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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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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显示,笔者所在的市自2011年以来共办理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19件37人。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体呈高发态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探讨相应的遏制对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一是以农民或无业人员居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除有3名是个体职业者,其余的34人均系农民或无业人员,占涉案总人数的92%。二是文化程度较低,37名犯罪嫌疑人,仅有3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文化水平的7人,其余均为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三是犯罪主体男性较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为31人,年龄段为30—50岁之间,基本上是中青年为主。四是作案的手段较单一,多数是抗拒搜查逮捕、阻碍取证、以暴力威胁阻挠办案等手段。五是本地作案居多,外来人员较少。

(二)侵害对象相对固定,案发诱因较为单一。

从作案对象来看,现阶段发生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对象绝大多数是执法的公安民警,在19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有18件是针对执法的公安民警,只有1件是针对烟草稽查人员,侵害对象相对固定。同时案件诱发原因也比较单一,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一是一般纠纷发生后民警出警过程中引发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二是行为人酒后寻衅滋事,民警出警处置时,犯罪嫌疑人继续借酒滋事对前来处置的民警进行暴力、威胁。三是公安机关在依法抓赌、禁赌、抓捕网上逃犯嫌疑人过程中,亲属抗拒执法并协助逃跑,针对公安民警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四是交警在查处违章驾驶、酒驾等行为时,被查处人针对交警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五是在房屋拆迁、拆除违建房屋过程中的暴力行为。

(三)犯罪故意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

大多数案件均系临时起意,多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抓捕追逃、交通违章、治安案件过程中。案件发生之初,当事人往往并没有蓄意暴力阻碍执法的故意,大多是因某一个或几个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理解或不接受,因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对立激化而引发的冲突。如赵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件,2011年7月31日下午四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因付款问题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在该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赵某某等三人认为民警偏袒酒店,遂上前与其发生争执,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在行至酒店三楼至二楼平台时,赵某某等三人将民警范某某推倒在平台上,致范某某腰部受轻伤。

(四)暴力程度升级,共同犯罪居多。

从暴力手段上看,涉案人员从以往的撕扯、推搡、谩骂等形式,逐渐升级为拳脚相加,甚至持铁锹、锄头、木棍等器械以暴力方法攻击执法民警,更有甚者拦截、扣留、冲砸警车,造成恶劣影响。同时,多为群体性犯罪,涉案人员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多为亲属或者同村村民相互聚集。如魏某某等6人妨害公务案件,2011年6月5日20时许,本市某出所民警带领保安队员抓捕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魏某时,魏某的母亲李某某先是拖拽魏某的胳膊不让民警将魏某带走,后魏某的父亲魏某某对执法民警及保安队员辱骂,并持暖瓶、铁锨等物砸向执法人员,闻讯赶来的另外几名同村村民也持铁锨欲砸执法人员,还声称要拿刀砍执法人员,致使犯罪嫌疑人魏某趁机脱逃。

(五)危害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19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共造成执法民警34人轻微伤、2人轻伤,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如庄某某妨害公务案,2012年12月12日晚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庄某某酒后驾驶轿车途径本市某立交桥时,被依法执行查处酒驾公务的民警张某某等人查获。犯罪嫌疑人庄某某为逃避处理突然加速逃跑,致民警张某某身体悬挂在车外被拖拽,强行将张某某拖拽约500米,后因张某某体力不支从车上跌落并致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庄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民警的执法身份和威信,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经过近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的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对滞后。有些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往往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而很少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去考虑问题,即使有所认识,也以“我是农民、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同时,“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普遍存在,存在“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盲从感较强,恃众无恐。

(二)某些干警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不当是部分案件激化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公安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理念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的发展转型期,与此同时,群众的个体意识、人权意识显著增强,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态度冷漠、方式方法简单等情况,极易引发群众与执法民警的情绪对立,引发执法相对人及旁观者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此外,由于基层警力不足,大量辅警、协警或保安参与接处警,这些人员大多未经过系统的警务培训,执法素质偏低,不擅长做群众工作,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激化矛盾。

(三)公安干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妨害公务行为打击不力是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来,由于片面理解形象建设,有些民警把“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简单理解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时,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在自身受害的同时,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加之当前对妨害公务犯罪量刑普遍较轻,对群众的警示作用大大削弱,导致个别群众有恃无恐,对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公然暴力违抗。

(四) 基层矛盾凸显、政府公信力下降是案件高发的深层次原因。

当前,因征地拆迁等以民生为主的社会矛盾尤为突出,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并相互影响,造成社会对抗的风险增大;执法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往往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或限制,导致对执法干警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公安干警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往往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执法环境形势严峻;当前有些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下降,不少群众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鼓动、利用,直面维稳一线的公安干警便成为一些群众发泄怨气的对象。

三、遏制妨害公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适时将妨害公务犯罪案例向社会作公开展示,以案释法,剖析典型,不断提高民众自我教育、自我防范控制的能力。另一方面,基层执法民警要经常性地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增强执法的责任意识,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建立起警民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抑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到位,对老百姓态度冷漠、言语生硬的现象普遍,这些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执法公信力下降、权威性不足,执法行为屡屡遭遇抵触,妨害公务犯罪频频发生。一方面,切实通过警务培训和自身安全基本防范教育,强化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辅警、保安等聘用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执法活动更加文明、合理、合法。另一方面,不断增强一线执法民警处理群众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方式技巧,注重文明执法,避免因执法方式不当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此外,还应建立妨害公务案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在处理之前应充分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患于未然。努力改进执法作风,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三)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震慑作用。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不仅对执法民警造成了安全威胁和人身伤害,也极大损害了国家法治权威和国家机关执法威信。公检法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对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起到警示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还应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和普通警民纠纷,尽可能地减少矛盾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四) 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通过开辟广泛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等信息沟通渠道,自觉地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接受有效的监督,并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和实际需要,从而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妨害公务犯罪反映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行为的欠缺以及对一些新型社会管理事务管理手段滞后,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的独特职能优势,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着重点、创新点,积极探索对行政机关社会管理活动监督新方式、新途径,在促进其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等方面大有作为。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江苏 邳州 221300,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邳州 2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