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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被侵犯,劳动者不必“服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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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知情权,也正因为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劳动者有权了解而未了解,使得他们的权益常常被稀里糊涂地侵害,甚至许多人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其实,他们无需就此“服软”。

招聘未告知实情,被骗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2012年9月1日至7日一家燃气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电视招聘广告,称拟招收10名工人,且男女不限,招满为止,但没有说明从事的工种。女青年王薇按期前往应聘后,才得知公司仅仅招聘送汽工。由于王薇认为自己根本不能胜任,最终未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由于自己为专门应聘而白白花费了车费、住宿费等并导致误工,王薇遂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王薇自己不愿就职而非公司不愿录用,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应当由王薇自行承担。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指出:“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在广告中只言招聘而未说明工种,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且其应当预见此举将导致不符合条件或不愿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前来应聘,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却放任自流。

调至有毒岗位,不知情有权反悔

【案例】2012年10月,历宁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历宁担任仓库保管。一个月后,公司对历宁的工作进行了调整,让其从事刷胶作业。只知该岗位收入更高的历宁,没有多想便答应了。直到上岗后,历宁才知道,作为箱包粘合剂使用的胶水含少量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于是,历宁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表示,历宁已同意在先,如今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解除劳动合同。而历宁出于工作难找,只好含泪屈从。

【点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应当告知存在中毒危害而未告知,决定了历宁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且公司不得解聘。

裁减富余员工,未事先说明无效

【案例】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2012年11月,为扭转局面,公司就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经与部分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仍有一些富余员工需要裁减,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李孜等21人被列入裁员范围后,李孜等当即被告知“下岗”。但公司事先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甚至李孜等人也感到非常突然。面对李孜等的质疑,公司却振振有词:公司行使管理自,你们无权干涉。

【点评】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公司不仅未“提前三十日”,其他程序也明显与之相违,故对李孜等没有法律约束力。

隐瞒检查结果,无权终止合同

【案例】 早在2011年12月,习萍萍即与一家家具制造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让其担任喷漆工。2012年1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即要求习萍萍立马走人。可习萍萍觉得自己因工作期间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身体时有不适,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公司虽已照办,但只告诉习萍萍检查结果表明没有问题,而拒绝向其出示书面报告。习萍萍心里明白公司肯定隐瞒了什么,可由于公司我行我素,且不再安排其工作,更不用说发放工资,只好终日唉声叹气。

【点评】 公司无权要求习萍萍立马走人。《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中指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诸多化学毒物,尤其是涂胶、喷漆和晾漆环节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这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而习萍萍作为喷漆工,必须接触苯、二甲苯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公司拒不向习萍萍出示检查报告,显然已违反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