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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迫行贿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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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迫行贿:罪:非罪

被迫行贿。是指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被勒索而不得已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已财务的行为。它是行贿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由于其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性不同,因而在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被迫行贿,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上不存在有意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犯罪故意,而是受客观环境和条件所追而实施的行为,故不能构成犯罪。另一种认为:被迫行贿在客观上起到了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作用。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以上观点都存在弊端,为此,从研究探讨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浅见:

一、从行为人的目的性分析被迫行贿罪与非罪的主观方面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构成犯罪的本质属性。那么。从行为人的目的看,被迫行贿具有双重性和罪与非罪的本质属性,二者在主观上的追求完全相反,所体现的行为动机也不同。

其一,谋取得不到的正当利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动机,所追求的目的具有合理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1.不具有危害性。即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比如解决子女就业、正常工作调动、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等,这些事情是合情合理的。因而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2.可求性。由于行为人的追求目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正当利益,因此行为人有追求的必然性和合法性。3.依附性。因为行为人的正当利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以实现,就必须要依附某种客观条件。这样就出现了被迫行为过程。上述三个特征。充分说明谋取得不到正当利益的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动机和故意,而客观上又不得不被迫实施行为来实现自己目的的因果转化关系。从这种因果转化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罪过和犯罪思想。

其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人,由于其目的性的不正当和非法性,就必然会出现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首先,行为人具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这是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性所决定。其次。构成了社会危害,这一点很明显。值得提出的是,在确定行为人罪与非罪时,要把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严格加以区分。不正当利益包括不正当的调动工作、晋级、提职等要求;非法利益是指直接危害社会的目的。两者相比,后者定罪无疑。但前者,由于行为人主观动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要对行为结果作客观地分析,准确加以界定。

二、从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看定罪的客观条件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性,因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而产生行为过程,这是被迫行贿在客观方面的一个主要表现。如果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阻碍其正当利益的合法实现。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带来客观危害,其行为本身就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客观被迫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愿望是想通过正当渠道是子女就业,但是不能达到。而在他周围却有人靠请客、送礼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就产生了一种客观环境影响因素,促使他效法行为,给具体办事人员送财物。以此谋求得到自己的正当利益,这是心理被迫型。另外,同样为解决子女就业,对方首先就提出要财物,不给就不予解决,因此行为人只得照办,这是条件被迫型。从这两种被迫形态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具有犯罪客观因素,都是受客观条件影响而被迫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性并没有侵害他人利益而造成社会危害。因而不存在客观上的罪过。当然。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客观上起到了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作用。但是。由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主观方面并不愿意实施行为,因此说。这种客观腐蚀作用,并不能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只能体现出索贿者的犯罪程度。

其二,由于被迫行贿具有正当和不正当利益之分,因而在分析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时,必须要看其目的性的正当与否。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合法,那么行为人在客观上就不会构成社会危害性,不存在有罪过。相反。如果行为人自身目的就具有违法性,这必然形成了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罪过。因此。从客观环境的影响和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产生的后果看,被迫行贿的罪与非罪也存在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被迫行贿的罪与非罪之区别,其根本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正当与否,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精神相符合。同时,也要看从被迫行贿的特殊性出发,对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后果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的目的和利益要求,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产生了社会恶果,就应以罪论处。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不能说送财物就以罪论处,也不能说被迫行贿,就不予定罪,而是要本着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原则来界定罪与非罪。正确进行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不“枉”好人,才能更准确地打击犯罪。保证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