,借此逐渐代替家族企业“创始者一人独撑大局”的模式。当然,由于民营企业中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如黄光裕事件),目前,民企的职业经理人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不过,这应当是必然趋势。

第五步

设立遗嘱信托。无论是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避免不了对遗产的分割。一方面,有些遗产不适合分割,分割遗产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遗产的分割使得遗产整体效用的发挥成为不可能。遗嘱信托制度则可以很好地克服继承法上的这些缺陷。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保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从根本上解决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免遭分割的问题。而且,通常而言,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由其运营遗产包括对于公司方面的管理、经营可以给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带来稳定且有保障的理财服务,被继承人原来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因为股权分割带来的股权稀释旁落他人。同时,根据信托文件,在出现需要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存在也可以很好地避免因争夺遗产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遗嘱信托的方式传承企业财富还不是很常见。但是,利用遗嘱信托处理企业传承问题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本刊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