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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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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为应对战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军事演习时的紧急需要。对属于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性征收、集结和使用。征用是增强应急物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社会突发公共事件一旦爆发,对应急物资必然产生“井喷”需求,要求能迅速向事发现场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这使得在应急物流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场地、设施、设备、运力及人员等社会物流资源的征用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往依靠行政命令调度社会物流资源的征用方法已经失去了其行为基础,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推动应急物流所需的资源足额、优质、快速、高效地征收、集结和利用,以实现应急物流顺畅运作,为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大的物资支撑。

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补偿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政府征用物流资源本质上是以非市场手段对社会物流资源加以利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降低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效率。故而。要满足应对行动的需要和保持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政府应当实施合理的补偿。

1,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合理补偿是确保征用工作顺畅完成的重要条件。

理论上所有物流资源都是征用的对象。但应急物流的特殊性决定了征用的范围只能是与应急管理相关的部分社会资源。实际上是社会中部分主体来承担全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而被征用的主体通过纳税等形式已经支付了享用社会环境稳定这一公共产品的基本成本,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更多义务为此提供无偿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在征用物流资源时,应将其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来看待,在获取物流资源后对被征用主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被征用主体通过履行义务使自身产品效用的减少超过了其因提供公共产品而获得效用的增加额,其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和挫伤。最终有可能对物流资源的征用采取消极甚至逃避的态度。导致这些物流资源以消极、逃避、隐藏的方式规避征用。因此,只有对征用进行补偿,调动被征用者的积极性,才能使征用得以顺利实施,以满足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需要。

2,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合理补偿是保持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

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征用的补偿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物流资源主体遵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征用物流资源,是为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而采取的行为,以强制性的手段利用物流资源所有者的劳务、设备、财产、物资和运输工具,必然侵占了被征用主体的利益,破坏了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如果没有补偿加以平衡,社会经济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破坏,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政府应正视征用行为对市场的破坏性,尊重由于征用而导致的与被征用者之间存在着的契约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自觉履行补偿责任,尽可能保证被征用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以保证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当前我国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对征用实施合理的补偿逐渐成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现状来看,我国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具体体现在:

1,法规制度建设滞后,补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虽然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对征用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国防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对各级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义务界定得比较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在依法实施征用时,还一定程度存在着靠关系、靠感情、靠领导等问题,补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制约了补偿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经费缺口较大,补偿工作难以有效落实。

理论上讲,补偿工作应该由政府的动员部门来具体实施,但各级动员机构的征用补偿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在没有明确制度的规范下,补偿基本上被排除在动员体系之外。由于各级动员机构没有充足的经费来完成补偿工作,仅能依靠政府事后临时动议,完成部分补偿工作,造成征用工作中存在着挂账、欠账和其他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形成谁执行任务多谁掏钱多的不良局面,从而不同程度地挫伤了被征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被征用主体多元,补偿工作难以公平实施。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管理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不同,各种经济成分对补偿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使得补偿工作难以真正公平地实施。

加强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工作的建议

从实践来看,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对社会物流资源的依法补偿、补偿经费来源以及合理补偿等方面,这就要求补偿工作要以此为重点来加强建设。

1,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

社会物流资源涉及面广,应急物流通常都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运作,使得社会物流资源被征用后的补偿尤其需要强大的法制保障。在《宪法》、《国防法》等对征用补偿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中央层面应论证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就被征用对象的权利义务、补偿程序、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将补偿问题与应对行动、征用行为同步考虑,将补偿问题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到征用工作之中,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基本的补偿会计核算制度,确立价值核算的基本标准,为具体补偿提供,必要的价值判断。明确补偿的组织实施程序,通过法定的程序保障补偿的公开、公平和合理性,设定第三方的补偿核算部门和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征用核算和补偿的依法落实,避免推诿扯皮,使补偿工作摆脱“人治”,计划、实施、标准、监督等工作环环相扣,做到有章可循。

2,确保补偿经费来源。

对被征用者进行补偿,经费问题是关键。为使补偿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设立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基金。基金经费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定期储备。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状况,每年储备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支付社会物流资源补偿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政府临时划拨。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政府将补偿经费划拨到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基金,并做到与其他经费同时计划、同时拨付。三是接受社会捐赠。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并向社会公布,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

捐赠。

3,实施合理补偿。

合理补偿主要涉及补偿程度、补偿方式、补偿时机、公平补偿四个问题。

一是坚持完全补偿。在战争时期,国家经济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掌握国家经济资源的数额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政府也必须全力保证战争的需要,战时经济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对战时的征用实行适度补偿。而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国家的经济运行基本面并未改变,市场经济体制还起支配性作用。因此,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应坚持完全补偿的原则,不仅要按直接经济损失程度补偿,还应当进一步考虑间接经济损失,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应低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

二是拓展补偿方式。政府对征用的补偿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各种资源来进行,即采取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实物补偿与价值补偿、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经济补偿与政策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不仅可以利用货币、实物形式对被征用者给予补偿,而且可以利用税收的减免优惠、许可证的发放和其他受管制经济领域的特许经营、荣誉激励等手段对被征用者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还可通过采取征用费平时入股但不参加分红,社会突发事件爆发后,凭股份依法征用的方法进行事前补偿,使物流企业通过承担征用准备任务来获得额外的资源配置,增强经济竞争能力,在事后采取增加维护和技改资金投入等方法对被征用物流企业进行补偿。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而且被征用者同样能获得有效的补偿。

三是择机补偿。补偿时机分为事前补偿、事中补偿、事后补偿。目前,我国主要实行事后补偿,往往出现政府长期拖欠补偿款、补偿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针对应急物流的特点,应该采取及时补偿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在征用的同时补偿,也可以在征用结束以后进行补偿,还可以根据当时的国家财力和征用对象的具体情况,按比例分阶段补偿。例如,对于征用涉及到的物流装备改装、启动费用等,可以进行及时补偿;对于涉及到征用物资使用所产生的流动性费用,可以在征用过程中进行补偿;而对那些属于折旧等固定费用的部分,可以在征用活动结束后分阶段逐步进行补偿。

四是公平补偿。不论征用的物流资源是个体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要一视同仁,采取同样的补偿标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