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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体制引发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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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会时投票通过了欧盟建立单一专利的相关提案。欧洲几十年来建立一个统一专利制度的努力将终成正果。按照程序,欧盟有望于2014年初开始实行适用于欧盟25个成员国的单一专利制度。

统一专利法

据了解,统一专利法是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紧密相连的。该法将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以后,最早于2014年1月1日生效。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必须由至少13个成员国决议通过以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要按照本国标准执行。而这13个成员国之中必须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如果已有其它13个成员国通过该协议,而英国,法国或者德国中有一国不批准,该协议将待到这三个国家全部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此外,欧洲专利也只有在承认统一专利法有效的成员国才能受到保护,并且在此欧洲专利提交申请时,统一专利法必须在此成员国已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随着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已经签署了此协议的25个成员国(的国会)会批准通过这项协议,所以在开始阶段其实还不存在一个针对所有成员国都有实效的统一专利保护。

3.6万欧到5000欧

据了解,2011年,欧洲专利局(EPO)专利申请量达到142810件,其中一半的申请量来自欧洲国家。2012年,欧洲专利局接到的申请量较2011年更是有了近一倍的增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系统,因此在欧盟范围内寻求保护需要分别在27个国家申请专利,并得到各有关成员国的批准。而相关的费用相加高达3.6万欧元。该费用远远高于美国专利申请费的13倍。而在进行专利保护时,也要通过27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这样不仅耗费巨额的费用和大把的时间,也使得侵权风险有所增加。

统一专利法院旨在为25个欧盟成员国(由于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只将英语、法语和德语定为法定语言,未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列为法定语言。意大利和西班牙至今未加入统一专利制度进程)在专利诉讼程序和判决方面提供更大程度的一致性。欧洲议会通过的新的统一专利体制建立了可实施的单一专利,使成员国不必在每个欧盟国家进行重复的专利申请。在统一专利生效前,至少13个欧盟成员国需要批准这一揽子计划。目前除保加利亚、波兰和西班牙外,其他的国家包括几个非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但是还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国会)批准通过了这项协议。除西班牙和意大利之外其他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欧洲统一专利法。

对该协议,爱尔兰企业、就业与创新部理查德.布鲁顿(Richard Bruton)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签署确定成立统一专利法院将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因为它为实施专利包铺平了道路,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在整个欧洲更好地实施专利保护,使专利执法更为经济。同时,对于统一市场的持续发展来说,这也将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重要性甚至高于爱尔兰总统大选。事实上,实现统一的专利诉讼制度是2011年4月的统一市场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律所的影响

欧洲统一专利体制一旦实施,会对欧洲的律所有哪些具体的影响?本刊记者独家连线了德国Von Kreisler Selting Werner专利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Constantin Rühland先生和Kerstin Renner女士。

他们表示:统一专利法实施后,注册成功的欧洲专利将不需要在每一个成员国接受审核。目前在多数成员国里,需委托本国的专利律师进行此审核。权利要求与专利描述也必须翻译成本国语言或者英语。但在统一专利法生效的国家,将会省略此审核。这样一来本所的工作将会由于不再需要委托外国事务所的专利律师而得到简化,包括一些翻译的费用也可以节省。那么欧洲专利注册成功后的后续工作就会大大的减少,我们的委托人也无需再支付以前在其他国家进行审核时产生的费用。

目前我们在给委托人进行咨询的时候,有一个方面是不容忽视的,就是要向他们说明在哪些成员国需要进行欧洲专利的国家审核工作。而统一专利法实施以后,这方面的咨询将会只涉及没有签署统一专利法的国家。这样一来给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咨询便会因此简化。

Constantin Rühland律师强调:“可惜目前关于欧洲统一专利申请的费用还没有官方的说明,所以如何以最低的费用在委托人选中的国家申请注册专利的方案我们还没有制定。不过将来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和现阶段一样)只在指定的国家申请专利或者申请注册欧洲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法院

据了解,根据商定的执法体系,在巴黎、伦敦、慕尼黑以及其它可能的地点将建立专门的审判法院,各自负责统一专利执法某一方面的审判权。一个普通法庭审判将由一个法官团来监督,并且是“多国融合的”。

本刊记者从Von Kreisler Selting Werner专利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规定,将成立一个中央法院,并在巴黎、伦敦和慕尼黑设机构。不同的机构负责处理不同类别的专利事务。属于类别A和C的欧洲专利由在伦敦的机构负责处理。属于类别B、D、E和G的欧洲专利由巴黎的机构处理,慕尼黑的机构负责处理属于类别F的欧洲专利。此外还将在每个成员国设立国内分院,可代替中央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的相关事务。在德国预期将设立三个国内分院。

为了确保判决的质量尽量一致及其统一的高标准,所有的法院(包括中央法院及国内分院)都必须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法官不是来自此法院所在国,而是从一个中央法官储备库中调派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可以对专利侵权案件也可以对无效诉讼进行裁决。但在对无效诉讼进行裁决时,必须有一名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法官参与。

Kerstin Renner律师介绍道:“随着统一专利法院的成立,本所的工作也将发生变化。以前在德国,需要同时进行两个程序,即在处理专利侵权的同时还需要并行的进行无效诉讼程序。统一专利法院的成立使这两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成为可能。但是也不排除统一专利法院将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无效诉讼程序分开的可能性。如果专利无效诉讼不是和一个专利侵权上诉相关联的话,那此无效诉讼就只能提交到中央法院而不是国内分院。”

成立统一专利法院以后,律所的工作也会相对做出调整,以便符合新的统一专利法院的工作方式和审判流程。“我们的工作可能会由此简化,比如一个由于专利侵权诉讼引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直接以针对此侵权诉讼的反诉方式进行提交,这样只需要执行一个法律程序。其次针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策略也会有所改变。过去我们能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及无效诉讼只能是针对在德国境内有效的欧洲专利。将来我们可以为客户针对于欧洲其它成员国的专利侵权案件或提供相关咨询。”Kerstin Renner律师说道。

统一制度激励创新

以前,欧洲专利在进入各成员国后被当作相当于该国的普通国家专利处理,每个成员国的专利法院都可以单独对专利侵权及无效诉讼案件进行裁决。因此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成员国其保护范围有可能被不同的裁定,并且由于不同的无效诉讼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不同。这是由于每个成员国的法院都有可能会做出与其它成员国法院不同的裁决而导致的。比如说在英国,专利侵权的诉讼通常不会出现,因为专利侵权上诉在该国的费用非常的高。在一些成员国中欧洲专利的国家阶段审核也会被免除,因为在这些成员国中欧洲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核的费用太高或者难以进行。

借助统一专利保护体系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首先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成员国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并由统一的专利法院进行裁决。此外在统一专利法有效的成员国,只需要通过一个无效诉讼就可以撤销某个专利。在此之前需要在每个国家提起无效诉讼。Constantin Rühland律师和Kerstin Renner律师都认为:“欧洲专利在多个国家注册过程的简化将会激励人们的创新意识,与此同时一些有可能阻碍创新的、无法律效力的专利只需通过一个无效诉讼程序即可被撤销。”