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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陆新刑诉法为视角浅析闽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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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互助协议》)生效实施3年多来,两岸合作侦破了一批重大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4100多人;两岸联手破获了一批重大的犯罪案件,大陆缴获各类超过1720千克;大陆遣返台湾通缉犯260多人,台湾也向大陆遣返了4个逃犯;两岸审判、检察机关相互委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总共超过23000件。

虽然合作成绩喜人,但鉴于两岸政治制度与法律文化尚存的差异,以及刑事司法与公权力的密不可分,致使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空间仍然窄小,较之民事司法互助尤甚。这与两岸愈加紧密的交流联系、大量涌现的跨境犯罪以及两岸人民迫切期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权的呼声相悖。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大陆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为两岸检察机关(特别是闽台检察机关)深度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创造了新的契机。

一、闽台检察机关在新法实施前业已奠定的互助基础

(一)两岸检察制度的共通性。台湾地区检察制度脱胎于早期在大陆时期制定的检察制度,两岸在法源上有一定的传承性。尽管两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据以此立法的依据存在一定差异,但两岸检察制度仍均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尤其在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上呈现出许多相似点。两岸检察制度的相通也为两岸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刑事司法互助提供更多选择。

(二)闽台检察机关近年来的互助成效。近十年来,两岸检察机关积极深入接触、探索多元交流,其中闽台检察机关因在“五缘”上独具优势,互助尤有成效,开创了多个“第一”:(1)2002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涉台办协助办理陈某等人劫持“新全福103号”台轮并偷渡美国关岛一案时,经台湾检察机关协助,调取到两名台籍被害人报案笔录,促成全案顺利办结。这是两岸检察机关第一次在刑事案件上的携手合作。(2)2004年,福建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涉枪案时,在台北地检署协助下,采取电话录音方式取证,事后经合理转化成为有力的证据。这是两岸首次采用电话录音的方式远程取证。(3)2010年5月,福建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互助协议》生效后第一宗涉台刑事司法互助案件,从台湾方面调取了台湾居民李某宏涉嫌特大走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鉴定材料及辨认、侦讯、勘验笔录等全套卷证材料。闽台检察机关作为两岸司法互助的排头兵,二者之间取得的成效为两岸进一步合作交流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现实依据。

二、大陆新刑诉法实施后闽台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合作的契机

(一)两岸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就台湾法律总体发展史而言,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台湾刑诉法)在分类上隶属大陆法系。近十年来,台湾刑诉法先后经历数次较大修订,其中在2003年修订时正式明文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台湾的不少学者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台湾刑讼法已经完成了由“法官职权进行主义”到“诉讼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转型。

2. 大陆刑诉法的沿革。大陆刑诉法在1996年以接轨国际先进理念为主导思想进行修订,之后经历了十余年未有调整的状况。这与台湾刑诉法十年来频繁变动修订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在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下,将2004年宪法中新增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延伸到2012年刑诉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交汇,顺应了全球刑事制度向更民主化、更文明化发展的潮流。

(二)两岸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上的对接。在大陆新刑诉法修订后,两岸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上达成高度统一,两岸刑诉法在证据制度的设置上较之前更为一致,也与《互助协议》中两次提到的“人道原则”相契合,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深度合作提供了更多法理上的对接基础,如下将择条文之要者,进行分述:

1. “无罪推定原则”的统一。2003年台湾刑诉法修订后正式将无罪推定的原则写入法典。具体体现在第154条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此条文将原本在台湾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并参照的无罪推定思想上升到立法高度,彰显台湾法律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无独有偶,大陆新刑诉法在第12条作了特别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陈光中教授认为此条文并非无罪推定原则的准确表达,但不可否认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原理,仍然表明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统一。台湾刑诉法在第156条中有“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的规定,这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在台湾刑诉法中的体现,即为杜绝通过、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此类行为本身的非人道性与保障人权的诉求相左,其所获口供的真实性也令人质疑,据此定案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加以限制显得尤为必要。

大陆新刑诉法在修订后也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入法。通过在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予以进一步保护。

3. 直接和言词原则的统一。在直接和言词原则适用方面,台湾刑诉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具结而未具结者,其证言或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其中具结即为出庭质证。直接和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反思与正义观念发展的产物,同样在保障人权上具有重大意义。

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新刑诉法通过第187、188条正式确立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吸收了直接和言词原则的内容,这无疑是在人权保障上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参考文献

[1] 杨毅.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有5方面成效[N].中国日报,2013-01-30.

[2] 陈瑞华.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