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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督导员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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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村“两委”正职实行“一肩挑”后,为有效实施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一肩挑”后产生“一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不断推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进程,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特在全县有条件的村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条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应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搞“一刀切”。

第三条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强化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透明,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第四条村务工作督导员一般由具有一定领导经验和决策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受乡镇党委委派,向乡镇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享受村“两委”正职待遇,国家干部除外。

第五条担任村务工作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党龄满3年以上;

3、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完成国家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七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产生,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民主推荐。村务工作督导员的拟任人选,必须在本村人大代表、“三老”人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进行广泛的民主酝酿,由村“两委”提名,支部党员大会推荐产生。

2、考察考核。对确定的拟任人员,由乡镇党委指派专人,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严格的考察考核。

3、讨论决定。村务工作督导员人选由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

4、任前公示。对乡镇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村务工作督导员人选,要在本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一周的任前公示。

第八条村务工作督导员参加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村重点工作、重要事务、重大开支及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村“两委”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第九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工作方式:

1、村务工作督导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会议方式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

2、村务工作督导员受乡镇党委、政府委托履行监督权、指导权;

3、村务工作督导员在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政务、指导党务、管理事务、监督财务和处理事务等工作;

4、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重大工作部署先由村党支部讨论研究,再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村务工作督导员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协助村“两委”研究制定本村的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指导村党支部工作。督促村党支部开展正常活动,对村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党内生活、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发展党员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3、参与村行政管理工作。出席村委会议,对讨论决定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对村级重大事务的落实进行监督,定期督促村级政务和村务公开。

4、监督村财务收支工作,定期督促村级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考核奖惩。采取分级考核的原则,由乡镇党委对村务工作督导员进行考核,村务工作督导员配合乡镇党委对村“两委”成员进行考核,村务工作督导员的考核实行季考年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定等为优秀的,各乡镇要根据实绩予以奖励,可推荐在县、乡干部大会上进行表彰;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的,乡镇党委要对其进行谈话,并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增强村务工作督导员的责任感、压力感,调动村务工作督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适时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十二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撤职: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为政不廉;

(五)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村务、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九)对村民的正当要求,能解决不解决或久拖不决;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

(十二)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村务工作督导员在参加上级调训、培训、会议和公务员录用、“三老”人员待遇等方面享受村“两委”正职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附则。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村务工作督导员职责和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