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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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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林业产业作为生产原材料的第一产业,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经济作用、社会作用和生态作用极为显著,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为重要。然而,林业产业的发展却因为融资不畅而陷入困境,其中既有林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的原因,也有当前金融机构机构和业务设置与林业金融需求错位、金融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的原因。通过细致分析林业产业融资不畅的原因,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业务特点和林业经营主体的特点,以大力支持林业发展为目标,提出合适的融资模式设计,并对相关配套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林业产业;国家开发银行;林业金融;林权抵押

1 引言

据最新数据显示,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对于林业产业的贷款余额仅为数百亿人民币,其中大部分是对木浆造纸和林产品加工业的贷款,对于营林业等木质林产品生产行业的贷款余额仅为80亿人民币,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0.187%;在支持对象方面,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批发式贷款,单笔额度较大,因此贷款对象基本是大型林业企业,对于中小型林业企业及林农的支持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林业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影响范围极为广泛,经济作用、社会作用和生态作用极为显著。然而,林业目前正面临着资金缺乏、融资不畅的问题,亟需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开发性金融支持。

2 林业融资不畅的原因

2.1 林业的弱质性

树木的生长周期十分长,这导致了营林业的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生产周期长又导致林业需要长期融资,即融资周期长,这就导致其与资金供给者对流动性的偏好相冲突。同时,较长的生产周期也导致了营林业的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盗伐林木等人为破坏,这导致融资的供给方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长周期和高风险使林业融资需要提供较高的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即高利率。然而,林业具有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但是这部分不能构成经营者的直接经济收入,而局外的受益者一般也无义务支付任何报酬,这使得林业经营者为自身谋取的经济效益远远低于为他人和为社会所创造的利益,造成了效益的外溢,进而导致林业经营收益较低,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由于市场机制的原始驱动力是利益原则,因而融资供给方对于林业的融资便失去了动力。

2.2 林业承贷主体小偏散

林业的自身特点导致其生产区位大多是偏远的,而林权改革之后,林权分配到户,导致了林业生产的主体更多的从集体经营转变为林农个体经营,使得林业融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小额化、分散化。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在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属于批发式贷款,无法提供小额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较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机构也更为精简,只有34家分行,根本无法涵盖中小林业企业和林农。金融机构层次上的断层和缺陷,使得众多林农和中小林业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服务。

2.3 林权等林业资产评估、管护、处置难

由于金融部门的商业化经营,林权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需要得到保证,所以金融部门开展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机构和措施,而这些机构和措施还没有成立和出台。一是没有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问题是林权价值评估,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没有森林资源评估师,没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没有开展这方面业务的资质。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林业系统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也没有规范统一的评估标准。二是抵押物管护难。绝大多数林业资源都分布在远离城镇市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有的地方甚至不通公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后,金融部门对抵押物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抵押物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不仅受到林业政策的制约,而且由于林业资产流转市场尚未普遍形成,造成林业资产流转难。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林业受其经营困难多和效益外溢性强的特点制约,不符合商业性金融的承贷主体的选择标准,难以依靠商业金融对其进行支持,需要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对接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与政府、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解决林业的融资问题。

3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发展的模式及策略

通过分析林业融资面临的困难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采取“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龙头企业+林农”的综合性林业金融支持模式,其具体策略建议如下。

3.1 国家开发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总量庞大、政策支撑强劲,但存在分支机构太少的缺点。而农村信用社资金总量小、放贷利息高、融资能力相对不足,但该银行在中小城市特别是林区农村的营业网点发达,是对“三农”工作贡献率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商业银行。因此应推进两家银行的合作。在具体的方式上,可以进行配比贷款,例如每笔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出资50%,农村信用社出资50%,国家开发银行部分采用超低利率,农村信用社部分采用正常商业利率,综合形成一个较低的林农可以承受的利率水平,从而达到调动农村信用社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弥补国家开发银行人员机构规模不足、杠杆提高贷款总量和带动商业性金融对林业进行支持的目的。

3.2 扶持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造林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银行,可以设立林业政策性贷款专项业务,主要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造林模式的贷款申请项目,促进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共同增收和林业经济的发展。在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上,农发行向林业龙头企业提供大额政策性低息贷款,龙头企业与林农签订购销合作合同,赊销生产资料给林农,林农通过龙头企业对林产品的收购偿还所欠债务,实现银行、企业和林农三方的共盈。大型龙头营林企业可以联合众多中小企业和林农,统一进行林权、活立木的评估和抵押,统一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的低息政策性贷款,实现联合经营、联合抵押和联合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自身风险。

3.3 建立林木林权收储政策性信贷项目

林木林权收储中心进行林木林权的收储,可以提高林木林权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在林业信贷市场中能够降低融资供给方的风险,保护银行和林木林权抵押人的利益。在时机合适,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收储中心就可以及时变现可处置的林木林权。在借款利息较低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盈利。所以,国家开发银行可以在地方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担保的条件下,向林木林权收储企业或者中心提供政策性贷款,从而诱导商业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积极提供林权抵押贷款,起到国家开发银行应有的扶持、逆向选择和诱导功能。

4 相关配套体系

4.1 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

无论是林业中小企业、林农还是林业龙头企业,都无法完全规避林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风险,使得林业贷款的风险大大增加。这就需要政府的组织优势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优势相结合,由政府牵头,协调林业相关协会、政府机构和保险公司,做好森林保险产品开发的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林业生产需要的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并由政府使用行政力量在林区进行森林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4.2 成立政府林业建设小组和贷款评估委员会

政府林业建设小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监管林业信贷工作,协调和理顺林业信贷各机构与政府之间、林业信贷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相关评估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贷款评估委员会应由市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村信用社、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协会共同选派人员组成,负责林业信贷的评估和评议审查工作,包括评估林权和林业资产的价值并确定其合理抵押率,审查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偿债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批准通过贷款额度和期限。

4.3 成立林业信用协会

林业信用协会应是非营利性的信用中介组织,由政府牵头组织,主要由多家林业龙头企业共同负责,会员主要是永安市林业中小企业、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营林场、个体林农。该协会主要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负责会员贷款项目的组织和受理、会员的信用评价、申请贷款项目的推荐、信用担保人推荐、设立会员贷款风险互保金和评审会员的贷款申请以及会同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贷后检查工作。通过完善的信用评审制度、严格的中介监督管理和完善的信用结构,确保林业信贷资产的质量。林业信用协会利用政府补贴经费,通过积极性高、运作规范、经营经验丰富的龙头企业来带动整合分散的中小企业和林农,共同管理信用协会的工作,提高经营的效率,减少寻租。

4.4 设立风险金和林木林地收储中心

通过借鉴永安模式,设立风险金和林木林地收储中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由各级政府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划拨特别资金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为开发银行贷款提供偿债保证。二是设立特别互保金。在委托银行开立特别互保金专户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三是成立林木林地收储中心。收储中心经营范围是为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林木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项目及时垫付到期的银行贷款,并且收储违约项目的林木资产,化解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林木林地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木林权,进行管护和处置,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进行采伐设计、办证和组织生产,及时回笼资金,进一步增强林木林权的变现能力,降低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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