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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管理制度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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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党政机关文件,打着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幌子,直接或者间接限制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授权性,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行政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限制或者禁止新闻记者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新闻记者管理存在一些漏洞,给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限制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以可乘之机。

在中国取得新闻记者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隶属于新闻机构。而设立新闻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其次,必须是在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换句话说,中国不承认自由新闻记者,新闻记者必须有自己的单位。由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所称的新闻机构只限于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所以,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也不能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显然,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净化新闻市场,也有利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新闻记者的管理。但是,这样的制度存在明显漏洞,那些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新闻记者,经常以网络媒体的名义从事采访报道活动,按照外国记者管理的规定,只要他们来自于新闻机构,或者持有新闻机构提供的证明,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这对于中国的网络媒体并不公平。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是一种缘自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行为。因此,对新闻记者不能采取身份式管理,而应该采取契约式管理。是否为新闻记者,不应看其是否隶属于新闻媒体,而应该考察其行为是否属于采访报道活动。如果属于采访报道活动,那么,即使没有参加资格考试获得新闻记者证,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

从行业发展历史来看,新闻记者管理大体上经过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准则设立三个阶段。在准则设立阶段,国家颁布法律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鼓励新闻行业自由竞争,任何公民只要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该被视为新闻记者。实行准则设立制度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强化新闻行业自律以及对记者行为的监管。如果记者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国家的法律,那么,自律组织或者国家监管机构可以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另外,记者采访公民或者市场主体的时候,必须与公民或者市场主体签订采访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现在一些新闻记者之所以死缠烂打,强迫新闻事件当事人发表意见,原因就在于中国实行非常严格的新闻记者准入制度,少数新闻记者以为自己拥有特权,所以,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不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结果导致许多以采访报道的名义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出现。

允许每个公民成为新闻记者,并非允许公民自由地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要制定严格的侵权行为法,限制公民或者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假如公民打着新闻采访的旗号,在采访的过程中刺探他人隐私,或者在新闻作品中涉嫌诽谤,贬低他人人格尊严,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新闻记者或者自称新闻记者的公民赔礼道歉,并且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新闻记者管理应该逐渐从主体管理转变为行为管理,针对新闻采访报道行为制定特别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从市场准入入手,限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站鼓励公众自发参与,自由地新闻信息。假如因为这些网站没有新闻机构经营资格,或者信息的公民缺乏新闻记者的身份,而对这些网站采取处罚措施,那么,不但会引起众怒,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弹,而且会阻碍新闻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国的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