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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现场签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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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人说,在低价中标的时代,施工企业都靠现场签证和索赔来赚钱和弥补亏损。这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场签证对工程参与双方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目前一些快速开发项目中,对工程签证的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现场签证 ; 签证管理 ; 费用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商报价的单价有相对的固定性,竣工结算不能轻意改变。在工程造价审核中碰到的问题十分复杂,特别是工程现场签证的问题。有些签证的水分大从而使审核人员极为头疼。笔者通过从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与思考,重点谈谈工程现场签证的控制与管理。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图纸以外及施工图预算中没有包含的而现场又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如:地下障碍物的拆除或恢复,措施性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等。对于这些因素所发生的费用,有人称之为“预算外”费用;确切地说,现场签证费用是指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它费用。虽然此项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大,但若不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就会因小失大,势必增加总投资。

二、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区别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有施工图,由于受各方面条件、因素的限制,往往会存在某些不足和不完善或考虑不周之处,这就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所以要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但须注意的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应该有设计部门下发通知单,所发生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不能由于设计部门为了怕设计变更的数量超过考核指标或者怕麻烦,而把应该发生变更的内容变为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图纸之外或虽在设计之内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或只能由现场实际发生量来计量的,则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或计量的一个过程。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属于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工程量、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等相关书面文件。

三、现场签证的管理

施工企业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现场签证费用随时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加以整理,尽量做到分部分项分开;现场签证单要进行编号。同时注明发生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的现场分管人员认真加以复核,办理签证并签字注明日期,然后由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复审后签字,最后盖上公章。

一般现场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或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负责。要求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施工合同、整个基建管理程序以及各项费用的划分原则,把握住哪些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哪些已经包含在施工图预算或设计变更预算中而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使现场签证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制约,使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在签证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不能笼统含糊其辞,以预算审批部门进行工程量计算方便为原则。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等非直接量。

2、实事求是原则。凡是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废料回收原则。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要求出具回收单位出具回收证明文件。

4、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投资控制,凡是费用较大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发包单位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核实。

5、真实有效原则。审核人员在审核现场签证时,要全面了解施工情况及相关合同及法律法规文件,严格审核签证,杜绝一事多签,重复签证和无效签证的发生,对预算内已包含、合同内已包含或由承包方主观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或事项的签证一律不再做签证处理,以避免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四、现场签证费用的编制原则及控制方法

1、因为现场签证费用是整个工程投资的一部分,所以该费用预算的编制及结算应与正规的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相同;其中执行的单价、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也应与主体工程所签合同规定相吻合。尊重合同意思的真实表达。

2、工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设备,其供应原则及办法也应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材料价差的处理也应符合合同或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现场签证费用的审核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根据我国的现状,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存在差异以及目前一些地方或企业对监理制度的认识和履行情况不同,不同监理人员对签证的控制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偏差。因此,建议将工程的签证控制方面交由专业的造价管理人员把关为宜。

4、对拆除性工程的旧材料、旧设备以及措施性工程中所发生的一次性使用材料、设备等,原则上应有建设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供应部门回收,且回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回收部门自行承担。施工单位凭回收证明,与预算审核部门处理其相关费用,如建设单位不回收,则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现场鉴定、摊销、折价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

5、现场签证费用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均应做到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无论是施工单位依据现场签证单所编制的预算还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均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之处,有重复项目的必须予以剔除,因为有些工作内容虽然没有在图纸上反映,但也包含于定额或单价之中时,则图纸上反映的内容就无须重复计算和签证。

另外,在处理地下障碍物拆除项目时,应注意拆除物已按现场签证处理的,则应扣除原招标或施工图预算中已计取的土方开挖量以避免重复计算。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只要在工程建设中各方面人员都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定能管好用好现场签证,真实反映工程的原貌,有效控制签证费用。在实际工程中,承包商往往会想尽办法虚报签证,重复计算费用等方式以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故发包方管理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处理签证事项,才能有效控制签证,从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2]郭婧娟.工程造价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3]全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投资控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北京土木建筑学会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手册[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