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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航班取消状告海航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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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5日,李伟民和3名委托人从北京坐飞机去深圳,参加第二天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在所有旅客都登机后,机上的机组人员告诉旅客因为“空中管制”,飞机不能按时起飞。4个小时过去了,飞机还是没有起飞的迹象。当时,室外的温度高达39℃,而飞机的空调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全部旅客都“闷”在桑拿浴室般的机舱里。

晚上8时30分左右,机组人员突然通知,让所有旅客下机等待。当时海航地面工作人员给李伟民们的答案是,航班延误是因为“雷暴”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给旅客进行赔偿。至于航班何时起飞,他们也不知道。

李伟民办案的行程已经确定,无法临时更改时间,他们必须在当晚赶到深圳。所以,李伟民一行4人只好在机场里面的餐厅一边用餐一边继续等待。晚上9时,海航突然宣布本次航班取消,理由是“深圳机场关闭”。旅客机票可以改签也可以退掉,但是海航不对旅客进行赔偿和安排食宿。

因为第二天必须要去深圳,李伟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想方案。于是,李伟民他们跑到南方航空公司询问,南航的工作人员说:“你们为什么不早来呀?我们22时刚飞了一班到深圳的航班。”这时,李伟民才知道海航给出的“深圳机场关闭”的借口是假的。

再次回到北京后,李伟民拨打了海航的投诉电话,反映自己和同伴们的遭遇。但海航的工作人员执意表示“航班延误和取消航班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予以补偿和赔偿”。

于是,李伟民向海航发出了“要求海航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的律师信。律师信“石沉大海”后,李伟民一怒将海航告上法庭。

2010年6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海航取消航班时,没向旅客告知真正原因,而是称“当晚机场关闭”,这违反了重要事项告知义务;航班取消后,海航也没有为李伟民等人安排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也是构成违约的。因此,朝阳区法院判决海航需赔偿李伟民等人机票差价840元。

此外,法院表示李伟民和海航的乘坐飞机合同虽然因为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履行障碍,但海航在处理航班延迟问题上的不当做法是双方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希望海航今后能以此为戒,更加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提升服务质量,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摘自《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